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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粮征收
历代官府均征收田赋,时而征收粮食,时而折征银钱。1949年,皖北行署公告夏征原则:每人全年负担40~50公斤,俗称“征收”,又称公粮或农业税。所征粮食属国家财政收入范畴,是建国之初主要的征粮形式,也是粮食部门取得商品粮的渠道。1951年全区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农业税征收办法为评定“常年产量”,按率计征、依法减免、十足收齐。在查清田亩的基础上,定、凤、嘉等县按小麦户划分甲、乙、丙三等,产稻为主的全椒、滁县午季收获少,缓至秋季征收稻谷。征收前,由县统一填造“粮赋串票”,征收时,粮库验收公粮,唱数签单,农户持单至乡政府裁粮串。这种交公粮手续一直沿用到粮食实行统购时止。
建国初期,滁县专区征收面达到60%以上。1951年,全区造册征收九县,有八个县订立交接合同,执行先减后征的减免政策,共完成票面95%,有三个县达100%,基本做到十足收齐。1952年午征,全区实现集体送粮,有的乡一天100%交清,慢的一次也送交70%。全区27小时就超额完成征收公粮入库任务。
1952年春雨连绵,午季作物普遍受灾,歉收达40%。全区将征收任务作了三次更动,以求负担均衡。县与县连界地进行联评工作试验,使产量基本平衡。是年秋,华东区又确定滁县专区与江苏省交界点为查田定产联评点。秋征以“多征主粮,少征杂粮,多征粮食,少征代金”的原则,交粮季节,全区农民几乎全力以赴,分别用牲畜、手车、平车及木船,兼有少量汽车、马车、牛车运送粮食,到粮站交粮。盛粮工具一般是箩筐和布袋,布袋不够的,用被单临时缝成袋子装粮。
1951年征粮1659.5万公斤,群众负担占常户13.5%,占群众收入的8%;
1952年征粮9946.5万公斤,群众负担占常户11.7%,占群众收入的7.6%;
1953年征粮1956.5万公斤,群众负担占常户10.5%,占群众收入的9.18%。
二、粮食统购
(一)协商统购
16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简称统购统销)后,全区取消了粮食、油脂、油料的自由贸易。农民在完成征购计划后的余粮,由国营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具体做法是:采取自下而上的自报公议、协商的办法,民主评定后张榜公布,同时,宣布各农户需出售余粮的数额。
1954年,粮食统购改用“四定”办法。即:定以农户为单位,定常年产量,定自留地,定出售量,达不到留粮标准的,作为缺粮户核定供应量。在执行中,由于评定产量和出售量畸轻畸重,不少农户卖了过头粮,1955年部分农村粮食紧张。
(二)粮食“三定”
1955年春,根据国务院《农村粮食统购统购暂行办法》,全区农村实行粮食“三定”到户,即定产、定购、定销。
定产:1954年粮食生产正常的,以该年统购评定的产量为基础,偏高偏低的加以调整后核定;当年受灾歉收的,以当年实产为基础,加上1955年可靠恢复部分;1954—1955年两年连续受灾减产的,按过去正常年景产量低5%核定。
定购:按照核定产量减去口粮、种籽、饲料和实缴公粮后的余粮,90%作为定购数,自1955年起3年不变;增产部分增购40%。
定销:按各项用粮标准,计算出需粮数,扣除自己生产的粮食,其余为定销数,一年一定。
为了正确贯彻“三定”政策,各县首先培训业务人员,然后分户造册。1956年3月,开始在农村进行针对“三定”政策执行情况的定销整顿,以解决三定工作中存在的高低偏向和漏错。农民在完成统购任务后,因缺钱而出售口粮,粮站发给调剂粮票,以后再凭票买回去。由于手续繁琐,到60年代,这种形式变为周转粮,改调剂粮票为周转粮凭证。
(三)一定一年
1958年,“三定”工作实行包干制。开始以1955年“三定”的定购数增加部分为当年的征购任务。当时正值秋季粮食收获季节,“大跃进”进入高潮,粮食工作中出现虚报浮夸、高指标、高估产,高征购,又层层搞反“瞒产私分”的强迫命令,入库的粮食质量低劣,水份高、虫杂大,且粮食入库数与上报数相差甚远。当年有10500万公斤征购粮未进入国库,出现“空头库存”。
