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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一)典当
清代咸丰年间,和县有典质业(包括以押代质)13家。光绪年间,减少为4家,每个典质业全年纳税银约50两,民国10年(1921)在和城大西门,开设“晋和质”(又名老当铺);民国16年(1927)在和城大南门,开设“长盛质”(又名新当铺)。均归安徽省典质业公会办事处管理。典当业务主要是:以金银首饰、古铜玉器,名字名画,皮毛、衣物等典当现金。典质时间为16—18个月,按月付息,月息2.5—3%,典当物品逾期不赎,当铺有权收物品作价出售,获取厚利。同时还向官方开展借贷业务。仅民国16年(1927)至民国17年(1928),晋和、长盛二典质业向国民党县政府借贷8148元。民国19年(1930)7月奉省府建字第3281号令,通知晋和、长盛二质业,对人民各种借贷年利息不得超过二分。并通知取消抽取打包费。
(二)钱庄
民国5~6年(1916—1917),和城设有“美生生钱庄”,资本5万元。民国14年(1925),和城有“禹万元钱庄”,资本10万元。乌江镇“昌森钱庄”与南京“森源钱庄”合伙,资本1万元,钱庄利息为六厘。民国16年(1927),和城有“万生钱庄”,同年4月和县地方财政局曾向该庄借500元。
(三)银行
安徽省地方银行和县办事处
民国25年(1936),县曾设安徽地方银行和县办事处,办理汇兑、存贷业务,管理地方和军队经费,收购黄金等。
民国35年(1946)3月,中国农民银行南京分行,在和县设“乌江农贷通讯处”。
大江银行和含分行
民国31年(1942),为抵制伪币和法币在根据地流通,保护根据地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再外流,和含行政办事处,遵照皖中行政公署的指示,在朱家庵设立大江银行和含分行,在行内建立印钞厂,发行大江币(和含版)。并在一些集镇设兑换点,张贴告示,限期将伪币、法币兑换大江币。
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
1949年5月,设和县金库,收存税款和战斗中收缴的金银等物。1950年2月,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县办事处。1950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职工25人,下设农贷队,在各区派驻农贷员。1958年12月,和县、含山两县合并,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和含县支行。次年5月,和县、含山两县划开,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1968年8月,和县支行成立革命委员会,12月,撤销和县支行革命委员会。198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撤销,其业务由工商银行和县支行代理,在工商银行和县支行内设代理人行业务股。1986年12月,恢复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内设中央金库和县支库。1988年,内设人秘、综合业务、会计、保卫、发行等五个股,职工25人。
中国工商银行和县支行
1985年1月,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和县支行,这是金融改革设立的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的下属机构划归中国工商银行和县支行领导,行使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的职权,行内设代理人行业务股。1986年9月,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业务划开。该行内设人事、秘书、保卫、会计、出纳、信贷、计划、储蓄、稽核九个股及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下设乌江办事处,西梁山及和城南门两个分理处,本行营业部,东门、和城、车站、造纸厂、西埠、酒厂六个储蓄所,全行职工98人。
中国农业银行和县支行
1956年1月,成立中国农业银行和县支行,1957年4月撤销,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内设农金股。1964年1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和县支行,1966年2月,再次撤销,业务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管理。1980年1月,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和县支行,内设人秘、农业信贷、会计出纳、计划信息、工商信贷、信合、审计稽核、保卫等8个股和总务、监察2个室,下属机构有支行营业部及沈巷、白桥、姥桥、新桥、环城、西埠、石杨、善厚、乌江等9个营业所,和城中心储蓄所领导下有支行专柜、小市口、文昌宫、北门等4个储蓄所,基层有白桥、姥桥、西埠、乌江4个储蓄所,共有职工114人。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县支行
1978年5月,成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和县支行,内设人秘、会计、业务、储蓄4个股,下设和州、北门、姥桥三个储蓄所。1988年有职工22人。
(四)信用社
民国36年(1947),国民党县政府在“加强合作,改善民生”的口号下,曾组织乡镇合作社5个,保合作社26个,专营合作社5个,社员8422人,募集股金2057万元(旧币)。各社多以运销为主,兼营消费、信用、生产等业务。计发放生产贷款4000万元,水利贷款1500万元,棉花运销贷款2000万元。
