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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旨。本志力求客观地反映天长县的历史和现状,根据略古详今的原则,记述重点放在近现代,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
2、断限。上限根据资料和记述需要,尽可能追朔到事物发端之初,下限止于1985年底。为反映志书下限以后本县发生的重大变化,于篇末附设《1986—1990年大事记略》。
3、结构。以事业分类,采用章节体,类为一章,共设29章114节,篇首设概述,篇末置人物传、大事记。全书总字数近100万,另收彩色照片105幅、黑白照片36幅。
4、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和纪事本末体相结合的方法,依时间顺序排列,按事件和问题适当集中叙述。
5、纪年。清代以前一般使用各朝代的帝王年号,中华民国时期使用民国纪年,再在括号内适当加注公元纪年,并省略“公元”和“年”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一律用公元纪年。大事记的历史纪年,为保持前后一贯和便于查阅,一律先写公元纪年,再注明朝代年号。夏历及清以前帝王纪年的年、月、日均使用汉字,民国纪年、公元纪年的年、月、日均用阿拉伯数字。
6、称谓。如地理名称、政府名称、官职名称等,均依据当时当地的历史习惯书写,必要时,酌加限制词和注释。如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天长县政府,称“天长县抗日民主政府”。各种机构、部门、社会团体和会议名称等,各章第一次出现时,一般用全称,多次出现时,酌用简称。
7、人物传。所收人物均为1985年底以前去世者,以本县籍为主,排列依卒年先后为序。
8、资料来源。历史资料多录自历代志书和有关史书,近现代内容多录自档案资料和各单位编写的专业志,并采用了部分口碑资料。行文中一般不一一注明出处。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各种统计数字,一般依据县统计部门数字,统计部门缺少或与史实有明显出入者,酌用专业部门数字。
9、数字、计量单位。数字用法以国家语言文字委员会等7单位的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所涉及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1984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计量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之前的旧式计算单位尽量加注。1955年3月1日以前发行的旧版人民币一般按1万:1的比例折算。志书中全县工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以及林业、畜牧业、渔业、副业产值均按1980年不变价折算;社会总产值、国民收入以及部门、企业和各乡镇的产值除注明外,一般仍为当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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