因“大跃进”使农村劳力被过多地抽调到城市支援工业,大炼钢铁;又因为粮食减产和入库量减少,中共中央指示紧缩销售,禁止农村人口盲目流入城镇,开始对城镇粮食的统销进行整顿。据统计,蚌埠专区在整顿前定量供给人口746957人,整顿后,减为705909人,减少41048人,每月减少供应粮食120多万公斤。农村也明确“三定”口粮标准:稻产区150公斤,稻杂兼产区125公斤。此时,地区粮食部门还广泛收购稗子、马铃薯等,继续贯彻粮食购销包干办法。
1961年起,贯彻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五风”(共产风、浮夸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风、生产瞎指挥风)得到纠正,农村实行“责任田”,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国家又采取发放粮食征购奖励金的办法,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每人平均交售粮食超过75公斤的,其超过部分加价10%,以奖金形式结算给生产大队。粮油征购实行包干,任务一次定笃,一年不变,粮站与生产大队签订粮油包购合同。由此粮食产量及入库量开始回升。1963年,滁县专区共收购粮食18500多万公斤,比1961年收购量增加一倍。
(四)一定三年
自1965年起,粮食征购任务实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确定任务前,对粮食征购任务明显畸轻畸重的,或购又销的突出生产队、经济作物种植比较集中的生产队,其征购指标进行适当调整。粮食征购任务确定后,三年不变。为了保证国家征购任务的完成,在粮油收购期间,新、陈粮食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交易。“文化大革命”时期,粮食收购量又一度明显下降,1967年,仅收购粮食9000万公斤,是建国后收购最少的一年。
(五)一定五年
197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连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当年开始实行粮食“三定”,由一定三年不变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超购的粮食,继续实行加价奖励的办法。具体规定:
社员口粮标准:完成国家“一定五年”征购任务的队,社员口粮:稻产区240—260公斤,杂粮区200—210公斤;滁县地区革命委员会(1974)3号文件规定:稻杂兼产区口粮标准:起购点200公斤,完成“一定五年”定购任务的口粮标准为230公斤,完成超购任务的最多不超过270公斤,缺粮队的口粮标准:稻产区220公斤,稻杂兼产区200公斤,杂粮区170公斤。
种子标准:按粮食种植面积计算,稻产区一麦一稻的每亩0—30公斤,双季稻每亩30—35公斤;杂粮产区15—20公斤,一麦一豆产区20—25公斤。
秋后余粮分配: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一般按“三、四、三”的比例分配,即30%作为超额粮卖给国家,40%留作集体储备粮,30%用于集体正当事业性开支和分配给社员作增加口粮。
以上规定进一步调动了全区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国家粮食收购量不断增加,1971年秋季,全区超额完成全年19500万公斤的粮食征购任务和300万公斤的油脂统购任务,各县也都超额完成任务,改变了自1964年以来8年没有完成粮食征购任务的局面。