建国后,和县农村从1954年起,随着互助合作运动,先后建立138个信用社,1个信用部,5个信用组,后由于区乡(社)行政的不断规划而变化,至1988年全县有39个信用社,14个信用分社,38个信用站或储蓄所,隶属县信用社领导,职工总数412人。入社社员由1954年22.19万人,发展为53.09万人,股金由1954年11.48万元,发展为127.40万元。
(五)城市金融服务社
随着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适应各种商品经济的发展,县工商银行于1985年冬组建“和城金融服务社”,后又分别在和城南门和文昌宫商场设立2个金融服务分社,股金4万元,职工11人。城市金融服务社隶属县工商银行领导、管理和监督,是为个体工商户及城市居民服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民主管理。自组建以来,由以存、贷为主,逐步扩大到办理储蓄、托收、信汇和结算等业务。截至1988年底,共吸收存款余额230万元,投放贷款余额216万元。1986年~1988年累计投放贷款1266万元,盈利25万元,为振兴城市经济、支持集体、个体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民间金融服务社
和县石杨地区在“自愿结合,筹资入股”的原则下,共筹集资金12万元,于1988年3月成立“石杨区金融服务社”,是和县第一个民间集体金融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营方针,开展以存、贷为主体的金融业务。存、贷利率按国家规定,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行政上隶属石杨区公所,业务上接受县人民银行的协调、监督和指导。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下的董事会民主管理和经营聘任制,职工合同制。至本年底,组织存款29.7万元,发放贷款34.4万元,盈利1.1万元,支持“两户一体”发展商品生产,深受欢迎。
二、货币
(一)币种
清末民初,和县流行的货币有硬币、纸币两种。
硬币:有鸦片战争后流入中国的墨西哥制的“鹰洋”,清政府制的“龙洋”。民国元年(1912),国民政府制的孙中山半身侧像,开国纪念银币。袁世凯头像的“袁头”和国民政府(1933年)制的“船洋”等五种银元硬币。面额有壹元、伍角、双毫、壹毫。辅币有清制的铜元,面额有十文、廿文。国民政府发行的半分、壹分铜币和伍分、拾分、贰拾分三种镍币。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发行法币,禁止银元流通。抗日战争后,由于通货膨胀,银元又在市场和民间出现。
纸币:民国成立后中国银行发行的国币,票面为壹元、伍元、拾元;交通银行发行的国币,票面为伍元、贰拾元。民国24年(1935),国民政府发行法币,有中国银行发行的法币,票面为壹元、伍元、伍拾元、伍百元;中央银行发行的法币,票面有壹分、伍分、壹角、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伍佰元、伍千元、壹万元;交通银行发行的法币为壹元、伍元、拾元、贰拾元、贰拾伍元、伍拾元、壹佰元;农民银行发行的为壹角、贰角、壹元、伍元、拾元、伍拾元、伍百元。民国31年(1942),中央银行又发行关金券,票面有关金拾分、关金贰拾分、关金壹元、关金伍元、关金拾元、关金贰拾元、关金伍佰元、关金伍万元、关金贰拾伍万元。民国37年(1948),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票面为壹角、伍角、伍元、贰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伍佰元、壹千元、伍千元、壹万元。
抗日战争时期,在沦陷区内使用汪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票面为壹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伍元、拾元。
民国31年(1942),和含行政办事处设立的大江银行,发行大江币(和含版),票面有壹分、贰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
解放战争时期,华中银行、江淮银行、北海银行发行的“华中币”、“江淮币”、“北海币”和“大江币”同时流通使用。1949年4月全国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
建国后,1955年3月1日改用“新人民币”。1957年12月1日国家发行金属货币5角、1元及10元新币。1964年4月10日收回苏联代印的3元、5元及10元券。1987年4月起,中国人民银行陆续发行一套新版人民币。面额:主币有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六种;辅币有1角,2角,5角三种,比率为1比1。
(二)比值
“法币”与“关金券”的比值:民国31年(1942),法币与关金券的比值为20比1。
“法币”与“金圆券”的比值:民国37年(1948),法币与金圆券的比值为300万比1。
“法币”与“中储券”比值:民国31年至民国34年(1942至1945),法币与中储券的比值为1比30。
“大江币”与“法币”的比值:1945年前大江币“抗币”与法币的比值,老抗币1比30;新抗币1比50。提高比值的原因,即抗币发行不久,因受印刷条件的限制,货币量不够市场商品流通需要,加上法币无限制的膨胀,致使根据地物价上涨,为此,提高抗币本位价值,摆脱法币的影响,故抗币与法币的比值,由1比5,1比10,1比20,1比30,提高到1比50。
旧人民币与大江币的比值:1949年5月1日,大江币1元,兑换旧人民币0.46元。1955年3月1日,开始发行新人民币,同时对旧人民币兑换收回,旧人民币与新人民币的比值为1比1。
1953年至1988年,和县共投放人民币222028万元,回笼214345万元,净投放7683万元。历年投放渠道,主要是工资性支出占投放总额13.3%,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占投放总额32.6%。回笼则以商品销售占回笼总额59.5%,储蓄占回笼总额14.3%。
