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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节日慰问每逢春节、“八一”建军节,和县各级党政组织都以茶话会、座谈会、团拜会、联欢会、电影、戏剧招待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慰问驻军指战员、伤病员和烈军属、转业、残废、复员、退伍军人的活动。全县区、乡(社)镇、村(队)和县直单位广大干部群众,在节日期间向烈军属和其他优抚对象拜年,送年画、慰问信、春联、糕点、食糖等,已成为新风尚。1949年至1959年10年间,全县人民春节赠送烈军属、荣、复军人的慰问品,物资有:光荣牌4495个,光荣匾24块,光荣灯2826盏,慰问信45873封,贺年片3875张,人民币2707元,鸡170只,鸡蛋108123个,鱼292公斤,猪肉173公斤,大米1383公斤,糖果1128公斤,食盐7722公斤,蔬菜4250公斤,以及毛巾、肥皂、鞋、袜、香烟、千张、干子、豆腐等生活用品。
1965年,县成立了“和县各界人民春节慰问团”,团长由副县长戚如桐担任,副团长由政府、军队、人民团体和区、直属社等有关负责人共17人组成,各公社、大队也成立了慰问小组,计269个,1377人。县城召开了1000多人的党政军民春节联欢晚会,芜湖市文工团来和县对驻军、芜湖地区在和县建立的荣复军人疗养院进行慰问演出,县电影队也进行慰问放映。县人民委员会印发8000张慰问信,4000张“光荣人家”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对全县优抚对象进行登门送发和慰问。“八一”期间,全县12个公社,17个大队召开了优抚对象座谈会,参加者达1900多人。县城、绰庙、石杨、乌江、濮集、沈巷等地,还对驻军和优抚对象举行报告会、联欢会。
80年代,为发扬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全县各地把拥军优属活动和深入开展“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学生、少先队员、共青团员,积极开展给烈军属、残废军人做好事、送温暖等活动。
群众优待对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的群众优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同时期,采取不同办法。1951年,农村优抚对象实行代耕制,当年享受代耕的1198户,代耕7513亩,代耕形式有包耕、固定代耕、助耕和派耕四种。1953年代耕2722户,耕地15738亩,其中有80%是互助组包耕或代耕的。为搞好代耕工作,各区、乡召开烈军属、群众座谈会,确定代耕户、代耕田亩,评出每亩全年用工量,分村登记劳动力,以乡为单位,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并签订代耕合约,做到包耕、包种、包收、包上仓。1956年,代耕制度改为优待劳动日制,享受优待的烈军属、荣复军人1354户,优待劳动日62864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46个。1959年享受优待的1175户,优待劳动日79489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67个。为鼓励烈军属的生产积极性,实行“多做不减,少做不增”。1963年评定优待劳动日,“一年评定、三年不变”,当年享受优待劳动日的1010户,优待劳动日80251个,平均每户优待劳动日79个。1965年享受优待的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3076户,优待劳动日127315个,年终决算计分得人民币8.91万元,原粮11852公斤,粮票2983斤,柴草9.79万公斤。1979年,享受优待的1786户,年终分得优待劳动日款12.34万元,平均每户69元。1981年,农村推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优待劳动日改为优待金,优待金按照当地最高劳动力收入的二分之一,由公社统筹,年终结算,一次付清。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坚持“保证烈属、优待军属,适当照顾其他优抚对象”的原则,农村军属实行全部优待,全县优待户的优待金也逐年增加,1981年户均75元,1983年户均155元,1988年户均350元。1988年比1981年增加4.6倍。为贯彻执行《军人优抚条例》,县民政局在西埠、新塘、香泉、石杨、白桥、八角、十里7个乡进行试点,全县各乡、镇普遍施行,做到优抚工作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
二、抚恤
烈军属抚恤人民政府对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生产上和生活上的困难进行临时救济。1950年发放烈军属、荣复军人救济粮6.45万公斤。1951年发放救济粮8.95万公斤。1954年和县遭受洪水灾害,为帮助烈军属恢复生产,1955年发放生产补助资金4万余元,帮助购买耕牛100条,大型农具1046件。1949年至1959年共发放救济款16.5万元,医药补助费1.04万元。1961、1962两年发放救济粮款9.59万元。1972年发放救济款18万元。1976年发放救济款9.9万元,解决4199人次的生活困难。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由于受各种自然灾害的影响,仍有一部分烈军属、荣复退伍军人困难户,每年放出临时救济款6万元左右。
国家补助1953年实行定期补助,对象是烈士的直系亲属,复员军人,城镇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当年享受常年补助的204户,3473元,户均17元。1960年定期定量补助252户9876元,户均39元。1962年定期补助296户,每月补助费1171元,月户均5.8元。1963年国家规定定补标准为:农村每户每月4~6元,城镇6~10元。1976年定期补助845户,5.1万元,户均60元。1985年全县享受定期补助的1402人,13.8万元。同年烈属改为抚恤金发放。1988年享受优待抚恤金的烈属、病故军人家属115人,发抚恤金3.13万元,年人均272元;其他定期补助的2043人,24万元,年人均117元。当年和县复员军人生活困难定期补助标准是: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5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12元,抗美援朝入伍的10元,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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