1979年,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油征购任务随之分解到户。方法是以田计额,以户征收。当年收购粮食3亿多公斤,油脂1000余万公斤。80年代初,粮食超额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本区采取粮食征购“分季加价,全年统算”的办法,规定夏粮超购,可预付80%的加价款,待全年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再补给20%,如完不成任务,退还预付的加价款。但因秋季歉收时,预付款难以追回,此法不久即取消。
1982年,因粮食连年增产,粮食外调又少,全区粮库普遍暴满,增加许多露天粮堆,秋粮收购季节,送粮车船不绝于途,全区数百个收购站点,收之不及,出现农民“卖粮难”。为此,国家商业部、铁道部在滁县联合召开粮食调运会议,解决调粮问题。同时滁县地区粮食局提出《滁县地区解决“卖粮难”的工作标准》,并逐站点检查落实;收购粮食时实行“一条龙”程序作业,从评价、司磅、记帐、开票、复核付款到非据全由内部传递,使农民“卖粮难”得以缓解。
1983年,逐步放宽粮食政策,农民完成征购以后余粮允许进入市场或销往外地。是年8月,全区超额19%完成夏粮征购任务,天长、凤阳县入库量分别超亿市斤。
据统计,1980—1984年粮食收购量分别为:1980年3.45亿公斤,1981年6.3亿公斤,1982年7.4亿公斤,1983年10.5亿公斤,1984年11.15亿公斤。五年共收购粮食38.8亿公斤,平均每年7.75亿公斤,是建国后35年中粮食生产发展最快,入库最多的几年。国家粮食储备急剧增加,1980年末粮食库存为7350万公斤,1981年末为23500万公斤,1987年达到87500万公斤。
(六)合同定购
1985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在全区范围内取消粮食、油脂、油料统购办法,实行“合同定购”。从此,沿袭30多年的粮食统派购的历史结束。
合同定购的粮食品种主要为稻谷、小麦。考虑到副食品原料紧缺,适量定购一部分黄豆、玉米。当年省下达滁县地区粮食定购任务10.505亿公斤,地区按上两年粮食交售实绩的平均数将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农户,再由粮站代表国家与农户签订定购合同。合同中规定定购的品种、任务、价格和质量,实行“三挂钩”政策(化肥、柴油、预购定金)。经双方认可,分项填列,各方盖章,发至农户。
当年,全区收购粮食10.3亿公斤,占当年定购任务的98%。
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鼓励和调动了农民生产粮食的积极性。但因本区粮食定购任务基数过大,农民人均负担粮食定购任务,超过全国、全省平均水平,不少农户人均定购任务达到千斤以上,为此,经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粮食定购任务调减为7.765亿公斤,1987年继续调减为6.625亿公斤。1989年实际定购任务6.24亿公斤。
从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起,到1992年,8年时间,调减比例为43%,粮食定购任务平均占全年小麦、稻谷总产量的20%。1991年以前,粮食定购任务仍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以后,粮食购销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过渡。
1986—1992年,滁县地区粮食生产连续保持稳步增长势头,粮食总产量稳步上升,年均递增44%。粮食实行合同定购后,粮食定购价高于市场价格,因此,农民乐于完成定购任务,粮食收购入库量有增无减。1986—1992年粮食收购入库总量达到873643万公斤,其中1989年入库13.54亿公斤,年末库存粮食达到19.1亿公斤,创历史最高记录。
三、油脂统购
