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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建生产关系
建国前,本县土地有公田和民田两种,公田比较复杂。明初设牧马场7处,计有草场田地2538亩;县内还辟有养马田,规定每300亩养骒马1匹、每200亩养儿马1匹,全县骒、儿马计120匹,养马田3万余亩。此外,境内西、西南、西北还设有龙江右、龙江左、京小军、羽林、江阴、泗洲、兴武及高邮8所卫所,其屯田数目不详。清代,草场田多数荒芜无主,养马田亦名存实亡,卫所则增加到16处。康熙十一年(1672),鉴于省卫离省太远,首先裁归州县,天长境内的江宁左、江宁右、江宁前、江宁后、上元前、上元后、广洋、石城、镇南、鹰扬、江阴、横海计14所省卫所遂归本县,雍正二年(1724),外卫高邮卫裁归县管,光绪二十八年(1902),泗州卫亦裁归本县,省、外、泗州卫3项计有屯田245096亩,占光绪二十八年全县总耕地面积的88.5%。屯田裁归本县后,实际上已成为民田。此外,县内还有学田、祠庙田等。
民田系私有土地,占有极不合理。据50年代初调查,仅南乡大地主孙芷秋就占有2.4万多亩,号称“孙百万”。汊涧、张铺一带的大片土地也为少数地主占有。
公田经营方式变化较大。明清时期草场田本由群牧监用于牧马,后监革场废,佃给农民耕种,每年每亩缴银0.035两;养马田先是免征田粮,每匹骒马每年交生孳1匹,后改为每4户马头户每年交1匹。由于天长水草于马不服,俵解交兑艰难,弊端百出,遂于隆庆三年(1569)变卖60匹,万历九年(1581)全部变卖,除将所卖之银上解外,每年缴孳生马价银、草料银和军饷银计923.5两,每亩折0.028两,万历十三年悉数并入全县条鞭银中,成为定制;卫田本用以支付军饷,清初改作养贴转漕兵丁,由卫所自行经营。裁卫归县后,运军编为民户,屯饷改为丁粮,由县统一经征;学田、祠田、庙田等,大都由占有单位或其代理人与农民签定租佃契约,佃给农民耕种,佃户按期定量缴纳银粮。
地主阶级私人占有的土地,其经营方式有两种:
一是经营型的,采取这种方式的主要是县东南地区的地主及一些小地主,他们耕地少,雇佣长、短工自己耕种。长工一般按季支给粮食,午季付小麦400公斤左右,秋季付稻谷500公斤左右;短工则根据帮工时间计算报酬,民国35年(1946)前一般月付粮食60公斤左右;童工仅管饭食。付钱则男工每日3.5元,女工3元,供膳者减0.5元(法币)。
二是租佃型的,由农民通过中间人与地主订立租佃契约,佃户按契约向地主缴纳地租,以实物地租为最普遍。收征方式有3种:(1)估租,午秋两季开镰前佃户请地主或其管家、账房先生临田估看产量,根据预定的分成比例确定缴租量。其比例一般为主四佃六或对半分成,极少数的倒四六,即主六佃四。(2)包租,主佃协议一次,按正常年景确定交租量,以后不管丰歉,佃户都按定量交租。采取这种方法的主要是大地主或工商业兼地主,他们只掌握佃户包租数字,秋后委派代理人(俗称二地主)征收,分成比例一般是主四佃六。(3)分租:俗称“把场分”、“见场分”。采取这种方法的多数为暴发户或刻薄地主,他们在收获季节派人监督佃户收割打场,按实际收获分成,分成比例多为主佃各半。
农民除按数缴纳地租外,还要经常为地主无偿劳役。地主外出时,佃户要轮流抬轿,充当护卫,地主所需粮草亦由佃户加工包送上门;逢年过节或遇红白喜事,佃户都要前往帮忙:遇有匪情或时局不安,佃户还要负责守卫地主家园。
二、土地改革
民国35年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曾组织土改工作队进行土地改革,但未及铺开,便因国民党军队进犯而中辍。民国36年以后,解放军不断南下,先后在铜城、大通等区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进行土改,将一部分土地从地主手中夺归农民。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8月,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公布,全县组织600余名干部组成土改工作队深入农村,发动群众,整顿和建立农会、妇会、民兵等组织,在城区城南乡进行土地改革的试验。同年10月下旬到次年元月,完成了首批大通、石梁两区24个乡的土地分配,1951年2月到5月完成第二批汊涧、金集两区全部和城区、铜城、秦栏3区岗田地带计48个乡的土地分配。由于时间紧迫,土改中出现一些问题,遂在城区的城南、六里两乡进行结束土改试验。7月中旬布置汊涧、城区两区计18个乡和正在进行最后一批土改的15个乡共33个乡的结束土改工作。10月底,完成所有未进行结束土改的金集、大通、石梁3区和秦仁、城区、铜城3区的岗田地带以及石梁镇计45个乡镇的土改与结束土改。1952年元旦前后,颁发了土地证。
