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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证检查
建国后至70年代中期,全区没有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企业之间、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般均由双方面议签订,一旦发生纠纷,只能由担保人或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调解。1978年,为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设立经济合同管理科。1980年后,全区各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都相继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机构。
1980年,地区工商局在全椒县进行经济合同鉴证试点。共鉴证合同81份,金额195.67万元,其中农商合同35份,金额37.58万元,建筑合同26份,金额121.69万元,粮食收购合同17份,金额29.29万元;供销系统3份,金额701万元。
1984年前后,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继成立经济合同管理股,同时还在一些较大的企业单位配备经济合同联络员,广泛开展经济合同鉴证和管理工作。到1989年,全区共管理经济合同130498份,金额454006万元;鉴证合同11926份,金额111993万元。
1990~1992年,全区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重要生产资料合同以及大中型企业购销合同的鉴证管理。对鉴证的经济合同实行定期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并协助企业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全区合同管理机关共选择602个大中小型企业作为联系点,建立合同管理机构607个。这一时期全区共鉴证各类经济合同5748份,金额63145万元。其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622份,产品供销合同731份,财产租赁合同664份,其它合同3731份。
二、宣传咨询
全区经济合同管理机构建立后,针对本区不少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随意性很大,以“君子协定”代替经济合同等现象,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和咨询服务。1982年至1989年,全区共开办广播讲座539期,受教育者达73万余人(次),通过会议宣讲合同法规151场,利用幻灯片、黑板报、宣传画、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合同法规。8年中共印发学习材料32117份。各县(市)还举办企业法人代表培训班332期,参加学习的有22244人(次)。1986年,地区工商局组织“合同法规讲师团”到各县(市)巡回讲课,每期4天,全区共有企业法人代表和业务员857人参加听课。
从1983年起,全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成立了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到1989年,共接待咨询14483人(次),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91.44万元。
1990年以后,为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见》,全区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利用广播电视讲行广泛宣传、来安县和定远县还召开专门会议,做到厂喻店晓。经过深入宣传和发动,全区工商企业逐步实行了统一的合同文本。
三、调解仲裁
1984年5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成立滁县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配有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3名。1988年后,各县(市)工商局也都成立了相应的组织;滁州市、定远县、来安县、天长县和凤阳县工商局仲裁委员会还分别向丰乐、滁城、乌衣、藕塘、炉桥、水口、新安镇、大英、铜城、府城、临淮工商所派出经济合同仲裁庭,负责辖区内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1982年至1989年,全区仲裁合同纠纷24起,处理违法经济合同36份,调解合同纠纷291起,处理违法经济合同17件。
1990年至1992年,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继续做好经济合同调解仲裁工作,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45起,合同金额388万元,争议金额105万元,确认无效合同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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