1953年7月,滁县专区油脂办事处成立。1954年改办事处为油脂分公司,隶属专署商业局。1955年4月1日分公司划归专署粮食局管理,成为全区油脂管理、购销的专门机构。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本区食用油料生产发展很快,产量大幅度地增长,油脂收购量逐年增加。1979年,全区食用油脂(包括油料折油)收购量为1000多万公斤,净购量达800多万公斤,1980年和1981年,分别达到735万公斤和2825万公斤,1982年食油的净购量猛增至4050多万公斤,是1956—1979年24年食油净购量的1.5倍,城乡食油普遍充裕。
1983年夏季开始,全国取消食用油料统购。
1985年起,部分油脂(花生、芝麻)亦实行定购,收购时按“倒四六”比例计价,即农民向国家出售油料(或油脂)时,40%按统购价计算,60%按超购价计算。农民在完成国家的收购计划后,可以多渠道经营。1985年的油料收购价分别为:菜籽每百市斤价46.80元,计划外每百市斤价36元。农户每交售油料100市斤,由粮站返饼45—50%,油3%。以后,全区定购任务逐年调减,扩大市场调节。到1990年,花生果不再实行定购。油菜籽定购价每百市斤70.40元,芝麻定购价每百市斤109.20元,与市场价基本持平。第三节粮油销售
一、销售
建国前,本区粮油销售均为私人经营,销售的形式主要有三种:1、集市贸易销售。2、代大户销售。3、运销外地。建国之初,国家尚未完全控制粮油市场,物价起伏。人民政府为了保护农民利益,稳定城乡人民生活,大力开展粮油收购和调运,全面供应,平抑物价。
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开始,销售业务一律由国营粮食部门办理。是年,粮油实行计划供应,农民口粮按年定销售量,城镇居民按月核定各户粮食供应量;船民发给流动供应证。城乡均以户为单位发证买粮。
1955年夏,全区实行粮食定量供应,城镇在核实人口的基础上,分月核定供粮数量,凭证供应,不准超过。本区执行的口粮定量标准是:
体力工人每月22.5公斤(大米,下同);一般工人、学生每月18公斤;机关职员,每人每月14.5公斤;市民每人每月12公斤;船民每人每月15公斤。
在农村,收获季节(6、7、8月)仅供应因受灾而缺粮的灾民、非农业户、缺粮户,其标准是:经济作物区每人每月15公斤,灾民每人每月11.25公斤,缺粮户每人每月15公斤。
供应食油的标准是:城镇人口每人每月:居民6两(每斤16两制,下同),机关(包括教师)8两,犯人3.5两。农村人口以户为计,人均出售油料在7.5公斤以上者,每人每月供应5两;人均出售油料2~7公斤者,每人每月供应4两;人均出售油料2公斤以下者,每人每月供应3两;经济作物区每人每月供应5.3两。
是年末,滁县专区粮食局下达《市镇粮油分等定量供应计算对照表》,专直和各县均按表内标准核定供应量。详见下表:
滁县专区市镇成品粮分等定量供应计算对照表

当年全区粮食供应人口220余万人,年供应量1.7亿公斤。
1956年4月,调整城镇粮食供应标准:大、中学生月供应量由17公斤调为18公斤,县以上机关干部由14公斤调为15公斤,居民由13公斤调为14公斤。在粮票尚未普遍使用时,外出人口持临时购粮证明单,在驻地粮站买粮;需迁居者,凭“户口迁移证”向当地粮站办理粮油供应转移关系。1957年春,机关、居民节约粮食,每月每人定量标准降低1公斤。同时凭票定点供应食油,以控制食油的销售量。
1958年,因大办工业,大炼钢铁,非农业人口急剧增加,粮食供应量增多,为了防止粮食供应脱销,由专署粮食局直接控制各县城及铁路沿线十几个城镇的粮食库存和供应情况。据统计,当年全区销售粮食2,68亿公斤,其中城镇销售量近1.5亿公斤。
1959—1961年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严格控制粮食销量,减轻城镇供应压力,全区精减城镇非农业人口57900人,1年就减少粮食供应1000多万公斤。同时印制《熟食就餐证》,旅客持证明及车船票领取就餐证,再凭粮票到饭店就餐。自1961年起,城乡供应普遍精细粮搭配供应。搭配供应品种有各种淀粉(用葛根、厥根、毛草根等加工而成)及磨粉、干菜、干菱角、鲜藕、荸荠等代食品。食油供应也下降定量,县城居民每人每月2两,农村集镇居民每人每月1两。至1962年,县城以上居民食油定量降为1.5两。