经过土地改革,计没收地主阶级土地258009.5亩,征收土地127944亩,合计没收征收土地385954亩,占全县耕地面积的31.4%,没收耕畜718头,农具7863件,多余粮食265698.5公斤,多余房屋23599间。在农民协会的领导下,这些土地、粮产全部分给了无田或少田的贫苦农民以及少数集镇的贫民和其他劳动者,连同地主在内,全县33734户、145114人分得了土地,分别占总户数、总人数的49%和48%强,从而建立了劳动农民各家各户所有的土地所有制。
三、互助合作
早在民国33年春,天高县抗日民主政府就开展过劳动互助运动,仅大通区刘营乡就组织起27个互助组,并成立9个生产队,每队辖三组。由于运动中带有一定强制性,加上没有很好巩固,未能坚持下去。1950年,在土改过程中着手组织互助组,经过有计划地发展、整顿,到1952年,共建起常年和季节互助组3209个,其中常年互助组441个,参加互助的共17632户、68978人、294807亩耕地,分别占全县总户数、总人口、总耕地面积的25%、29%和23%。但由于与副业生产结合不够,不少停留在换工互助水平,农忙互助,农闲散伙。
互助组依据“自愿互利,等价代换”的原则经营,参加互助农户的耕地、农具、大牲畜等生产资料仍属私有。互助组有临时与常年两种,临时互助组亦称季节互助组,一般只在某一生产季节里互助;常年互助组则可对全组生产作简单的协调和安排。互助组一般以“以工换工”、“以钱(粮)还工”的形式进行生产,牲畜、农具的使用亦折为工时。计工方法有多种,或按田亩,或按工种,或按时间。结账时间亦不等,或数日,或一季。抗日战争时期基本采取“按亩计工、吃饭贴粮”的形式,即根据参加互助的田亩计算总工时,再根据工时算出劳动时需吃粮数目,粮随工走。
1952年夏,县委在城区和秦栏、石梁、铜城等区以常年互助组为基础试办7个初级农业合作社,它们是:秦仁区的陈风英、石梁区的泉水、铜城区的小柳庄、城区的曹庄陈尚标合作社以及3个渔民合作社,共123户、526人、338个男女整半劳力、1673亩耕地。到秋季,除陈尚标社垮散外,其余均经过了分红,粮食普遍增产三成以上,超过单干农民和互助组生产水平。1954年9月,全县掀起建立初级社高潮,第一批办起330个(其中自发办42个),到年底共建成724个,入社12273户、55366人、211477亩耕地。经过整顿、合并和扩大,到1955年底,共有初级社1133个,其中50户以下921个,51—100户149个,101—300户59个,500户以上4个。
初级社时期,社员以私有土地入股,耕畜和主要农具私有公用,联合劳动,合作经营。社下分作业组或生产队,社内民主选举成立管理和监察委员会,管委会主任负责社务,统筹安排农活。社内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按劳取酬”,社员劳动量以“死分活评”的方法计算,即根据劳动能力评定底分,以劳动时间计算总分。1955年夏季以后逐步按组临时包工,按件计算工分。劳动工分和入股的生产资料同时参加分配,其比例:土地等生产资料占35%到40%,其余作劳动力工分分红。
1955年9月下旬,县委在城区农场乡试办小李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社包括8个初级社和11户个体农户计172户、800人、2676亩耕地,11月中旬正式建成,并在全县掀起建立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高潮。11月底,第一批19个建成,次年春,第二批建成。截止1956年4月,共建成116个,入社54040农户、241080人、1028745亩耕地,分别占全县总农户、总人口、总耕地的79.1%、75.1%和83.1%。其规模:50—100户2个,101—300户19个,301—500户51个,501—700户33个,701—900户6个,900户以上5个。
高级社社员的土地全部归集体所有,牲畜、大农具等折价归社,小农具自备。社设管理和监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社务。社下设生产队或生产队与作业组两级,社对生产队在土地、劳力、耕畜和资产“四固定”的基础上,推行定产、定工、定成本、超产奖励的“三定一奖”。1957年一度推广小组包工、小段包工、按劳动定额记工、田间管理包工到户等方式经营。生产队社员集体生产、共同劳动,劳动产品除上缴税金和提留一定公积金、公益金外,根据“各尽所能,按劳取酬,男女同工同酬”的原则分配,实行工分制,即在按定量分配社员口粮后,多余部分根据工分量分配。

高级公社时期人均年口粮定量
四、人民公社
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30日,中共炳辉县委党员大会作出《关于建立人民公社和并社工作的决议(草案)》,9月2日,即在全县建立天长、关塘、秦仁、铜城、汊涧5个人民公社和石梁、杨村、张铺、新街、龙集、大通、谕兴、界牌8个农业社。1959年,经过调整撤并,全县计设11个人民公社,其规模:4000户以下1个,4001—6000户3个,6001—8000户3个,8001—10000户2个。10001—15000户2个。全县除3户7人单干外,全部参加人民公社,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此后,随着行政区划的变化,人民公社也有增减。人民公社在1983年以前,为“政社合一”的性质。1983年以后,作为农村的生产单位,虽然全县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土地由农户承包经营,但其集体所有的性质并未改变。
