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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国民政府设警察局、军法室;抗日民主政府先后设立保卫科、社会科和公安局。建国后,县政府仍设公安局。“文化大革命”初期,1967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六五五一部队和县人民武装部对公安局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7月,来安县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成立,公安局撤销。此期本县社会治安工作由公安机关军管小组下设的治安组负责。1973年3月,县公安局恢复建置。
治安保卫
国民党残余人员登记
民国38年(1949年)2月,县公安机关采取自动登记和群众检举相结合的办法,对县内国民党残余人员和其他反动组织骨干分子进行全面登记。1949年底,全县共登记1602人,其中国民党员658人,三青团员459人,其他人员485人;收缴长短枪116支、子弹2386发、手榴弹4枚,收缴国民党党证6份、三青团团证34份,以及其它证件、文件、图章、簿册多件。同年,县公安机关举办两期反动党团军政特骨干分子感化教育训练班,其中的罪大恶极分子被依法拘留,送交审判机关依法惩处。1950年,本县对上述人员又进行了复查补充登记,共登记306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解放前,本县有“一贯道”、“先天道”、“龙华道”、“无极道”、“一士道”、“一心道”、“大刀会”、“小刀会”、“同善社”、“三教会”、“礼教”等11种会道门。解放初,大部分反动会道门被取缔,唯“一贯道”、“先天道”仍秘密发展道徒,散布反动言论,恶毒攻击共产党和人民政府。1950年4月,县公安机关依法将“一贯道”道首潘成芝、潘成茂逮捕。同年6月,依法将“先天道”道首王隆阳、董方才逮捕。1955年6月,又依法逮捕了“一贯道”漏网道首蔡明浩,并判处其10年徒刑。
1958年,县内又出现“大刀会”、“小刀会”、“无极道”、“一贯道”、“先天道”等8种反动会道门,共有道徒1421人。公安机关配合各地政府对道徒进行说服教育,讲明政策,道徒均主动退道,广大乡“大刀会”主动交出大刀20把。
镇压反革命
民国38年(1949年)初,本县境内残存匪徒13股,约130余人。同年秋,县公安机关配合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县某部对股匪进行清剿,共歼灭11股,击毙数十人,抓获77人。与此同时,破获土匪抢劫案件72起,杀人案件7起;缴获短枪9支、子弹135发、粮食48石、耕牛2头、驴子22头、棉布8匹。
土地改革运动开始后,县内暗藏的土匪、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道门头子等反革命分子,大肆进行破坏活动,他们杀人放火,抢夺枪支和财物,反革命气焰十分嚣张。1950年10月,本县在局部地区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1951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惩治反革命条例”。此后本县镇压反革命运动全面展开。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反革命案件审判委员会”,抽调数十名机关干部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反革命案件。至5月底,清查出一大批反革命分子。反革命分子王世钟、叶树生等罪大恶极者被枪决。1951年6月,根据全国第三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本县“反革命案件清理委员会”成立,对反革命案件作了进一步清理和审查;7月底,清理工作结束。1951年10月,本县开始对潜伏在山区和水上的反革命分子进行追剿;1953年5月,追剿工作结束。
1950年10月至1953年10月,本县先后破获了国民党潜伏的“香港总统府和平救国军”、“苏皖浙反共救国军第七支队第三大队”、“反共救国大队”、“中国青年反共救国军”、“铁路交警游击队”、“国光通讯社”等反革命特务组织,惩治了一大批反革命分子;缴获机枪1挺、拐棍枪1支、长短枪75支、子弹5117发、手榴弹52枚、燃烧油12盒,以及其它证件、文书数件。
1955年秋,开始对外地潜入本县山区的反革命分子和破坏社会主义改造的反革命分子进行严厉打击。1956年7月,县公安机关派数名公安干警深入山区,在区乡干部的配合下,通过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和内查外调,掌握了反革命分子大量罪证。1957年10月,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由外地潜入本县宝山乡洪小店子的9人反革命集团。同年12月2日,全县统一行动,又逮捕了另一批反革命分子。该年底,本县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
肃清反革命
