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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民国时期,县国民政府未设专门机构管理私营工场、作坊。抗日战争时期,半塔民众合作社及其下属工厂由县抗日民主政府建设科管理。
1950年至1953年,县属国营工业由县人民政府工商科管理,粮油加工工业由粮食局管理,其他工业行业由县供销社生产股主管。1954年,县人民政府设手工业管理科。1955年,成立县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1956年,为加强对工业的领导,县委设工交政治部。同年,县人民委员会将手工业管理科改为工业科,主管全县国营工业。1957年,工业科和交通科合并成立工交科。1958年,县城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全部转为地方国营工业,农村集镇的手工业社(组)划归人民公社领导。同年,县人民委员会复设工业科,主管全县国营工业。1959年初,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联合社改为社办工业科,主管全县社办工业;随着工业门类的增加,撤销工业科,设置重工业局和轻工业局。同年6月,县委设工业部;9月,撤销重工业局和轻工业局,设置工业局和农业机械局。1961年,重新设置手工业管理局,主管手工业社(组)和社办工业。同年,撤销社办工业科和县委工交部,复设工交政治部。1963年,工交政治部撤销,至1965年复设。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生产指挥组内设工交小组主管全县工业。1970年至1971年,设置工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和工业办公室;工业办公室负责全县工业生产的协调工作,工业局主管地方国营工业,手工业管理局主管城乡手工业。1973年,增设机械工业局。1976年,为加强对迅速发展的社队工业的领导,县革委会增设社队企业局。1979年为适应本县二轻工业的发展,手工业管理局改为二轻工业局。1982年,县人民政府撤销工业交通办公室,成立经济委员会。1984年,撤销工业局和农机局,原来由工业局、农机局管辖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改由县经委主管。经委设有人秘、技术、生产、财务、企业管理等5个科。同年,社队企业局改称乡镇企业局,主管乡镇工业;二轻局主管二轻工业;商办工业和校办工业由各自主管部门管理。
企业管理
民国时期,来安县的工场、作坊大都为前店后坊(场),自产自销,产供销均由业主安排,生产组织以师傅带徒弟的形式出现。
1950年至1953年,本县的工业管理形式与民国时期基本相同。1953年开始对个体手工业进行改造,至1956年底,全县共成立27个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这些集体性质的企业被纳入计划经济管理范围,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直接下达生产指标,企业对此无权更改。主管部门在下达指令的同时,负责对所属企业的产供销活动进行统一安排,除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组)可以就地采购部分原材料,自产自销一些支农产品和民用生活品外,其他企业的生产原料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计划供应;产品由商业部门统一收购和销售。企业内部实行厂长负责制,在生产上围绕生产计划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分配上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计件工资制。195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由1951年的369万元增至404万元。
1958年,县委号召各行各业“大办工业”,县城集体所有制企业全部转为地方国营工厂,乡镇手工业企业划归人民公社管辖,同时兴建起数十家工厂,其中县属国营工厂共有28家。这一时期,部分工厂或因资金、原料不足,或因设备简陋无法生产而先后停办。县罐头厂投资十几万元从福建厦门购回生产设备,但因缺少原料和技术而停办,损失很大。这一时期,由于县委直接下达生产指标,企业党组织包揽一切行政、生产事务,企业重完成计划不重效益,重产品数量不重产品质量,浮夸和弄虚作假现象严重。
从1961年起,根据国家颁布的《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和调整国民经济的有关规定,对1958年盲目“上马”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全县地方国营企业只保留了电厂,印刷厂和酒厂。1958年转为地方国营的手工业企业全部恢复集体所有制。这一时期各企业在各自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为保证产品种类全、数量多、质量好和圆满完成规定利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分配上实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制度。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生产。1964年,全县手工业系统的年产值和利润分别由1957年的23.71万元和0.43万元增至25.63万元和0.47万元,当年上缴税金0.68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此后两年中各企业无政府主义泛滥,“造反派”头头操纵企业大权,企业管理混乱,生产水平下降。1967年全县工业总产值由1966年的652万元下降到600万元。1968年县革命委员会成立后,企业管理制度逐步恢复,生产有所回升。1969年以后,由于开展对“物质刺激”,“利润挂帅”的批判和把合理的规章制度视为是对工人的“管、卡、压”,再度造成企业管理混乱。企业负责人只能以所谓的思想工作代替管理制度,造成部分企业连年亏损。县农机车辆修造厂1971年至1977年累计亏损10余万元。
从1979年起,县革委会根据中共中央提出的国民经济实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对全县工业企业进行了整顿。通过整顿,企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重新恢复,产品质量、产量、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等项经济指标逐步得到落实。各企业还先后实行了“包产到人,企业效益和个人利益挂钩”的生产责任制,有效地促进了生产的发展。1980年,二轻工业系统年总产值、利润、税收分别由1978年的504.99万元、29.97万元和42.41万元增至714.01万元、42.05万元和58.49万元。
从1982年起,县政府针对预算内国营企业的领导班子,职工队伍,财经纪律、劳动纪律、管理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县轴承厂由于在1970年至1982年的12年间累计亏损34.2万元,被列为整顿试点单位。1982年,县政府和县经委向该厂派驻了整顿工作组,该厂通过整顿,于1983年实现产值27.4万元,比上年增长93%;产品销售收入40.39万元,比上年增长141.4%;获利润3.16万元。此后,在取得整顿经验的基础上,各企业相继开展整顿调整工作。在生产上,立足于内部改造、挖潜、扩大生产能力,同时注重调整产品结构,发展适销对路产品和提高产品质量;在分配上,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各企业设立生产综合奖、超产奖、增产节约奖、质量管理奖、发明创造奖等,部分企业还根据不同生产车间和工种,实行计件工资,浮动工资和包干盈利提成等多种工资形式,这些分配形式调动了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进一步发展。
1984年,全国性的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本县有关部门于同年6月在10个县属国营企业中开展试点工作,推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厂长负责制,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逐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1985年,全县各企业全部实行厂长负责的经济责任制,企业管理由生产型管理向生产经营型管理转变,企业开始逐步脱离“统购包销”的轨道,实行产品自产自销,以销定产;产品逐步面向市场和用户。同年,县有关部门还在水泥厂开展了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工作,水泥厂三名职工承包厂子后,在车间和班组实行定员生产和经济独立核算,生产发展很快。当年该厂产值、上交利润分别由1984年的57.78万元和14.91万元增至135.41万元和55.36万元。三名承包者获得1万元的承包奖金。1985年,本县各工业企业经过连续6年的调整整顿,经营管理基本走上正轨,有了较强的生产能力和活力;198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达到14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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