人民公社的经营管理方式经过多种变化。在其建立初期,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各计盈亏”的原则实施经营,公社负责制订农业生产的主要指标和发展各项事业的计划交生产队实施,公社有权统一安排和抽调劳动力。生产队下设生产小组,队对小组在固定劳力、土地、耕牛、农具的基础上,实行定产量、定措施、定工分、定奖惩(超产部分奖给小组60%,减产赔偿)。
1958年到1961年,全县除湖滨公社建立后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外,其余公社的102个大队全部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1958年底,全县农村实行“伙食供给制”,大办食堂,大队制定口粮一般标准和分配计划,生产队据此确定伙食标准,并由大队按月批拨给食堂。1960年,全县共办食堂2656个。1960年午季改临时预支为定期预分,全县102个基本核算单位除两个按月预支外,全部实行按季预支、预奖、预赔,年终分配。由于人民公社权力集中,生产队缺少自主权,1958年秋到1960年,各级平调农村土地8924亩,粮食17227公斤,现金83824元,加上家具、房屋及其他物资共折人民币1092711元。特别是“五风”的影响,导致生产队卖过头粮,群众粮食严重不足,不得不以藕、芡实、茨菰、荸荠、浮萍甚至草根、榆叶、榆皮等为代食品,不少人患严重浮肿、子宫下垂病,饿、病、逃、死问题十分突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1961年,一度推行“责任田”,对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起到一定作用,但1963年即被取消,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方法,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8年以后,全县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要求核算单位逐步由生产队向大队和公社过渡,但始终推广不开。直到70年代中期始有大通公社刘跳等4个大队断续地以大队为核算单位,并很快又恢复到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这时期社员劳动采取底分加劳动定额管理的“评工记分”方法,分配则根据口粮加工分粮的原则,实行预支和年终决算制。80年代初,湖滨公社有4个大队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责任制后自动消失。
1971年,改行午季预分和秋季决分。在具体分配上,实行基本口粮和劳动工分粮相结合,“人七劳三”,即人均基本口粮占七成,劳动,工分粮占三成,年终将劳动产品折成金额。由于只允许生产队一个经营层次,社员自留地有的被收为队有,社员收入很低,1978年,人均年总收入仅140.5元。
五、农业生产责任制
1961年春,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户、包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的意见》,本县立即推行了这种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的“责任田”的办法,同时,对平调钱物实行退赔。“责任田”是生产队定产到田,责任到人,把田间管理包工到户,按产量计算奖赔,全奖全赔。这种包产到户的方法,很快为群众接受,到1961年底,全县3480个生产队有3412个实行,占98%,在灾情严重的情况下,仍普遍比上年增产,社员食用粮一般达到200公斤。