1955年8月至1959年7月,本县在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中开展了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运动。这次运动是和当时的审查干部工作结合进行的。运动采用了分期分批集中学习、自我检查交待、群众检举揭发、组织审查的方法。1955年8月,根据滁县专区的布署,全县小学教师集中到滁县学习。1956年暑假,根据蚌埠专区的布署,全县中学教师集中到宿县学习。1956年秋至1957年冬,在县直党政机关干部中展开“肃反”;1957年春起,在企业事业单位中展开“肃反”。在肃反运动中,全县共清查出81名暗藏在革命队伍中的反革命分子,同时弄清了626名干部的历史问题。
平息“毛人水鬼”谣言
1953年7月,“毛人水鬼”谣言由江苏盱眙县传入本县半塔一带,并很快传到全县各地。由于暗藏的反动会道门头子、特务、反革命分子乘机造谣破坏,县内谣言四起,“鬼神”时现,以致群众早晚不敢在田间干活,夜间自发组织起来打更放哨,一时间人心惶惶,秩序混乱。县公安机关根据情况及时立案侦察,先后逮捕了制造“毛人水鬼”假象、造谣惑众、扰乱民心的唐贻谋和孙世琪及其他造谣分子,并公开辟谣,安定了人心。1955年,“毛人水鬼”谣言又起,县公安机关惩治了伪装“毛人水鬼”的罪犯,谣言很快被平息。
管制“四类分子”
在镇压反革命和土地改革运动中,除少数罪大恶极者被依法逮捕外,司法机关对一部分反革命分子,坚持反动立场的地主、富农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依法判处管制,交给“四类分子”所在村(队)群众监督劳动改造。“四类分子”除政治上被剥夺权利外,在经济上和群众同工同酬。公安机关每年对“四类分子”进行一次评审。评审工作以大队为单位召开群众座谈会,对自觉接受改造、确实遵纪守法、改恶从善者,提前撤销管制或摘掉“四类分子”帽子;对表现不好或有违法行为者,则依法延长管制期,或呈请司法机关予以法办。同时,对错划为“四类分子”的依法予以纠正;对漏管的,经群众评议,或由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或戴上“四类分子”帽子交群众监督。
1956年,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条规定,本县对地、富、反、坏分子实行规划入社。同年4月,公安机关在广大乡进行“四类分子”规划入社试点工作,全乡216名“四类分子”(地主分子99人,富农分子108人、反革命分子9人),经批准摘掉“帽子”改变成份为正式社员的118人(地主50人、富农67人、反革命分子1人);不摘帽子为候补社员的67人(地主32人、富农35人);继续被管制的31人(地主17人、富农6人、反革命分子8人)。随后,在全县范围内对“四类分子”分期分批规划入社。同年底,“四类分子”全部规划入社。1957年至1958年,在全民整风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部分不法“四类分子”乘机攻击共产党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凡有破坏行为的“四类分子”重被戴上帽子交群众监督。1979年2月,根据中共中央5号文件精神,本县开始进行对“四类分子”的评审工作。对多年来遵守政府法令,老实劳动,不做坏事的“四类分子”,经群众评议,公社审查,县革命委员会批准,一律摘掉“帽子”,改称社员;凡表现不好的,不摘帽子:对错戴“四类分子”帽子的一律予以纠正;凡未经法律手续而戴上“四类分子”帽子的一律宣布无效。对于地主、富农家庭出身的子女,其成份明确规定为社员。经评审,全县3322名“四类分子”中,摘除帽子的2778人,占原有“四类分子”总数的83.6%;纠正错戴帽子的530人,占15.9%;继续戴“四类分子”帽子的14人,共中服刑1人,长期在外地依靠子女生活的3人,下落不明的7人,在县内的3人。1983年,经群众评议和县人民政府批准,除1名服刑者和7名下落不明者外,其余6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打击刑事犯罪
1953年10月,公安机关组织侦破小组深入区乡,与法院巡回法庭配合,集中力量打击杀人、投毒、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1959年,为打击流窜犯罪活动,本县加入苏皖毗邻10县联合成立的协作委员会,多次参加上级部署的统一行动,破获多起流窜犯罪案。1978年,为整顿社会秩序,着重打击杀人放火犯、抢劫犯、强奸犯、盗窃犯、诈骗犯、流氓集团、打砸抢者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1983年8月,本县开展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全县统一行动,逮捕了一批刑事犯罪分子。1984年,又连续几次进行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同时从重、从快惩处了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此后,社会秩序明显好转。
禁毒禁赌禁娼
