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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民政府兵役
民国初期的兵役实行募兵制。
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颁发《兵役法》开始实行征兵制,滁县设立“志愿军分局”,主要征集年龄在20~25岁的男性青年。民国25年3月1日,全省正式实行征兵制度。县设军事科,隶属安庐师管区,民国27年改属团管区,民国30年10月团管区裁撤,改设滁泗征募处,民国32年1月撤销。
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兵役法规定:独子不征,不足法定年龄(18岁)不征,有残疾的、在学的和担任特殊职务的免役。滁县应征者无几。后国民政府实行“抽丁”制,男子成年后列为壮丁,采取“三丁抽一”和“五丁抽二”方法征兵。百姓极不愿当兵,采取各种方法逃避兵役。政府又采取“抽签摊派”办法,强征兵员,令壮丁抽签,谁中签谁当兵。
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兵源不足,抽签制及缓征免征条例均被取消,代之以“拉丁”、“抓丁”。青壮年为躲抓丁大量外逃。
伪政权均以抓丁补充兵员。民国29年11月,滁城日伪军持枪强入民户,一次就抓丁100多人,并掳去15岁以下儿童20人。
二、人民军队兵役
民国29年(1940年)3月,滁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民主政府实行志愿兵役制。此后,参加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县抗日自卫总队和区乡民兵的战斗员都是自愿参军的。
民国33年2月,新四军在根据地征兵。曲亭乡绅士尹德齐老先生自告奋勇做说服教育工作,一次动员2名青年入伍。农抗会员王开仁亲自送子参军。花山区向四区(章广)、五区(珠龙)提出友谊竞赛:一、不违背政策;二、新战士身强力壮,合乎条件;三、保证送到主力,不开小差;四、按期完成任务并超出一倍;五、切实安抚抗属,完全解决其生活困难。当年10月,上级交给花山区70名参军任务,实际完成100多名,受到中共滁县县委的表扬。
新中国建立后,仍实行志愿兵役制。志愿报名参军的青年由区、县武装部统一组织体检,办理入伍事宜。
1950年10月,中国人民志愿军赴朝鲜参加朝鲜人民反对美军侵略的战争。1951年4月,滁县征集志愿兵。全县有1200多名适龄青年报名参军,出现母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应征的动人情景。报名青年检查身体合格的350人,经过军事训练,12月奔赴朝鲜战场。
1949至1953年,滁县共征集新兵1490人。
1955年7月,全国实行义务兵役制。征兵期间,应征青年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经体检和政治审查合格者,由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决定》规定:实行义务兵和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是年起,滁县有一些超期服役战士申请并被批准当了志愿兵。
1979年春,恢复复退军人预备役登记,全县28岁以下符合一类预备役条件的复退军人全部转入一类预备役,29至35岁的复退军人全部转入二类预备役(技术兵年龄适当延长)。1981年,民兵组织调整,男性基干民兵服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服二类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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