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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生产救灾
和县地形复杂,有山区、圩区、丘陵区,旱、涝、风、虫等自然灾害几乎年年都有,民国20年(1931),县内发生大水灾,淹没农田51万亩,占全县总田亩85%,受灾人口26万人,占全县总人口74.5%,灾民死亡860人,急待赈者19万人,全县发放收容救济款4.28万元,冬衣2.1万件,折款6.3万元。上海富赈处汇洋1万元,城内富绅决议拨3000元给受灾严重的八区急赈,新塘土劣王伯薰假装积极,代领发放,遂将3000块银钱领出,在其家乡仅放300银元,余则吞没,逃之夭夭。
建国后,人民政府大力兴修水利,旱涝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同时重视抗灾救灾,灾后损失相应减少,灾民生活有了保障。1951年,和县发生旱、水、风、虫、病等多种自然灾害,政府及时发放灾民救济粮10.5万多公斤,1952年又发放救济款2.38万元,大米2.4万公斤,黄豆2.5万公斤。同时贯彻生产十大政策,提倡节约度荒,自由借贷,发动互济互助,城市资金下乡,帮助灾民生产自救。各地还劝募大米11.85万公斤,款1710元,支援灾区。1954年,和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全县大小圩口106个,破掉103个,138个乡镇受灾的127个,受灾人口32.9万多人,占总人口73.3%,成灾耕地69.5万亩,占总耕地面积70%,冲毁房屋16万多间,淹死33人。为抢救灾民,县、区、乡三级干部和小学教师820多人,全力以赴,组织各种船只448条,抢救和转移灾民28.88万人。灾后,县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动员灾区人民生产自救,并在草窝、香泉、南义三个乡成立垦荒指挥所,组织灾民7.65万人,参加垦荒生产,开垦荒地11万多亩。当年,人民政府从四川等地调运大米2092.5万公斤供应灾区,发放灾民生产、生活、医药等救灾款90万元(其中口粮款55万元),燃烧煤3970吨,帐篷600顶,帮助灾民修建房屋21598间。同年冬天,大雪封门,沟塘结冰较厚,县委又组织机关干部,深入灾区查贫问苦,把粮食、救济款送上门,帮助灾民度过难关。1963年,和县发生涝灾和风灾,受灾面积10.2万亩,刮倒房屋227间,损坏房屋1662间,死亡1人,国家及时拨发救济款33.6万元,灾民口粮119万公斤,供应稻种57.5万公斤,建房木材210立方米,毛竹3000根,帮助灾民修建房屋780间。1978年,全县有18个公社,91个大队,679个生产队发生旱灾,根据“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为主,国家救济为辅”的方针,计发放救济款5万元、救济粮51万公斤。1983年,和县遭暴风雨袭击,洪涝成灾,是建国以来第二个大水之年,全县受灾面积30.45万亩,受灾人口54.4万人,其中特重灾民5.66万人,倒塌房屋8882间。国家下拨救济款101.6万元,粮食330万公斤,煤1220吨,钢材30吨,木材450立方米,化肥850吨,水泥50吨,帮助灾区人民重建住房,恢复生产。县直机关、企业和驻军捐献现金1.12万元,粮票2.4万公斤,衣服3584件,支援灾民。1988年,和县部分地区受到水、旱、风、雹等自然灾害,成灾面积16.4万亩,倒塌民房461间,县委、县人民政府组织灾区人民开展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并发放救济款41万元,救济粮37.5万公斤,救济煤500吨。
二、城镇生产自救
建国初期,和县小集镇上,有一部分居民从事亦工亦农、亦商亦农,另有不少居民无固定职业,生活困难。1951年,土地改革时有一部分人分配了耕地,转为农业生产,另一部分人通过劳动就业登记,先后在公私合营、合作社、地方国营企业中就业。和城、乌江、白渡等集镇,还成立食堂、浴室、理发、鞋帽、棉织品加工等生产自救组织,安置无业居民,对生活困难的还发放救济款。1955年发放救济粮款2135元,救济111户、264人。1957年,对城镇无依无靠的老弱残居民实行定期定量补助,有118户,144人,补助2332元;临时救济的2134人次,5330元。1963年,城镇以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为单位,根据贫困居民的具体情况,因地因人制宜,组织生产自救。全县有酱菜豆腐作坊1个(服务点3个),板车修配组2个,铁竹器修理组4个,缝纫修补组2个,鞋子修制组3个,小钢磨机面加工组7个,炸米机10个,元宵组1个,旅社服务站3个,茶水炉6个,石灰柴草服务点4个,无线电修理组1个,洗衣组1个,染锅3个,理发组2个,煤球加工生产组3个,蔬菜生产组1个,计安置城镇无业居民210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20元,基本解决生活问题。1979年,政府给予城镇困难户定期定量补助的253户,292人,15244元;发放上海市下放居民生活补助费1万元。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贯彻。城镇居民摆摊设点、从事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日益增多,无固定职业及生活困难者大为减少。1988年,全县仅有395名城镇困难人员。当年,国家发放救济款3.4万元。
三、农村扶贫