1988年投放人民币33670.4万元,比1953年增长21.2倍,回笼34310.2万元,比1953年增长24.2倍。
现金投放回笼情况表

三、信贷
(一)工商信贷
建国初期,为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稳定物价,逐步将各种经济成分纳入社会主义轨道,工商信贷支持国营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和私营工商业。1952年后,为了发挥国营商业的主要作用,工商信贷重点转向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对私营商业则从严掌握。1954年后,为加快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组织起来的工商业及小商贩进行贷款,同时,增加利率档次,发挥信贷的经济杠杆作用。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商业信贷贯彻“区别对待”的方针,对农副产品收购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及时供应。
1958年后,由于大办工业,工业贷款大幅度增长,全年工业贷款余额224.7万元,比1957年贷款余额增长5.17倍。
由于“大跃进”的影响,工商信贷一度出现有求必应现象,银行失去监督和控制作用,造成资金浪费,不能正常周转。1962年在国民经济调整中,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严格掌握各项贷款的发放,尽量使银行信贷与企业生产经营相结合。
1979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银行信贷认真贯彻存贷挂钩,计划管理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的信贷原则,扩大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办理中短期设备贷款。县工商银行根据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合理投放信贷资金,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商品流通,1985年至1988年,共发放各项贷款135125万元,其中工业贷款5546万元,商品流动资金贷款29199万元,技术改造贷款380万元。1988年市场一度物价上涨,贯彻“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的金融工作方针,及时调整存贷利率,加强现金管理,控制信贷膨胀规模,至年底,共贷款9880万元,实现总量控制,略有盈余。同时,各专业银行运用经济杠杆,做好挖潜工作,对未完成挖潜的企业,加收罚息,扣减贷款,至年底,共完成挖潜380万元,累计收回到期及逾期贷款1024万元。
(二)农业信贷
建国后,本着“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适时发放各种农业贷款。1950年,为支持贫困农民恢复和发展生产,及时发放种子、肥料、耕畜和生活贷款,至1952年底,共发放贷款37.7万元。1953年,贯彻“帮助农民,解决困难,发展生产,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组织起来”的信贷方针,对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的农民优先贷款。1955年至1956年,为巩固发展农业合作化和贫下中农之间的团结,发放为期3~5年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至1957年,累计发放农业贷款783.2万元,其中贫农合作基金贷款85.5万元。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先后发放耕畜、种子、肥料、副业和生活贷款,至1962年,累计发放贷款2083.4万元。同时,为了减轻贫困社队的负担,对1962年以前的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和其他贷款,进行全面清理,共豁免金额105.17万元。1970年后,农业贷款主要是支持农业机械化和农田基本建设。
1979年后,农业贷款转移至发展商品经济上,贷款投放亦逐年增加,1979年,农业贷款623.7万元,1988年增加为2240万元,比1979年增长2.5倍,并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1979年至1988年,对乡镇企业累计发放贷款7763万元。在农业贷款中以支持农业科学技术为重点,1984年至1988年,累计投放贷款896万元。
四、储蓄
由单位和城乡居民个人储蓄两部分组成。银行办理单位和城镇居民储蓄,信用社办理农民个人储蓄。建国后,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先后开办的储蓄种类:有定期、活期、零存整取、保值有奖和集体户定额等五种,还开办“华侨储蓄”业务。1952年底,全面存款94万元,1957年存款532.6万元,增长4.6倍。1978年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增加,储蓄利率调整,扩大储蓄种类,增设储蓄网点,城乡人民储蓄大幅度上升,各专业银行均开办有奖储蓄和摸奖储蓄业务,县工商银行1985年至1988年,开始集小储蓄75户,吸储额32万元,发展储蓄代办员、协储员118人,开办有奖储蓄372万元,试办工资转储147万元,组织8组摸奖储蓄,吸储165万元。1988年底,全县各专业银行储蓄3429.8万元,比1978年增长19.6倍,比1952年增长35.4倍,其中农村储蓄2007.2万元,比1978年增长12.4倍,比1953年增长140.4倍。
