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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至1971年,省财政厅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按照各地每年开展工件情况下达计划生育经费指标。1973年后改为按各地、市人口计算下拨经费指标。自1981年起,由地区和县财政按总人口计算经费,地区及各县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行政经费也由地、县财政局拨给。全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经费及营养补助费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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