禁毒。民国29年(1940年)以前,县内吸毒贩毒者较多,县城、半塔、施官、雷官、大英、水口、相官、汊河等集镇均设有烟馆。县国民政府曾训令各地查究,但一般罚款了之。民国29年(1940年)3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严禁吸毒种毒,查封烟馆,严厉打击贩毒者,革命根据地内基本上无吸毒贩毒现象。民国35年(1946年)新四军北撤后,吸毒贩毒现象在县内重新出现。民国38年(1949年)初统计,雷官集2500人中吸毒者120人,贩卖烟土的72户。建国初,县政府宣布禁止种毒、吸毒、贩毒,查封烟馆,没收毒品毒具,对烟民进行登记。1949年底登记,全县共有烟民509人、贩毒者51人、烟馆76个,没收烟土136两、烟具187个。1950年春,仅水口、施官两集镇就没收烟土100两。同年底,新安镇破获贩毒案64起(83人),铲除罂粟1公顷。1952年夏,本县开展群众性肃毒运动,县成立肃毒指挥部,区镇成立肃毒小组,公安机关派出肃毒侦察小组进行专案侦察,对屡教不改的吸毒者则强令戒毒。这次肃毒运动后,县内毒患消除。
禁娼。解放前,县城及其他集镇的部分旅馆有娼妓房。解放后,县公安机关取缔了设有娼妓房的旅馆。娼妓经教育后,从事正当职业,绝大多数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个别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将其收容劳动教养。
禁赌。建国前,县内赌风盛行,公开聚赌抽头。建国后,县人民政府严令禁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公开聚赌的赌头,县城公开聚赌现象被杜绝,农村也有所收敛。1953年至1954年,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了25名赌头赌棍,农村公开赌博现象基本不存,但暗中赌博现象时有发生。此后至1985年,公安机关一直把禁赌作为整顿社会治安的一项内容,经常派人到赌风严重地区,配合区乡政府举办赌博人员学习班,对有严重赌博行为的惯赌分子予以惩处,赌博现象有所减少。
群众治安保卫
1950年冬,本县开始建立基层治安保卫组织,城镇以机关、学校、企业、街道为单位,农村以乡、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治保组织对群众进行遵守法律、法令和“四防”(防火、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教育,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监督受管制分子,预防犯罪活动。1958年后,生产队建立治安保卫小组,并建立健全了治安保卫制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治保组织名存实亡。1971年,重新整建了农村治保组织,全县25个公社205个大队,重新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的176个,占应建数的85.9%,配备治保干部941人;2953个生产队建立治保小组的1466个,占应建数的49.7%,治保小组成员4895人;监改小组1372个,成员4599人。各级治安保卫组织任务是,宣传党的政策,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监督“四类分子”劳动改造,组织群众防火、防盗、防奸、防特、护厂、护队;调解纠纷;协助公安机关侦察,检举揭发犯罪分子,保护重要建筑设施等。1979年4月,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县成立整顿社会治安秩序领导小组,各区、镇、公社成立相应组织。同时,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社会治安进行综合治理。1981年,县、区、公社分别成立民兵治安小分队,夜间巡逻,查禁赌博、迷信活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罪犯等。各公社镇成立帮教小组,着重对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县城较大的12个企业均成立保卫科(股),其他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或治保小组。
附:刑事犯罪案例(二则)
苏顺武反革命集团案:1949年,曾在国民党军队任职的江苏省泗阳县人苏顺武畏罪潜逃到来安和盱眙县交界山区。1952年,苏被泗阳县公安机关辑拿归案,处以两年徒刑。苏刑满释放后,又回到来安、盱眙两县交界山区。1960年,苏顺武秘密组织反革命集团——大明朝,自称皇帝。他以采药行医为名,流窜于苏皖两省邻县,用欺骗利诱、封官许愿等手段,发展成员89名。“文化大革命”时期,苏顺武反革命集团大肆制造反革命言论,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颠复无产阶级专政,复辟封建王朝。
