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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审判工作由县司法科负责,一度由县知事(相当于县长)兼理。之后设司法处,司法处设有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民国35年(1946年),增设军法室,专门办理特别案件。
民国38年(1949年)1月,设司法科,副县长兼任科长。1950年6月,撤销司法科,成立来安县人民法院,县长兼任院长。法院内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1951年,县人民法院配专职院长。“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五五一部队和县人民武装部,于1967年5月8日对来安县人民法院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7月,来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后,来安县人民法院撤销,审判工作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下设的审判组负责。1970年2月,来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撤销后,审判组隶属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1973年3月,撤销审判组,恢复来安县人民法院;法院内设办公室、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1984年1月增设经济审判庭。1953年至1984年,县人民法院在各区设立基层人民法庭。1985年,水口、半塔、施官,大英、城区5个区均设有基层人民法庭。
民国以来,本县审判机关对各类案件的审判情况记载如下:
刑事审判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县司法科(处)负责办理普通刑事案件,军法室办理特别刑事案件,一般案件由1名审判员主审,书记员记录;重大案件由司法官、军法官主审,审判员协审。对共产党人和革命群众的所谓“危害民国”的政治案件则完全不按审判程序办理,常常在严刑逼供后秘密杀害。民国35年(1946年),本县另设有“特种汇报”机构,主席由县长兼任,调查室主任、县党部书记长、军事科长、中学校长为成员,专门对共产党员和进步人士进行秘密逮捕、审讯和杀害。
来安县解放后,为了打击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势力,保卫新生的革命政权和土地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县审判机关采用就地公审的形式,审理了一批特别刑事案件(如土匪、恶霸等)。审判机关根据区乡人民政府申报的材料和群众的检举、控诉,进行审核查实;经公安机关批准逮捕后,审判机关组成审判庭,对案犯进行预审,案犯可以申辩,由苦主对质,证人对证。预审结束后,对照政策量刑,并转呈县“反革命案件审判委员会”批准(凡判10年以上徒刑的报专区审判机关批准),最后召开公审大会。凡判死刑的,就地执行。1949年秋,县审判机关召开首次公审大会,处决了血债累累的反革命、恶霸武孟言和孙乃聪。1951年8月2日,县司法机关在县城北门召开万人“公祭公审(公祭死难烈士,公审反革命分子)大会”,公审了137名反革命分子、土匪、恶霸,处决了罪大恶极、民愤极大者26名。1953年,县人民法院在水口和大英两区合建第一巡回法庭,在半塔、屯仓和施官3区合建第二巡回法庭。在区乡党政部门配合下,审理普通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此外,在雷官、舜山、张山各设1个审判站。1949年至1953年,全县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1289件。
1955年以后,县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审理刑事案件一般要经过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审判等程序,被告在法庭上有申请、辩护、最后陈述和上诉等权利。
1958年至1961年,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公、检、法机关办案,采取“一长代三长”(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一员顶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的做法,打乱了办案程序。1962年初,这种办法被取消。
1973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后,审判员独立审理案件,判决由集体讨论。1980年以后,法院实行独立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1人、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凡重大疑难案件提交县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83年8月,为了“从重从快”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采取三员(预审员、检察员、审判员)联合办案方法,即在公安预审阶段,检察院和法院提前派员参加,了解情况,查核罪证;公、检、法三道程序不变,各司其职,协同办案。重大疑难案件提交联合办公会议(公、检、法、司)讨论,定罪量刑,然后“三员”各司其职,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民事审判
本县解放后至1984年,县人民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有婚姻、抚养、赡养、房屋、宅基、债务、赔偿、继承、土地、山林、水利纠纷等,其中离婚案件比例最大。1950年5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要求脱离封建包办婚姻的案件甚多。1950年至1954年,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2522件,其中婚姻案件1818件,占收案总数的72.1%。1953年,县人民法院派审判人员下乡,在全县设立2个巡回法庭和3个固定审判站,就地解决婚姻案件。1955年至1957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523起。其中婚姻纠纷案369件,占受案总数的70%。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坚持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1950年至1958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3191件;其中调解结案的2042件,占受案总数的64%。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事审判机构被撤销,大量的民事纠纷无人过问,致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造成一些严重后果。1973年,县人民法院重建后,恢复了民事审判工作,办理了一批长期未得到解决的疑难民事案件。据1974年元月至1982年底统计,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665件。
1980年以后,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逐年增加。1980年,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65件,其中财产权益案件16件,占收案总数的24.6%。1984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42件,其中财产权益案件172件,占收案总数的38.8%,1985年,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490件;其中财产权益案件221件,占45%。
经济审判
1981年4月,县法院设经济审判庭,到1985年底,共受理经济案件185件;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156件,货款纠纷案17件,承包合同案7件,运输纠纷案1件,已办结的案件争议标金额达47.65万余元。处理经济纠纷的来信来访150多件(人次),司法协助30余次,司法建议90余次。
复查平反
1962年3月,县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联合成立复查小组,对1957年至1961年所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复查纠偏。至1963年6月,全县共复查案件1664件。其中冤假案件83件,有罪不应判刑的454件,量刑偏重的12件,错判管制的17件,管制不当的90件,事实不清的12件。“文化大革命”中,本县又出现了部分冤假错案。1979年4月,开始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的案件,复查工作本着“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原则,到1980年底,全县共复查案件549件,其中反革命案件103件,维持原判19件,减刑24件,免于刑事处分13件,无罪57件;一般刑事案件446件,维持原判430件,减刑8件,免于刑事处分7件,无罪1件。凡被错打成反革命分子的一律恢复政治名誉;凡无罪释放的干部、工人,均恢复工作,补发工资;无固定收入的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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