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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男女婚嫁多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切由长辈包办。社会上存在着严重的早婚早育、一夫多妻、收养童养媳、买卖婚姻等陋习。建国后,国家于1950年5月颁布了《婚姻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男女婚姻自由,不得包办和买卖:男女平等,实行一夫一妻制;重婚即构成犯罪。规定婚龄为:男20周岁,女18周岁。结婚、离婚、复婚均应依法办理申请登记和领证手续。1981年1月,全国施行新婚姻法,除将婚龄改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外,还提倡晚婚、晚育。
全区经过《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执行,婚姻自由的程度明显增大,早婚、早育的现象渐趋下降。据统计,1988年晚婚率达89.89%,比1984年下降9.36个百分点。而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中已婚的男女,第四次人口普查比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分别下降3.9和1.1个百分点。
第四次(1990)年人口普查婚姻状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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