1963年以后,全区先后整顿城镇粮食供应,实行“以户管户,外证内卡、验证付粮”的办法;结合人口普查,核实人口,复查工种定量,剔除各种不合理供应;全面推广“旅大粮食管理经验”,在各供粮单位实行“供应指标包干”,节约上缴,年终评议,奖优罚劣。至1965年,基本恢复原定量水平。
80年代初,全区城镇商品粮供应人口由建国之初的21万人增至31万人,城镇粮店由十几个发展到29个。随着改革开放和农业生产连年增产,1981年开始在全区城乡全面敞开供应“中价”菜籽油(每市斤1.36元),扩大精米精面供应,33%的农村粮站和90%的城镇粮店还相继开设粮油食品商店或加工坊,以增加粮油食品的生产和供应,促进粮食就地转化。
粮油敞开供应使不少部门不再重视计划用粮,节约用粮。1986年,为了控制平价粮油的销售,加强粮油销售管理,对一些定量外用粮进行限制,凭粮本购买粮油的地方,一次持票购粮超过50公斤的,经县(市)粮油食品局批准。除县和县以上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召开的百人以上大型会议,离休干部、科技干部、医院住院病人和大夜班生产工人的夜餐粮等5项粮油补助继续保留外,其余的平价粮油逐步予以取消。从1986年4月1日起,火车、轮船、飞机等旅客餐厅(车)和火车站台用粮(油)供应,全部改为议价供应。同时,全区各地相继压缩部分平价粮油供应。是年上半年,全区6县1市又组织统销检查,主要是核实供应人口工种、定量、清理工商行业占用粮油,整顿、核实所有平价、半高价、比例价粮油销售。据统计,全区共清理收回各项不合理供应粮食427637.8公斤、油脂28886.6公斤,核减粮食供应指标778359公斤、油脂指标34322公斤。自此之后,这类统销整顿每年都进行一次,取得比较明显的效果。
每年在整顿统销的同时,对城镇居民结存粮油情况进行了调查,截至1986年3月底,全区定量人口存粮人数为127541人,总计存粮达3223906公斤,人均25.2公斤;存油人数137233人,总计存油61755公斤,人均存油0.45公斤。这部分结存的计划用粮是居民历年累积结转下来的。群众手里存粮过多,渐出现兑换粮票数量大或以票换物等情况,一些商贩趁机倒买倒卖粮票,套购国家平价粮油,转手倒卖,致使平价销量猛增,国家库存紧张。为此,1987年下半年到1988年,又采取凭票凭证,限购当月粮的办法,以控制用大量结存粮票突击购粮。同时,明确宣布供应城市居民定量口粮不涨价,粮票不作废。饮食、糕点、酿酒、制酱和豆制品等生产用粮,实行计划分配,平、议价并存,售粮搭油,以油控粮等办法,逐步减少平价粮油销售。1989年,滁州市政府印制了滁州市地方粮票,进一步控制平价粮油销售。
1991年3月底,国务院颁布压销、调价文件,将粮食销售的价格由暗补改为明补,每人每月补助6元作为调价补贴。本区粮油价格供应,标一杂交大米由原来的每0.5公斤0.146元调为0.27元,标准面粉由原来的每0.5公斤0.139元调为0.27元,菜油由原来的每0.5公斤0.79元调为2.08元。6月,又规定:“凡属压缩范围的供应人口(含国家按统销价格长年供应口粮的菜农、船民和农林四场职工),其口粮定量在成品粮15公斤以上的,每人每月节约1公斤,节约1公斤后仍超过14公斤的部分改为工种粮,改供议价粮。同时取消会议和夜餐粮补助。
为解决多年粮食购销价格倒挂的状况,1992年,对粮食价格实行“购销同价”政策,即粮食定购价格和销售价格相等,因而再一次调整粮价:标一杂交米每0.5公斤,调为0.39元,标准面粉每0.5公斤调为0.39元;菜油仍为2.08元。其它退出定购品种的价格随行就市。对粮油价格调高,群众已有心理准备,因此调价后,群众情绪稳定。
粮食购销同价后,平价与市场价格基本持平,供应城镇居民计划内定量口粮逐年减少,粮食供应量最低时只占原计划粮的20%。
