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地、县(市)财政体制
1949年,滁县专署财政工作执行皖北行署颁布的各项政令、规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全国财政工作,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滁县专署及各县是皖北行署的报帐单位,一切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支出由专署汇总向行署领报。1951年起,建立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专署以下均为省财政的预算单位,地方附加统筹的收支不纳入国家预算,归划县(市)管理。
1953年设立中央、省、县三级财政,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中央、省和县按固定比例分成的有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管理税、工商业所得税、债款收入等,印花税、屠宰税、契税、车船牌照税等作为县级财政固定收入。同时以工商业营业税作为县级调剂收入。财政支出根据事业性质及隶属关系划分,列入县级预算的有行政经费,市政建设费,文化、教育、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支出。县级财政支出首先以县的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抵支。不敷支出时,以工商业营业税调剂弥补;仍不足时,由省财政拨补。这种财政体制一直延续到1957年。
1959~1970年期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即按地方收支总额计算一个分成比例,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其中1965~1967年恢复实行“总额分成加小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即把地方5种税收(屠宰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地方的饮食服务业和其它零星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
1971年滁县地区成为一级财政,对所辖各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变”的财政体制,扩大了县级财政的收支范围。县级收支预算,由各县提出建议数,经地区综合报省核定后,再由地区下达各县。收入大于支出部分,包干上缴地区金库;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地区财政补贴,包干使用。除企业流动资金、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和自然灾害救济支出专款专用外,其余各项支出都由县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各县上交和补贴的数额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另外地区对县的超收部分提取20%至30%为机动财力,用以解决全区内发生的临时性支出;其余超收留成和支出结余归县支配使用,若发生短收,由县自求平衡。1971年和1972年,各县上缴地区的比例为:天长20%、来安18%、滁县55%、全椒27%、定远40%、凤阳42%、嘉山47%;地区财政收入上缴省的比例为32%,留用比例为68%。
1974~1975年,又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的财政体制。在收入上按固定比例留成,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超收部分另定比例,留给地方不超过30%。在支出上按核定指标包干,结余归地方使用。实行这种体制后地方机动财力下降,仅实行两年就不再实行。
1976年,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财力增多。各县超收部分县留成60%,上解40%。
1979年,滁县地区一级财政被撤销,行署的收入直接上交省金库。
1980年,国务院决定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俗称“分灶吃饭”)。本区滁县自1980年开始试行,其它各县从1983年开始实行。按这种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属于地方预算收入的有地方所属企业收入、盐税、农牧业税、工商所得税、地方税和其他收入,各地上划给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其收入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20%留给地方;工商税作为调剂收入。财政支出除特大灾害和抗旱防汛费由省专案拨款外,其余各项支出均划归地、县管理。属于地方预算支出的有地方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挖潜改造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救济费,行政管理费。财政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算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调整。地方支出用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支,一般不变。地方在划定的收支范围内,多收多支,少收少支,自求平衡。
1986年始,开始试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收支包干基数以1983年收入决算为基础调整计算确定,基数确定后,按各地的收入包干基数与支出包干基数比较,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定额上交省财政;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省财政定额补助。全区所属各县(市)包干收入的超收部分,按超收总额的5%奖励给行署;行署当年超收部分,上交中央20%、省10%,留70%。卷烟税、酒税比上年增收部分,上交中央60%、省10%,留30%。
1988年,地、县(市)财政体制改为“定额上交递增、定额补贴递减”的包干办法。以1987年地、县(市)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作为收入基数,以1987年地、县(市)决算分成收入,计算出地、县(市)应得财力,再加上省对地、县(市)的工资改革补助,中央借款照顾,中央和省对地、县(市)部分专项支出,以及行署组织所属县(市)超收提成为地、县(市)支出基数。1989年粮食提价、农业税比例价结算调整后,地、县(市)收支基数也作了相应调整。
1991年,滁县地区实行“保存量、盘增量,超收按固定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将地、县(市)1990年参与总额分成的预算收入,加上定额上交递增数固定下来,作为收入包干基数;对超收包干基数部分,省与地、县(市)分成。分成比例为来安、定远上交省22.5%,滁州、天长、全椒、凤阳、嘉山上交省30%,地直上交省36.6%。
1992年省财政只管到地、市一级,县(市)财政由地、市负责管理。滁县地区行署按省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精神,比照省对行署的体制,对所属各县(市)的财政体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调整后各县(市)超1990年收入基数部分,按1991年上交省财政的比例上交厅署。
二、乡(镇)财政体制
1958年上半年,滁县、来安、全椒等县按照蚌埠专署要求全部建立了乡级财政。人民公社化以后,乡(镇)财政改称人民公社财政。1959年后受“大跃进”的影响,人民公社财政趋于瓦解。1970年全区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实行财政包干、着手建立人民公社一级财政的精神,开始布署各县抓好建立公社一级财政试点工作,但这一布署最终未能得到贯彻和实行。
1980年根据农村经济发展和财政改革的需要,全区再次着手建立人民公社财政,到1985年底,全区264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乡(镇)财政(1984年人民公社建制改为乡镇建制),共配备乡(镇)财政干部817人。乡(镇)财政体制试点逐步完善。
1984年,全区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一定一年”的体制。当年乡(镇)财政超收分成,天长兑现23万元,凤阳兑现54.2万元。
1985年,来安、全椒、定远、凤阳、嘉山等5县乡(镇)实行“收支包干、比例递增、超收分成、一定几年”的财政体制;其余乡(镇)实行“定收定支、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体制。当年全区乡(镇)财政得到县超收返还款228.4万元,建立的财政周转金达222万元。
1986年起,全区乡(镇)普遍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分级包干,比例递增,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几年”的财政体制。基于这一体制,属于乡(镇)财政收入的有乡(镇)所辖区域内的工商各税、农业税和其他收入;县(市)财政返还的部分农业税附加,公房租金收入,按规定征收的公共事业附加,县财政下划给乡(镇)的部分预算外资金;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乡镇事业单位上缴的管理费,村筹乡(镇)管的财政性资金。属于乡镇支出的有:国家预算内部分的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文化、教育、卫生、计划生育、行政、公费医疗、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离退休经费、其他部门的事业费等;乡(镇)亦工亦农等技术人员经费,农村道路、桥涵修建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费,乡镇广播站经费等;小集镇的建设维护,公房修建,为乡镇企业扩大再生产而设立的周转金,以及用于弥补各项经费不足和其他一些方面的开支,乡(镇)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由各县(市)根据本地和所属乡(镇)的具体情况确定。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