1982年,和县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县委、县政府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和农村尚有一部分生活水平低下的特困难户(年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实际情况,提出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扶贫工作。全县有贫困户4064户,占总农户3.5%。通过举办各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班,传授科技知识,改革耕作制度,引进良种,在贫困地区优先推广;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党员建立联系贫困户制度和发放扶贫款、农贷款、化肥、农药等帮助解决发展生产上的困难等扶贫措施;坚持“扶志、扶本”政策,至1988年底贫困户已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其中有一部分走上致富之路。善厚乡朱荒行政村,位于和县西北,背靠滁河,地势低洼,全村12个生产队,160户,644人,326个劳动力,耕地面积1930亩,人均3亩,劳均6亩。由于受自然灾害条件制约,历年涝灾频繁,农业生产水平低下,经济收入不高,人民生活困难,原是一个缺吃少穿的贫困村,1979年人均收入205元。地势低洼的鲍村、杨墩等6个生产队350多人,人均收入仅有60~100元,宗村2个生产队60多人,人均收入130元;人均口粮230公斤,其中大朱、王村、苏一、苏二4个生产队,有48户,200多人,人均口粮只有190公斤。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该村干部、党员包队包户,带领全村人民大力挖渠治水,筑坝蓄洪,兴建排灌电站,积极改革耕作制度,实行科学种田,努力开展副业生产,发展多种经济,一年改变了贫困落后面貌。全村360亩水面,200亩荒滩、荒田,都已开发利用。1984年“三禽”饲养量达6500只,养鱼200多亩,生猪216头,据统计1986、1987、1988三年全村牧、副、渔业收入29.57万元,年人均增收153元。该村除300亩地势特别低洼的耕地只能单一种植水稻外,其余1600多亩都推行一年两熟(菜、稻或麦、稻)耕作制度。1985年杂交稻良种栽插面积1000亩以上,获单产750公斤的好收成。5年中新增午季作物累计播种面积5300多亩,收入37.9万元,年人均增收117.8元。该村在1982年以前,每年靠国家救济过日子,1983年开始第一次实现了粮油自给。1984年向国家出售余粮27万公斤,1986年出售31.5万公斤,1987年出售38.5万公斤,1988年出售31万公斤,1988年该村人均总收入达700元。由于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全村农民陆续购买电视机41台,收录机21台,电风扇64台,80%的农户都修建了新房,其中有21户申请到善厚街道建房,已建9户,原住房困难的农民严敬先花2.5万元在善厚集买了一套旧房,准备翻建新房。1985年政府拨给朱荒行政村2.3万元扶贫款,苏墩生产队昴英明全家6口人,从中拿到1500元作为生产资金后,承包了60亩低洼田,还耕种了万元行政村20亩抛荒田,当年收稻谷2.25万公斤;放养鱼苗6万尾,第二年收入6000多元,成了当地有名的农业经济大户。陶店乡顾湾村贫困户顾兆朴,全家5口,过去人均年收入只有100余元,1983年,县水产局派出2名科技干部,帮助制定脱贫致富计划,提供科技知识和资金,开展养鱼、种植和养猪、鸡、鹅等多种经营,收入逐年增加,到1987年,全年收入7000余元,人均收入1400元。新塘乡成王村青年农民王博,通过技术培训后,用2亩低洼田,人工饲养蟹苗,1986年生产商品蟹250公斤,获纯利3000余元,一年脱贫。1987年10月,县委、县政府召开科技致富先进代表会议,表彰150名脱贫致富的先进代表。会后,组织10名代表参加报告团,在7个区进行巡回报告,介绍他们脱贫致富的典型经验。
四、精简退职职工定补
60年代初,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和县精简一批干部、职工,支援农业生产。为保障他们的生活,1965年,县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按月发放退职救济费手续,按本人原工资的40%标准发放退职救济金,当年有107人,发放救济金3679元。1978年享受原工资40%的退职职工296人,发救济金56329元;其它精简干部、职工,年老体弱生活确有困难的368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县城每人每月补助12元,农村每人每月补助8元。1979年享受原工资40%的284人,发救济金46377元,1985年享受原工资40%的254人,其他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523人,共发放救济金7.47万元。1988年享受原工资40%的253人,定期定量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621人,共发救济金15.37万元。
五、灾民收遣
1950年8月,收容沿淮地区灾区2481户,8704人,年底多数灾民回乡参加治淮工程,仍留在和县的有2076人。1951年,收容灾民1220人,同年5月,经动员全部遣送回原籍。为了做好灾民接待安置工作,县、区均成立“灾民接待站”,除做好安置工作外,还帮助他们生产自救,并发放救济粮款。1954年,和县遭受特大洪水灾害,有一批灾民盲目外流,县委在做好救灾工作同时,从教育着手,严格控制户口迁移,对无依无靠以乞讨为生的外流灾民,动员他们回乡生产,仅在南京就动员灾民649人回乡生产。1958至1960年三年困难时期,和县农民大批外流到江西、马鞍山、上海、南京等省市,县委多次召开电话会部署劝阻灾民外流工作,确定一名副县长具体负责,区、社派专人在各交通要道设立劝阻站,县委派出工作组到各地进行劝阻,先后动员灾民1.58多万人回乡生产。1963年,收容江苏省33个县和本省的灾民1.3万人,经过动员遣送回原籍的3194人,在和县安家落户和自谋职业的5663人,这些人员都由生产队与当地社员同样安排口粮,同工同酬,国家辅以救济,以解决他们的吃、穿、住、疾病医疗困难。1964年,流入和县灾民8430人,遣送回原籍2502人,对其余暂未遣送的5928人,春节期间、发放救济款1.18万元,供应大米3万公斤,救济布票8500尺,棉花525公斤,并为753名灾民治病,医药费7900元。1965年,遣送回原籍的灾民1476人,其中江苏1080人,河南23人,上海1人,本省361人。1978年后,农村推行生产责任制,流入和县的灾民大为减少,原来在和县安家落户的灾民也纷纷回原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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