粮食销量锐减,粮食部门经济效益下降。在此情况下,全区粮食系统及时采取措施,扩大销售门面,增加经营网点;对系统内干部、职工重新组合,打破行业界限,搞跨行业经营,自行采购,自行销售,价格随行就市,增设粮店,继续发挥粮油部门的主渠道作用。
1978年以前,在粮食征购以后,常有农村缺粮,国家不得不向农民返销粮食。1978年全区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以后,返销粮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1978至1992年,全区共返销粮食78854.5万公斤,平均每年返销6005.5万公斤。
1986—1992年滁县地区城镇粮油主要品种供应销价表

二、票证
1956—1987年,本区供应粮油的凭证有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城镇饲料供应证、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农村供应粮食转移证、农村周转粮证、流动人口粮食供应证等。在本区流通粮票的品种有:
全国通用粮票:票面分为4两(16两制),半斤、1斤、3斤、5斤五种,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发行,全国通用。
安徽省地方流通粮票:分1两、2两、4两、半斤、1斤、2斤、5斤七种(16两制),由安徽省粮食厅发行。
安徽省地方定点粮票:分1市斤、2市斤、5市斤、10市斤、20市斤、100市斤六种。由安徽省粮食厅印制,定点地区发行。
安徽省料票,(供部队马匹用粮)分1市斤、5市斤、20市斤三种,由安徽省粮食厅发行。
滁州市地方定点粮票,滁州市粮食局印制,票面分为50克、100克、250克、半公斤、1公斤、2.5公斤、5公斤、15公斤、25公斤九种,按月定量发给滁州市居民使用。
油票分普通、军用两种,票面分1斤、半斤、4两、1两(16两制)四种。军用油票全国通用,普通油票仅限省内有效。
三、粮店
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粮食部门首次在境内津浦铁路线上设立滁县车站供应站。到1992年底,全区城乡粮店已发展到98个,其中城镇粮店32个。全区7县、市粮油销售点分布如下:
天长县:第一粮店、一分店、第二粮店、第三粮店、第四粮店、第五粮店、第六粮店,汊涧粮店、南阳粮店、铜城粮店、秦楠粮店。
来安县:中心粮店、永阳粮店、安乐粮店、城南粮店、向阳粮店、西门粮店、半塔销售门市部、水口销售门市部。
全椒县:第一粮店、第二粮店、第三粮店、第三粮店三分店,第四粮店、四分店,第五粮店、第三经营部。
定远县:第一粮店、第二粮店、炉桥门市部。
凤阳县:府城第一粮店、第二粮店、第三粮店、临淮关第一粮店、第二粮店、第三粮店、加工厂门市部、火车站门市部、米厂门市部。
嘉山县:东郊粮店、公安路粮店、二马路粮店、三马路粮店、韩山路粮店、学堂路粮店、二马路议价门市部、东郊一分店、城东粮店、议价门市部、三马路分店、三星粮店、二中路粮店、河下粮店、东郊二分店、老酒厂宿舍门市部、多经部销售点、管店粮站销售门市部。
滁州市:东关粮店、南门粮店、古马路分店、五金巷分店、紫薇分店、西方寺分店、交通桥分店、三八粮店、工农路分店、立交桥分店,西门粮店、钟桥分店、车站分店、丰乐分店、三道桥粮店、811分店、矿山分店、采石分店、王桥分店、铜矿分店、日杂商店、车站粮店、凤凰分店、纺织厂分店、五中分店、南谯分店、石油分店、北关分店,一中粮油批发零售经营部、直属库军供门市部、文德桥分店、滁东粮站门市部、担子农贸门市部、东营房门市部、琅琊粮站销售门市部,铜矿销售点、沙河门市部、乌衣门市部。
1980~1992年,全区共议购粮食395611.1万公斤,油脂11722.4万公斤,年均议购粮食30431万公斤,油脂9017万公斤。
滁县地区若干年份粮食购销实绩表

滁县地区若干年份油脂购销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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