1962年3月,省委作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全县即以“队赔队奖”的办法强行取代“责任田”。当年有751个生产队取消责任田,其余到1963年秋季也全部被取消。在这同时,根据中央指示,将农村核算方式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从午季到年底,全县除一个大队外,其余3500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79年,秦栏公社有29个生产队实行包产到户联系产量责任制,新街公社则对全社棉花生产实行责任到人、以产计工责任制,取得明显增产效果。县委在全县推广他们包产到组和油菜、棉花以及小宗作物包产到户责任制的经验。包产到组是将生产队分为若干作业组,农具及大型农业机械固定到组,生产队对作业组实行以产计工,超产奖励,减产赔偿,生产队按工分统一分配。1980年,全县出现定额记工、包产到组、大包干到户等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并于8月对经济效果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大包干的效果最好。秦栏公社113个生产队当年增产粮食126.5万公斤,其中实行大包干的16个队增产32万公斤,增产幅度为26.6%,而实行定额记工、包产到组的队只增产9.8%和10%。安乐公社杨柳大队成庄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后,当年粮食产量翻一番。县委总结了大包干的经验并在部分地区推广,到1980年底,有837个生产队实行大包干,占生产队总数的22.5%。1981年春,中共滁县地委召开四级干部会议,交流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经验,县内各级与会干部进一步解放了思想,统一了认识,使大包干责任制迅速在全县推开。到秋种前夕,全县3877个生产队全部实行了包干到户。包干到户的做法是:生产:队将土地按人口承包到户,社员对承包的土地有管理使用权,所有权仍属集体;原生产队耕畜、大农具、农业机械都保本保值,折价到户,分年提取折旧费;社队原兴修的水利设施归集体所有,统一管理使用;分配采取“保证国家的,交够集体的,剩多剩少都是农民自己的”方法,农户在承包田生产的农产品,在如数完成国家的征、统、超购任务,并按规定向集体交足公积金、公益金、行管费、耕牛农具保值金和其他集体提留后,其余部分都归自己。为适应包干到户以后的新情况,县委于1982年5月全面实行集体提留,队筹社管,即在年初将各户应上交的集体提留订入承包合同,在午秋两季农民交售粮油后由乡代收,统一管理,使用权在队,审批权在乡。
实行大包干以后,多种经营也广泛发展,农村在分户经营基础上普遍实行新的协作和联合,1981年以来,涌现出大批专业户、重点户。1985年各种专业户1018个6069人,年收入86.77万元,其中从事种植业605户、3297人。

农民收益分配情况
六、国营农场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在城郊和石梁、后家湖等地设农场多处。50年代中期调整为县农场和后家湖农场。1963年,后家湖农场并入国营大圹圩农场,县农场亦改称县良种示范繁殖场,负责粮食作物良种繁殖。1972年,从良种场划拨耕地300余亩(后增加到425亩)成立县棉花原种场,负责生产棉花原种。1985年,县属两座农场共有耕地1638亩,职工242名。良种场播种2063亩,制种373.8吨,棉种场种植棉花144亩,生产棉花原种11吨。
此外,省农垦厅在本县建有国营大圹圩农场。大圹圩位于本县东部,濒临高邮湖,现有土地2万亩,耕地17458亩。原系蓄水湖,1957年重建为圩。为开荒播种和安置城市下放人员,国营龙亢农场于1962年在这里建立分场。1963年起筹建独立经营农场,并将本县后家湖农场并入。1965年正式成立“国营大圹圩农场”,时有人口1468人,其中职工1027人。本着边排水边建设生产的原则,当年播种7216亩,产粮603吨。1969年农场改称安徽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团,1975年恢复原称。经历年开垦建设,1978年耕地发展到17586亩,人口3644人,其中职工1502人,当年播种29589亩,产量4642吨。1979年后,实行多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同时大力发展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和服务业,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开展综合经营,经济效益不断提高。1985年,全场共有人口2676人,其中职工1416人,下设8个农业生产队和1个工副业队,拥有农机总动力506万瓦。全年播种粮食30440亩,产粮5826.5吨,其中水稻3898吨,小麦1854吨。全场工农业总产值358.3万元,实现利润32.8万元,成为农工商全面发展,教育、卫生设施配套的综合经营的生产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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