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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师事务
民国时期,滁县已有律师活动。多为专职律师,收费很高。律师主要是代写诉状和代理诉讼,很少出庭辩护。诉讼活动常由律师包揽。
解放初期,无专职律师。只在人民法院设立撰状处(后改称“人民接待室”)及在县文化馆、文化站和有条件的中、小学校设立“人民诉讼问事代书处”,为人民免费代书诉状。1956年6月,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配备1名律师,解答法律问题,代书诉状、合同、遗嘱等法律文书,并为刑事被告出庭辩护和为民事当事人代理诉讼。至年底,仅半年时间就办理各项业务132件。次年,一年内共办368件。
1958年以后,受“左”的思想影响,律师工作渐趋停顿。
1979年3月,县人民法院恢复辩护制度,为被告指定辩护人。1980年11月,县司法局及所属法律顾问处成立,有律师工作者1名,开展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解答法律询问等业务。随着形势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至1982年,该处已有律师和律师工作者10人(其中专职律师2名,兼职律师5名,律师工作者3名)。除办理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诉讼调解、仲裁等以外,并试行担任两个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翌年,正式开展常年法律顾问工作。1984年转向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至1985年,除参与经济案件的诉讼和非诉讼的调解、仲裁等活动外,已应聘担任22家工厂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在各类经济事务活动中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188.9万元。
1980年和1987年法律顾问处共办理刑事辩护484件,民事代理522件、解答法律询问4002件,代写法律事务文书1049件,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87家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接待人民来访3633人次。1987年,法律顾问处共有律师工作者8名。
二、公证
1956年4月,县人民法院开始办理公证业务。1957年2月,县人民法院附设公证室正式成立。有一名专职公证员负责办理公证业务。主要是办理国家机关、国营企业相互之间以及与集体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工商业之间的加工、订货、代购、运输等经济合同公证,少数公民之间的租典、雇用等合同的公证。1959至1962年公证工作停顿,1963年恢复,但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又停顿。
1980年11月,县司法局设立公证处,恢复公证制度,有公证员2名。业务范围多限于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公证及涉外公证。1981年开始试办包产到户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并以此推动其他经济合同的公证。1982年春在水利和城建两个部门首办公证。次年公证处开始实行岗位责任制,深入基层给农村和街道上门办公证。1984年4月,根据安徽省司法厅文件精神停止办理涉外公证事务。1985年公证员由2名增到4名,又在乡镇企业负责人中和一些较大企业业务管理干部中选定4人聘为公证联络员。同年公证工作重点转为经济建设和“两户一体”服务,当年经济合同公证占全年办证数的85.5%。1980至1987年,公证处办理民事权利、业务方面公证和经济合同公证1562件、涉外公证79件。
三、法制宣传
民国29年(1940年),滁县抗日民主政府司法科,除负责审判工作外,还通过布告等形式宣传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政策和惩治汉奸、打击土匪恶霸等地方性的法规条令。新中国建立后,县人民法院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坚持“办案与宣传相结合”的方针,宣传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婚姻法》等法律、法令,选择典型案例,通过“三审”(公审、巡回审、就地审)、陪审,结合审讯向群众宣传,同时还利用各种会议举行报告会、举办展览、出黑板报、放幻灯、印发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人民民主法规的宣传教育。
1980年县司法局成立,配备专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在东大街县人民政府大门前和南门地区防疫站门前设两处宣传画廊,坚持每两个月更换一期宣传内容。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公布后,司法部门及时出宣传专刊、录制宣讲磁带由广播站分段播放,并出动宣传车在全县乡镇巡回宣传。1983年8月,滁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又及时用出专栏、出动宣传车、举办广播讲座、上法制课等方式广泛进行宣传。次年1月配合地区公安处在文化馆内举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展览,参观群众达5万多人。1984年5月,司法局内设宣传股,有2名专职宣传干部。同年,根据中央提出的用五年左右时间在全体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要求,成立市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司法局宣传股与市普法办公室合署办公,与市委宣传部共同拟订《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并先在琅琊乡进行普法试点,然后推广至全市。宣传方法包括办培训班,编印学习材料,组织法制宣讲团到工厂、机关上法制课等。至1987年,全市普法对象29.4万人,已有15万人接受普法教育。
四、民事调解
民国时期,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邀请亲邻及有声望者进行调解,无固定的组织和形式。抗日民主根据地民间纠纷,由民主政府直接调解或通过农抗会和妇抗会调解。
1951年,在全县范围内普遍建立了以街道和乡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对一般的民事纠纷进行集体调解。1954年,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颁布,全县各乡、镇、街道结合普选进一步加强调解委员会工作。调解委员多数为兼职。1958年,调解委员会改称调处委员会,以大队为单位组建,采取委员收案定期调处的方法,或者定点轮流就地调解处理。调处的依据是乡规民约。次年以小队为单位建立调处小组。1961年,调处委员会恢复调解委员会的原称。1963年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的有关规定,对全县调解组织进行全面整建,以大队、街道为单位,选出7至13人组成调解委员会,人员分布于各生产队,隶属于当地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导。
“文化大革命”期间,调解委员会工作停顿。乡间纠纷由社、队干部处理。
1981年,县司法局与县人民法院配合,恢复各级调解组织。在农村,以公社为单位建立调解委员会,生产大队建立调解小组,生产队设调解员,形成遍布全县的三级调解网。在城市,部分工厂、企业也建立了调解委员会。1982年,城镇街道办事处建立调解委员会或调解领导小组,居民委员会建立调解领导小组或设调解员。
1987年,全市共有253个调解组织、2806名调解员,调解各类纠纷36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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