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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一些不法商人在自由贸易中抬价压价、掺杂兑假,损害消费者利益。
1951年7月,县工商税务机构成立后,建立起市场管理委员会,设立市场、交通、摊贩、生产4个管理组。同年9月,县内各区乡对棉花定规格、定价格,并禁止贩运,以压缩自由市场成交量。
1953年11月,取缔私人油坊。1954年,取缔私营粮行。其间,市场管理以维护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严禁私人插手经营为重点。对违反规定行为,轻者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没收、罚款等处分。
1957年,县人民委员会规定,在粮油统购统销期间,禁止市场交易和黑市买卖。统购任务完成以后,粮食自由市场方可开放。因而,工商部门“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城乡集市贸易活跃。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被取消,“三年困难时期”,主要商品凭票证、按时限量定点供应,农村集市贸易处于关闭状态。1962年,集市贸易恢复。1964年,全县八大集镇(县城、施官、雷官、半塔、相官、大英、水口、汊河)先后成立12个基层市场管理委员会,打击弃农经商,转手倒卖、贩卖票证等活动。取缔农村及集镇上的无证商贩,禁止统购物资(粮、油、棉等)及派购物资进入市场,由供销社统一收购。与此同时,对集镇饮食行业、食品经营活动亦作了相应规定。
1966年,允许隔季粮油在国家设立的粮油市场上市成交。1968年11月,禁止上市的陈粮、油私自成交。另外,上市的熟食、副食品,须由有关经营单位按市场价格统一收购后出售。1969年10月,全面开放自由市场。县工商局对粮油管新不管陈,允许隔季粮油上市,但限制粮油外流。为缩小和限制集市贸易成交额,从1971年1月开始,改全县每月9个集日为6个集日;并将集日统一规定为逢五、逢十。
1976年5月,县革命委员会对市场管理作出新规定,主要内容为:一、不准投机倒把分子插手集市贸易;二、凡省革命委员会1976年规定禁止上市的农副产品,一律不得进入集市;三、严禁买卖票证;四、根据供需状况,组织买卖双方议价成交,不准私定价格;五、进入集市品种,划片定点,分行归市,禁止场外交易。从当年5月19日起,全县每月6个集日被减少为3个集日,即每月逢一为集日。
从1979年起,本县开放集市贸易。市场管理由原来管理型逐步转变为服务管理型。这一时期的管理措施主要为:一、将集市贸易由闭塞式改为开放式,允许各类农副产品自由上市,允许长途贩运;二、本着美化市容,有利交通和公共卫生原则,为自由贸易者安排和提供各类物资的存放场所和交易场所。1986年,县政府投资100万元在县城兴建了永阳市场,并在市场设立校秤处。主要节日期间,农副产品上市较平常集中。为保证公平交易,对某些物资规定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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