邮政储蓄民国9年(1920),和县邮政局开办“有簿储金”业务,由于当时工商业经济不发达,社会贫困,存储额甚微,于1948年解放前夕停办。建国后,没有开办此项业务,1979年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商品经济发展,货币流通活跃,根据邮电部部署,县邮电局于1987年3月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储蓄种类分活期、定期两种,先后增设沈巷、乌江、西埠、姥桥、新桥、白桥、西梁山等处邮政储蓄点。1987年储户1779户,储蓄额39.7152万元,1988年底储户增长到2.1798万户,储额为817.574万元。
和县存款信贷逐年情况表

五、债券
(一)公债
1950年9月开始,和县银行代理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公债以大米、食油、龙头细布和煤等实物标价折实计算,故称“折实公债”,全县共发行14277份,每份按2.91元折算,年息5厘,抽签分5年还清。
1954年至1958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至1956年共发行公债14.98万元。1957年发行公债15.96万元,1958年发行公债30.77万元,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在和县共发行61.69万元。
1959年至1961年共发行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75.60万元,其中:1959年发行36.75万元,1960年发行公债24.67万元;1961年发行14.18万元。以上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均已还清本息。
(二)国库券
和县自1981年起,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但1981年未向个人发行。国库券年息:单位认购的年息4—5厘;个人认购的年息9厘至1分。五年还清本息。全县1981年—1988年,国库券累计认购9951万元,其中:单位认购2247万元,个人认购7704万元。
和县国库券认购情况表

六、保险
民国19年(1930)上海银行和金陵大学农业试验所,在和县乌江试验区,配合农业贷款举办耕牛保险。民国24年(1935)有五个村成立耕牛保险协会,入会会员61户,保险耕牛63头,保险额3267元法币,后因农民对保险认识不足而停办。
1951年2月在中国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内,设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特约代理处,对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供销社、商业、手工业及农村,开展各种强制和自愿的保险业务。
1952年11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县支公司。1957年4月撤销,在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内设保险股。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国家保险已被人民公社保险所代替,保险业务停止。
1982年,恢复保险业务,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县代理处。在人民银行和县支行内,开办国营企业财产保险和汽车保险,全县有26个企业,34辆汽车参加保险,投保金额4490万元,收保险费12.81万元。没有理赔事件。
1983年7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县支公司,保险业务增加了家庭财产保险和船舶保险,共收保险费15.75万元,出险理赔43起,赔款12.5万元,赔款率达79.3%。其中企业财产遭受洪水损失严重,赔款11.97万元。
1984年3月,从人民银行分设出来,县支公司内设置业务股和财务股,有工作人员8人,业务增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共收保险费金额17.17万元,出险理赔57起,赔款8.66万元,赔款率达50.4%。
1985年,增加了养老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收保险费37万元,比上年增加一倍以上,出险理赔213起,赔款10.23万元,赔款率27.6%。
1986年公司内增设人秘股,人员增到15人,收保险费74.98万元,比上年又增加一倍多,保险业务增加到11种,农村保险业务比重增加,服务领域扩大,全年共出险理赔43.46万元,赔款率58%。
1987年收保险费270.73万元,是上年的3.6倍,出险理赔76.09万元,赔款率28%,虽然不高,但家庭财产保险和船舶保险,均超出收保险费91%和46%,家庭财产保险已逾十万户,对农村家庭已普及。
1988年公司工作人员已增加到21人,原设有人秘股、计财股、业务股,后又分成一股、二股、三股及营业室。本年共收保险费200.42万元,出险理赔129.66万元,赔款率64.7%,家庭财产保险赔款仍超出收费金额74.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数逾10万人,其中主要是学校师生团体平安保险,全县中小学已全部投保。
1988年出险理赔的大事件,个体运输车船理赔万元以上的5件,先后有6名驾驶员车祸死亡,腰埠煤矿2名矿工,因瓦斯爆炸死亡;学生也有16人先后因意外事故死亡。
和县保险公司业务开展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多次获得省、地公司金融先进单位,并获全国先进单位,公司经理陶德琴获全国保险系统“百朵金花”荣誉称号。
和县保险业务发展情况

1988年和县保险业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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