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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财政收入基本集权于中央,各县财政无固定收入,完全靠自行滥增附加,造成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财政支出则主要用于行政及军事费用,对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投入极少。
民国28年(1939年)至民国34年,本区境内是淮南抗日根据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废除苛捐杂税,实行减租减息。民国36年至民国38年随着淮南解放区的逐步恢复,建立了与革命形势发展和生产状况相适应的财政制度,为中华民族的解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1949年1月全境解放。为巩固胜利成果、医治战争创伤、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全区在沿用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府的财政及税收体制的同时,开展了“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人民税收工作。同年6月成立滁县行政区专员公署财经处,负责管理全区的财政、税务等项工作。
1950年国家统一税政,建立新税制。滁县专区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营业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和牲畜交易税等10个税种。财政上实行“统收、统支”,各项财政收支全部纳入国家预算。自1951年起,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建立了中央、大行政区、省三级财政,专署以下均为省级财政的预算单位。1953年县正式成为一级财政。随着地方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自1954年始,县级财政收入比重有所增加。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区财税工作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正常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和工作秩序被打乱,许多工商企业停工、停业,整个国民经济陷入严重的混乱状态,个体经营和集市贸易一概被视为资本主义的尾巴加以限制,税务机构被撤并为地、县财政部门内的一个内设科(组),税务人员被下放。1967年全区预算收入仅完成省下达任务的66.3%,财政出现赤字。1970~1976年,全区除1975年外,当年基本完成预算收入任务,但预算支出也相应增加,1976年预算支出达6590.8万元,比1970年增长了一倍。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财税工作得到了加强。一方面充实力量,另一方面认真贯彻国家的财税制度改革,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第二步“利改税”,走“务实、奋进和创新”之路。到1992年,全区在财政管理体制、企业财务管理、财政信用及税务等领域都进行了重大改革。同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财政收入显著增加。1992年,全区财政收入达到41300万元、支出为42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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