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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记事详今略古,上限因事而异,下限一般为1985年;有些内容下限延伸,但不超过1988年。
二、本志首列序言、凡例、概述和大事记,主体部分为记载来安县自然和社会状况的各类专志。专志横列门类,纵述史实,共分32章130节,大多数节下设有条目。专志分类依事而定,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和部门的限制。专志部分以先自然后社会、先经济基础后上层建筑为序排列。
三、本志为语体文、记述体,以文为主,辅以图表和照片。记述中不加评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
四、凡在来安县有较大影响的人物,不论主籍、客籍,本志均予以记载。其中已故的享有盛誉者(不包括后来离开来安的客籍人)以“人物传”记之;在世的名士闻人以“人物录”记之;经政府认定的革命烈士以“烈士表”记之;余者以“以事系人”的方式在专志中记之。“人物传”和“烈士表”所载人物以卒年先后为序排列;“人物录”所载人物以生年先后为序排列。
五、本志历史纪年,除各类图表和人物章不分时代统用公历纪年纪月外,其它部分清代以前用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1949年10月1日以后用公历纪年、公历纪月。历代王朝纪年和民国纪年均适当加注公元年号。文中出现的“20年代”、“40年代”、“60年代”……,均为本世纪所属年代;“一五”、“二五”……“七五”时期系国家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分期。
六、本志所称“建国前(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后);所称“解放前(后)”,系指1949年1月22日来安县被人民解放军解放前(后)。
七、为了便于记述,本志将解放前共产党方面政权、国民党方面政权和日伪政权分别称作“民主(抗日民主)政府”、“国民政府”和“日伪政府”。除此以外的各类称谓(包括党派、政权、政区、机关、团体和职官等)均系各历史时期的正式名称。机关、团体和会议等名称在一章中多次出现时,一般在首次使用全称,以后酌情用简称;中共地方各级组织简称为“省委”、“地委”、“县委”、“区委”,抗日战争时期的中共淮南苏皖边区委员会简称为“中共淮南区委”或“淮南区党委”。
八、本志中出现的地理名称少数为历史名称,多数为现行标准地名;使用历史地名时一般加注今地名,记述历史事件使用现行地名时,一般在地名前加上“今”字。
九、本志所载计量单位,系各个时代实际使用的计量单位,少数需要对比的,换算为统一计量单位。其中“斤”均为市斤。
十、本志所载货币,凡未特别注明的,1935年至1947年为法币,1948年至解放时为金圆券,解放后为人民币。1955年3月1日以前发行的旧版人民币,其币值已按万分之一的比例折就。
十一、本志记载的各类统计数字,大部分来源于统计部门提供的资料,少数录自部门史料。其中经济类统计数字中的金额,除工农业产值(总产值)、社会总产值和国民收入已按1980年不变价折就外,其余均为当年价。
十二、本志的数字书写,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个单位于1986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处理。
十三、本志取材于来安县各个部门提供的部门史料和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搜集整理的各类档案文献资料、口碑资料以及旧县志,除从重要而少见的典籍中照引的原文外,一般不注明资料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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