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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1952年8月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管委会规定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学校教师、医务人员及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等。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一律凭就诊证在指定的医疗点就诊或住院,月终到管委会统一结算。需要到外地就医者,需经批准。管委会还规定烈军属分级享受医疗待遇,到县卫生院治病可酌情减免挂号、住院、手术费用等。
公费医疗经费由国家拨款,卫生部门统一管理,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或从卫生事业经费补助。公费的标准:1952至1963年每人每月1.5元;1964至1971年为1.8元;1972至1977年为2元;1978至1984年2.5元;1985至1987年3元。近年来因各种因素,公费医疗经费严重超支。1979年公费医疗经费交县财政局管理,仍按包干经费拨付到各单位。截止1980年底,除去补助超支数1.92万元外,累计超支8.16万元,仅1980年即超支1.16万元,其中卫生系统超支9968元。1981年起实行公费医疗单位包干,县财政局按标准拨款,超支不补,节余自留。
二、劳保医疗
滁州市劳保医疗从1954年开始,经费由企业单位支付。享受劳保医疗的对象是国营工矿企业单位的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劳保单位的职工本人患病或因工负伤,可在本单位医务室或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治疗,诊疗、住院、手术、药费全由单位报销。职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其住院期间的膳食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全部或部分;经批准去外地就诊者,其药费、车船费由所在单位报销。享受劳保医疗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药费、手术费可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一半。为此,许多企业办起医疗室(所)。到1987年企业单位的医务室(所)有33个。不实行劳保医疗的集体企业职工医疗费均由本单位支付,除职工亲属不能报销医药费外,都同于劳保医疗。
三、合作医疗
合作医疗是农民自愿集资兴办的一种医疗形式,享受合作医疗的对象是农村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
滁州市是1959年开始实行合作医疗的。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每年交基金1.5元至3元,分春秋两季交纳。五保户和贫困户由生产队从公益金中支付。凡交纳基金者凭合作医疗证只交0.05元挂号费就可到大队医疗室就诊,医疗费从合作医疗经费中报销。经批准到外地治疗或住院的人,其医疗费按一定比例报销。因合作医疗的基金比较少,各医疗室都提倡“一根针、一把草”和“自采、自种、自制、自用”中草药的办法,为农民治病。1980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合作医疗逐渐解体,到1985年底仅剩担子乡万桥村和滁东乡宋郢村两个合作医疗点。这两个点由村党支部直接领导,村民讨论通过,合作医疗才得以继续办下去。医疗点严格规定了医疗室的财务制度和医务人员工作制度。到1985年每人每年交基金4元,挂号费0.1元。由村文书统一筹集资金,管理账目。经费收支每半年公布一次,医疗门诊收入确定一名医生代管,每月结算上交。医务人员的报酬由工分补贴改为工资制,集体医生每月100元,乡村医生每月45元,成绩显著另加奖励。这两个村在医务室的指导下,宋郢村先后打井50口,万桥村64%农户建起猪圈、厕所、沼气“三结合”式的沼气池,除队队有水井,还有两个队吃上自来水。这样合作医疗制度既解决农民看病问题,也发展了农村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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