1970年4月,本县公安机关得到苏顺武反革命集团活动的情报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侦察。在滁县和盱眙县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在盱眙县古城公社抓获了苏顺武及其部分同伙。随后,公安机关查清了“大明朝”的全部成员及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苏顺武态度极其恶劣,反革命气焰十分嚣张。经上级司法机关批准,本县司法机关于1972年1月依法将苏顺武处决;该反革命集团其他成员也分别受到应有的惩处。
张林虎流氓团伙案:1982年,本县舜山乡人张林虎、李传彬等人结成流氓团伙,横行乡里,为非作歹,被群众称为“活土匪”。1982年至1983年8月,该流氓团伙在公共场所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强奸侮辱女青年、盗窃他人财物,共作案50余次,受到他们侮辱的女青年达50余人,所盗赃物价值600余元。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这伙流氓被依法逮捕。1984年1月,首犯张林虎被处决,主犯李传彬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其他罪犯均被判处有期徒刑。
户籍、特种行业管理
户籍管理
民国38年(1949年)5月,新安公安分局(9月改为新安镇派出所)成立后,对全城户口进行登记。同年9月,新安镇派出所对全城户口进行复查登记。与此同时,水口、半塔两镇户政组分别对两镇户口进行登记。1951年6月,公安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对全县户口作了登记。1958年1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本县城镇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进行登记,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从该年起,根据省公安厅指示,本县除新安镇、半塔镇、汊河镇居民户口由公安部门管理外,其余户口一律委托各乡政府代管。1980年以来,进城镇务工、经商的农民逐渐增多,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84年至1985年,全县共批准5096户农民进集镇落户,其户口按常住人口管理,粮油自理。
特种行业管理解放初,本县公安局将旅店、驴马栈坊、庙宇祠堂列为特种行业进行登记和管理,并规定上述行业必须填写循环簿,每天晚上9时送新安公安分局审查;对来历不明且有嫌疑者,店主必须及时向新安公安分局报告。公安分局每天晚上都对上述行业进行检查。民国38年(1949年)5月,新安公安分局登记的县城特种行业有饭店、茶社、盐行、烟丝行、驴马栈坊等31户。1951年,印铸刻字业亦列为特种行业管理范围。此后,县公安局根据国家公安部1951年制定的特种行业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1957年以后,有关主管部门给所属特种行业企业制定了各项规章制度,公安机关监督实施。1978年8月,县公安局登记的本县特种行业有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同时规定,凡新设的特种行业企业,必须向该企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报公安局审批后,方可营业。各特种行业企业还必须根据公安机关要求,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由公安机关监督实施。1985年,县公安机关对全县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凡符合特种行业管理规定的,由公安局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否则一律取缔。整顿后,重新登记发证的特种行业企业共117个,其中旅店73个,旧货业31个,刻字业13个。
交通管理
公路交通管理
1956年,县内公路交通安全由道班工人代管。1963年,来安县公路管理站配专职路政员1名,负责公路交通安全管理。1964年,半塔、水口、施官三个交通管理站成立。1972年,县城交通管理站成立,公安部门派1名干部协助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1974年,来安县交通监理所成立后,建立了车辆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检查。监理所每年对车辆(汽车、大中型拖拉机)和驾驶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技术考核,合格者由县监理所核发行车证和驾驶执照。新车入户须持国家颁发的合格证、发票、入户单位介绍信,经技术检验合格后办理入户手续。车辆转籍须有买卖双方出具介绍信,经监理部门检验合格者方可转籍;并持有监理单位发给的行车证方可行驶。1984年以前,新办证的驾驶员均由各单位以运代训。之后,欲办证的驾驶员,必须经地区交通学校培训,获得结业证书,年龄在18~35岁,并持有用人单位介绍信。
航运管理
