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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算管理
建国初期,滁县专署是省的预算单位,专署按省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所属各县编造年度收支预算,汇总上报核准后执行。由地方附加收入开支的经费,单独编造预算,不列入省级预算。各级机关预算科目款项不准流用;如因特殊事故急需用款,经该级政府决定后,一面赶造临时预算,一面请上级政府先予批准电拨,不得迳向财政部门自行挪借。
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滁县专署的预算列入省预算内,为省的单位预算。区、乡(村)、镇的支出列入县(市)总预算内,为县(市)的单位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总预算草案时,一般按省分配数编列关于岁入部分,只编列属于本级的收入;不属于本级预算的调剂税收入,不列入该级预算草案。支出方面要提出具体情况和意见,报省研究决定。其岁入岁出的差额,由中央规定的调剂税平衡。在预算执行中,各款、项或目原核定的年度预算数字不得变更。随着预算体制的改进,地方编制预算的主动权增加。
1961年恢复成立滁县专区后,财政预算编制贯彻量入为出原则,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1962年根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央下达的收支指标安排预算,并将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一律纳入总预算。1966年按资金来源分中央指标、上年结转、地方机动财力三个部分编制支出预算。1968年只编造支出预算,没有编造收入预算。自1970年起,全区按照省分配的预算指标,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下达给各县的预算指标均略高于省分配的指标。1971年,全区各县试行财政收支包干,县财政收支预算,由县提出建议数,经地区综合报省核定后,再由地区平衡下达各县。各县总预算的预备费,按预算支出总额的1.5%设置。1979年地区一级财政被取消,行署为省派出机构,行署本级视同县级预算单位,单独编造本级预算,并汇总全区预算报省。
1982年起,全区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预算设置和坚持的原则是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收入要积极可靠,支出要留有余地。在预算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上,贯彻“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既要保证重点,又要兼顾一般。行署、县(市)的总预备费,一般按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3%至5%设置。实行财政包干后,地方真正掌握了预算设置权。
自1980年起,全区预算执行在收入方面,实行“超收分成、短收自理”的办法;在支出方面,除专项经费有专项管理办法外,一般行政事业经费,都实行预算指标包干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自行掌握,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对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全区自1955年始,建立特种资金管理制度,允许将部分事业收入、公房管理收入等列入预算外管理。当年全区特种资金收入达42.6万元。1958年,全区正式建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除原来的特种资金外,还把城市工商业税附加收入、农业税附加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水利粮集资收人以及地方零售商业利润等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滁县地区预算外资金增长较快。全区预算外资金1986年达12018.7万元(不包括中央和省驻滁单位的预算外资金)。1988年9月,滁县行署财政局设立综合计划财务科,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1989年4月,行署财政局制定了地直单位预算外资金报表报送制度,使全区的预算外资金管理更加完善。到1992年,全区编报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的单位达467户。
二、企业财务管理
全区企业财务管理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流动资金管理和利润分配管理。50年代至60年代,对企业实行奖励基金和超计划利润留成制度。70年代初期,实行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制度。1978年起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是完成国家规定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5%提企业基金;只完成产量、品种、质量、利润四项指标和供货合同的工业企业,提取3%作为企业基金;没有完成四项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企业基金。
1980年起,全区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制度。企业提取的留成资金和包干分成资金,60%作为发展基金,20%作为职工福利基金,20%作为职工奖励基金,不再提取企业基金。
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全区凡有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其实现利润都要按55%的税率交纳所得税。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一部分以交纳调节税的办法上交,一部分按核定水平留给企业。小型企业实现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税后利润留给企业。
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后,企业收入由“利税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全区还进行“自费改革”,在企业中推行上交利润目标承包责任制,对企业超目标上交的利润,按地方财力所得,分档次返还给企业30%至50%。
1987年起全区在工商企业中全面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全留或分成、欠收赔补”的原则,确定企业承包基数和逐年递增率,采取上交利润递增包干等多种形式,由企业或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签定承包合同。当年,全区有59户工业企业实行了经营承包责任制,占全区预算内工业企业的77.6%。1990年起,进行企业第二轮经营承包。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企业利税不断增长,全区财政收入有了可靠的保障。
三、财政监察
1951年滁县专署财政科建立了监察机构,主要是对财政部门内的各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察。1953年全区财政监察工作范围扩大到对国营企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和各项税款、利润、折旧的解缴,以及对中国人民银行执行国家预算出纳业务办法、交通银行执行基本建设拨款办法进行监督和检查。当年专署财政科集中力量对专区农场、专署医院进行检查,查出部分违反财经制度现象以及积压资金,器械、物品等。1955年,全区又对123个单位进行检查,查出损失和积压物资折合人民币14.96万元。
1956年,滁县专区与宿县专区合并为蚌埠专区后,精简了财政监察人员,财政监察工作难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1962年,全区恢复各级财政监察机构。1963年,财政监察工作以加强企业管理,扭亏增盈,管好用好支农资金和生产救灾资金,厉行节约,控制支出为重点,并在部分县以上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无财政驻厂员的企业建立财政监察通讯员组织,开展财政业务监察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财政监察工作处于停顿状态。
1978年,恢复各级财政监察机构。1979年3月,行署财政局成立财政监察科。到1980年底,全区7个县均成立了财政监察股。1981年,全区财政监察工作围绕国民经济调整,确保财政收支平衡的方针,参与财经纪律大检查。共查出违反财经纪律总额1910万元。1982年配合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全区重点抽查796个单位,检查1561个单位,互查816个单位,清理收回职工欠款167万元。
1983年底至1984年上半年,各级政府相继成立了审计机构,撤销地、县两级财政监察机构。1986年后,因财政系统发生一些案件,引起各级财政部门领导的重视,决定重建财政监察机构。1987年来安、定远、凤阳、嘉山4县财政局先后设监察股。1986~1987年,全区共受理来信来访26件(次),直接查处结案12件(次)。1989年,行署财政局监察科成立。到年底,全区各县(市)都恢复财政监察机构,保证了财政监察工作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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