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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县地区房屋建筑历史悠久,而盛于明,定于清。旧时建筑多为官府、名人、富户所建。建筑格局大多为宫殿式楼阁、飞檐画栋,壮观典雅,具有鲜明的民族建筑特色。
民国时期,城内砖木结构的瓦房、楼房,大多为地主、资本家、工商业大户和政府官员占有的私人产业,自发交易。普通市民住房多为矮小阴暗、采光极差的小瓦房或草房,少数租赁地主、资本家的陈旧房屋居住。
建国后,房地产归国家所有,纳入行政管理。政府成立房产管理机构,专事管理房地产。自1972年起,各县(市)开始对老城区进行改造,拆除危、旧房,拓宽街巷道路,改建、新建商业网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县人民政府制订城市建设的各项规划,增加建设投资。着手对旧城区进行大规模改造。滁州市拓宽了南大街、中心街,育新路等五条主要街道,拆除各类危、旧房3.4万平方米;临街新建三层以上商业、办公、住宅等综合性楼房约5万平方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业逐步兴起。1984年以来,全区各县(市)先后成立房地产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业务。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陆续开发建设了一批商品房。
以滁州市为例:1987年末,市区拥有各类房屋总面积314.24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初的9.5倍;其中公有房产275.23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前公有房产的106倍;居住用房147.82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前的6.1倍,商业服务用房23.17万平方米,是建国初期的10.3倍;教育、卫生、科研用房17.28万平方米,相当于建国初期的36倍。以房屋结构及楼层分,共有框架式、钢混式结构房屋14.17万平方米。二层以上的楼房由解放初期的0.79万平方米,增加到139.53万平方米,其中2—3层86.90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27.6%,4—6层51.5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16.5%;7层以上1.05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3%。
市中房开发公司和房管部门开发了凤凰新村、古马路等住宅小区。同时,一些国有单位先后在滁州建设了工人新村、铁路新村、采石新村,建筑新村等。目前人均住房面积已由建国初期的6.40平方米提高到12.25平方米,住房困难户逐年减少。据1986年统计,滁州市每万人新建住房11262.1平方米,名列全国346个城市中的第83位。
一、房产管理
建国前没有专门的房产管理机构。建国后,人民政府为保护公有房产不受损失,房地产收归国家所有,由各级房管部门纳入行政管理,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对房屋的产权、产籍、产业的“三产”管理。
二、房屋普查
房屋普查工作从1985年3月开始,1986年3月结束,历时一年。目的是查清城镇房屋的数量、质量以及占有、使用等基本情况;查清职工居住情况,为有计划地进行住宅建设,搞好房地产管理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普查的对象主要是城镇和独立工矿区房屋;普查的标准时间是1985年12月31日。
1985年初,滁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通知》精神,结合滁州市的具体情况,对全区房屋普查工作作了统一部署。是年3月上旬,成立了房屋普查领导小组,许多单位也相应成立了房屋普查机构,经过对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始自查立档,并对房屋的面积、结构、设备及户主姓名等逐项登记造册,重建租金收入等多项登记表,使直管公房正式建立了表、图并茂的产权、产籍、产业资料。
1966年7月,滁州市房产管理局成立后,开始整顿、建立直管公房的产籍、产业资料,1987年上半年,对市区直管公房逐户实地丈量,详细登记房屋座落位置、用途、建筑结构、建筑使用面积、房屋设备完好率、租赁情况等进行了普查。建立并发布了“公房登记卡”,共绘制房屋分间平面图2609件,填发住宅房住户“公房使用证”2913本,订正房牌2670个,营业用房重新订立租赁合同。基本上做到了“五清楚”:经营房屋清楚、主要设备清楚、使用情况清楚、租赁情况清楚、结构损坏清楚。是年10月,市房产管理局开始进行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放产权证书,至1992年底,共发放房屋所有权证9000多户。
全椒县自1981年以来,共登记发证10896户,其中单位户2990户,私人5916户;定远县已发证6989户,其中单位户3216户,私房户3420户;直管公房309户,凤阳县自1988年以来,共登记发证单位有:直管公房214户,私房户3980户;1992年底;来安县共登记发证4129户,其中单位户296户,私房户3831户;嘉山县自1989年以来,共登记发证6676户,其中私房户6447户,单位户229户。
三、房产税
建国后,房产税(亦称房地产税)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的税率向房产所有人征收。滁城于1952年6月,开始对所有公私房屋进行丈量、登记和评级评价,8月10日开征夏季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东至五孔桥,南至南小桥,西至城墙脚下,北至胜利街,总括二十条行政街,共有各类私房16183间,2500户,纳税房屋12812间,占私房总数的85.40%。
1987至1992年底,滁州市征收房产税74.2万元,上交房产税11.5万元;嘉山县上交12.54万元,全椒县上交32.76万元,定远县上交35万元,来安县上交50万元,凤阳县上交5.8万元。
四、公房租赁
建国后,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等凡是有城市户口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租赁公有房产,用于居住或经营等。租赁公房长期采用“供给制”的原则,租金标准很低。虽经历年调整,居民住宅租用金仅为0.10元/平方米,营业房租用仅为0.80元/平方米。公房出租与承租已成为干部职工长期享受的一项福利事业。
五、房地产开发
1983年和1985年,滁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滁州市房屋开发公司和滁州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采取行政贷款、单位划拨、单位和个人出资、借款等各种途经,为住宅建设筹措资金,并开创了由有关单位出资,房产部门代建等方法,加快商品住宅建设。该市1984—1992年,共投资1.1亿元,开发了紫薇、凤凰一、二、三、四村等住宅小区,建商品房3200套,总面积达16.2万平方米。与此同时,来安、天长、定远、全椒等县也陆续开发建设了一批商品房。为把住房推向市场,实行住房商品化,本区于1992年制订了《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开始实施。
至1992年底,全区共成立房屋开发公司24家,年开发量36万平方米,竣工面积15万平方米,城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已由1949年的4.7平方米,发展到1992年的6.9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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