1953年,汊河航运管理组成立,负责管理来往船只。1957年,来安县汊河航运管理站成立后,负责组织货源、调度船只、检丈船舶、年度加期和船员考核发证,同时,对各港口进行安全检查。
农机监理
1975年县农机监理站成立后,每年都要对20匹马力以下的小型拖拉机和驾驶员进行年度检验和考核,合格者由县农机管理站核(换)发拖拉机行车证和驾驶证。购置新拖拉机须持乡农机站、行政村、生产队三级证明和购机发票,在一个月内到县农机管理站办理入户登记手续,领取行车证;购置旧拖拉机领取行车证,除须持有三级证明外,还须有卖出单位证明和车辆户口迁移证。驾驶员须经学科考试、桩考、路考、体检合格后,才能领到地区农机管理站颁发的驾驶证。
县城交通管理
1985年4月,公安局交警中队成立,配副队长1名、交警6名,负责县城交通安全管理。同时,在县城西门、南门、十字街口设立3个交通指挥亭,十字街口装有自动控制信号,其它交通要道口也设置了交通标志。
附:重大交通事故
1975年7月14日,水口公社永红大队55名社员从汪郢渡口(河西岸)到河东栽秧,收工回家时,第一批上船48人,超载27人,船行至河中突起大风,船尾转向,船头吃水,48人全部落水,经抢救39人脱险,其余9人被淹死。
1980年10月17日,滁县地区商业局车队汽车驾驶员张绪良驾驶日本“三菱”牌汽车,从本县十二里半公社装运生猪返滁,因酒后开车,行至泗浦公路滁(县)水(口)段15公里处翻车,造成4人受伤,1人死亡,张绪良被依法逮捕。
1981年5月12日,本县西武公社西武大队拖拉机实习驾驶员傅国祥,驾驶拖拉机从长山头装运石头返回,车上坐有6人,拖拉机行至下山路段(路弯坡陡),傅仍以6档车速行驶,拖拉机左右摇摆,有2人被摔下车,其中1人摔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傅国祥被依法逮捕。
1984年10月26日,半塔镇胡郢村仰车生产队拖拉机驾驶员陈宝明,驾驶小四轮从竹镇运砂返回,陈在拖车无制动而又超重超长的情况下带乘5人。车行至半塔镇高郢村时,5人喊下车,陈仍继续行驶,其中1人跳车后被拖车压死。陈宝明赔偿死者安葬费150元、经济损失费2550元。
1984年11月23日,本县大英乡伍桥村耿庄队的宋之华,驾驶小四轮到县水泥厂运水泥,返回时违章带人,行至水口大桥西50米处,坐车人在车未停稳时下车,其中1人被拖车压伤腹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宋之华赔偿死者安葬费150元,经济赔偿1700元。
1984年10月30日,邵集乡刘郢村后郢队社员胡继康请亲家刘学兰等人吃饭。饭后,胡让女儿胡茂琴用自家小渔船送刘学兰等7人从时湾水库上梢河刘郢电灌站附近渡河回家,船行至河心船舱进水,人慌船翻,8人全部落水;经抢救,2人脱险,其余6人死亡。
消防
民国年间,县内无消防组织,仅县城鼓楼内置大钟1座,发生火情鸣钟为号,百姓闻讯便自觉前往火场救火。民国38年(1949年)9月,新安镇以永阳浴室18名青年为主,组建了本县第一支义务消防队,由镇派出所领导。1953年2月,新安镇派出所配备2名专职防火员,由街道组织2个义务消防队,每队20人,队长由街道治安委员兼任。两队共购置手压水龙3台、灭火器8个、砍斧5把、火钩5把、竹梯3张、消防衣20件、钢盔20个、帆布水桶20个、水枪6支、水箱20只、水龙带20条。1964年,经县委批准,县公安局招收4名消防员,并成立来安县消防小组,添置2台机动泵。1965年5月,本县配5名消防警,成立来安县消防队,消防队增配三轮摩托车1辆。1969年4月,消防队撤销。1975年,县公安局配防火员1名。1978年5月,来安县公安消防中队成立,配消防警8名、消防车1辆。1979年,县安全防火委员会成立,各区、镇、公社和县安全防火重点单位成立相应机构,并建立四级安全防火责任制,即县公安局负责县属单位,派出所管理区(镇)直属单位,公安特派员负责公社直属单位,治保会负责大队安全防火工作。
1985年,县公安消防中队有队长1名、副指导员1名、消防警11名、消防车2辆、三轮摩托车1辆。另外,全县有义务消防队35个,义务消防队员450名,配机动泵30台、灭火机500台。
附:重大火灾事故
1960年2月4日,屯仓水库工地雷官公社黄桥大队工棚因民工烤火引起火灾,烧毁工棚11间半,烧死民工20人,烧伤5人,烧毁衣服、被子349件,工具21件。
1962年11月16日,县手管局火药厂因工人抽烟引起火药爆炸,炸死9人,重伤1人;炸毁厂房12间、火药600公斤、雷管960支、硫磺250公斤、硝37.5公斤、爆竹纸250公斤、爆竹14万只,以及全部生产设备。
1969年9月13日,新安镇花炮组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火药爆炸,炸死2人,炸毁厂房4间、炮竹1万余只,经济损失4500余元。另外,爆炸引起工厂附近民房倒塌,砸伤6人。
1980年2月1日,半塔公社小山大队牛房因烤火引起火灾,烧死耕牛9条,烧毁牛房3间,经济损失5000余元。
1980年9月30日,水口手联社带锯车间因工人抽烟引起火灾,烧毁8间厂房及生产设备,经济损失1万余元。
1983年6月9日,汊河乡江青村泥西生产队社员王德祥用脱粒机进行小麦脱粒,因电动机引线接触不良引起火灾,烧掉17户社员的麦把,经济损失8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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