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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占有状况
建国前,本地区土地有公田和民田两种。公田比较复杂,除有祠田、庙田、学田外,还有屯田、养马田。明代初期,境内各县设有牧马场,辟有养马田。天长县境内设有牧马场7处,辟有养马草场2538亩,养马田3万余亩。各县还设有屯田卫所,均有屯田。全椒县当时有屯田295379亩。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各地屯田裁撤,田地归各县所有,实际已成为民田。民田即私有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农村中绝大多数土地被少数地主阶级占有,他们凭借占有大量土地,残酷地剥削和压迫农民。土地改革以前,全地区耕地面积为9933586亩,人均耕地4.38亩。全地区地主18255户90854人,只占全地区总人口的3.5%;占有土地3386619亩,占全地区耕地总面积的33.2%,人均占有耕地36.3亩。全地区贫、雇农242250户880635人,占全地区总人口的38%,占有耕地1142554亩,占全地区拼地总面积的11.5%,人均占有耕地仅1.3亩。地主人均占有耕地是贫、雇农人均占有耕地的28倍。滁县大王营乡地主人口仅占全乡总人口的4.3%,而占有耕地却占全乡耕地的48%。而占人口总数91.9%的贫、雇、中农及其它劳动者仅占有全乡耕地总面积的37.8%。来安县半塔区殿发乡(今属大余郢乡)地主人口仅占全乡人口的3.3%,占有耕地却占全乡耕地面积的82.8%;农民(除富农)人口占全乡总人口的94.8%,仅占有全乡11.1%的耕地。来安县相官乡地主章小彦占有耕地1万多亩,分布在今相官、广大两乡境内的几十个村庄。
二、地租
建国前,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全部或大部分出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地主靠出租土地收取地租剥削农民。地租形式主要有活租和包租两种,分租比例一般为“主四佃六”,或主佃各半。活租又分站场分(又叫看场分)和田头估产两种。站场分即每年午秋两季收获时,地主站在场头看实际产量,按原定的交租比例收取地租。田头估产即每年午秋两季收获前,由主佃共同到田头察看估产,收获后由佃户根据估产数量,按原定的分租比例向地主交租。包租分包埃租(又叫板租,即固定租额)和定租活额两种。包埃租即佃户向地主承租土地时,一次性确定每年或每季向地主交租的数额,一定几年不变,以后不管丰年或欠收,都按所定租额如数交租,不增不减。如遇灾害年景,农民所收粮食大部分被地主所得。定租活额即佃户承租地主土地时确定交租数额,一般年景按原定租额交租,如遇自然灾害减产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交租数额。
抗日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府管辖区内,曾开展过减租减息工作,实行“二五减租,分半给息”;有的地方还取得了“三七”减租斗争的胜利。民国35年(1946年)民主政权北撤后,旧的分租办法全部恢复。1949年初,皖北行署颁布了《皖北区减租办法》,其内容是:一是实行包租(又叫定租),即按原定租额减去二成五或三成,最高租额不得超过出租耕地实产的35%。二是分租(又叫活租),即以佃户的实收产量除去籽种数后,再按原定分成比例进行削减,如原为“主六佃四”租则改为“主四佃六”租,原为“主佃各半”租则改为“主三佃七”租,原为“主三佃七”租则改为“主二佃八”租。三是将原来由地主“看租”改为由农民评议,并免除请吃、送礼等一切陋规。如遇自然灾害而减产或绝收,则酌情减免。土地改革以后,农民分得了土地,从而结束了几千年的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三、雇工
建国前,地主除利用地租剥削农民外,还常常迫使一些无地或少地而又无力承租土地的农民为自己帮工。一个长工在地主家劳动一年,所得到的工钱只有四、五石(约合500公斤)粮食。一个童工一年工钱只有二、三石(约合250公斤左右)粮食。有的地主雇用童工只给吃饭不给工钱。
四、高利贷
利用放高利贷剥削农民,是地主剥削农民比较残酷的一种手段。地主借给农民粮食或钱,一般年息为50%以上,有的高达100%。有的农民不能如期还债付息,还要利上加利。农民不仅要承受高额利息的剥削,有时还要遭受地主“小斗出”、“大斗进”的剥削,即农民向地主借粮食时,地主用小斗量出,农民还粮时地主则用大斗量进。
农民除了按数交租外,还要向地主交草,经常为地主无偿劳役,如砌墙、劈柴、翻仓晒粮;地主外出时佃户要轮流为其抬轿,充当护卫;逢年过节或遇红白喜事,佃户都要前去帮忙,还要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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