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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机构
民国时期,国民党县政府第二科,管理全县财政,田粮处负责征收田赋。
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设立计征科,1950年改为财粮科,1955年改为财政科。1958年财政科与税务局合并,同年12月,和县、含山两县合并,成立和含县财政局。1959年5月,和县、含山两县划开,复称和县财政局。1966年至1969年,改为财税小组。1979年,财政、税务分开,恢复财政局,内设人秘、监察、综合、农财、外事、企财、行财、预算、会计等股和会计师事务所、中华会计函授学校、附设三查办公室、国库券推销办公室、社会集团购买力控购办公室,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下属有7个区的财政组,39个乡(镇)财政所。
二、体制
清末,和州地方财赋各项存留支给,皆按定例。征解粮银、官吏俸禄、屯兵皂隶、驿站杂役,慈善救济,盛会祭祀等项支出,均在田赋、杂税中坐支抵解。
民国初年,地方无统一预算。民国16年(1927),撤销县知事公署,成立和县县政府,设第二科,负责地方收入征解支付。民国25年(1936),和县开始有地方经费岁入、岁出概算,以田赋附加、各项捐税为主要财源。民国31年(1942),县城沦陷,国民党县政府迁址善厚集,经费由上级拨给。民国34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恢复中央、省、县三级财政。
建国后,废除民国时期的地方性苛捐杂税,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县一级财政。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体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拨款。1952年,开始编制财务预算、决算和试行预算管理。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1954年至1957年,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支出包干”的体制。1959年至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比例包干,一年一定”的体制。1971年至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的体制。1974年至1977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额分成”的体制。1978年至1982年,实行“定收定支,增收分成,加基数比例留成”的办法。1983年至1984年,实行“定额留成,增收分成,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1985年起,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办法。
三、财政收入
据《和州志》记载:明、清时期,赋税有田赋、丁赋、杂税等,以田赋为主。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除免征养马户外,全县实征税粮(麦、米、豆)4301.6石,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实征田赋、丁赋银33313.29两,另纳本色米3835.32石。同治元年(1862),实征地丁、祭祀俸工廪粮、漕项、驿站、扌贡脚等银26780.8两,本色米482.8石。
民国时期,财政收入有田赋、杂税、契税附加、田赋附加、厘金、公产学租等项。民国26年(1937),地方岁入预算为法币209289元,其中田赋各种附加80756元,契税、牙税、牲屠税及杂捐36422元,公产学租12710元,代省征收附加30264元,其他杂项49137元。民国29年(1940),地方岁入预算为法币190632元,其中捐税152573元,公产学租9880元,规费2400元,其他23300元,补助费2479元。民国35年(1946),地方财政预算岁入法币12930.68万元,其中课税469万元,代征国税3388.05万元,契税附加400万元,漏税罚金6万元,规费21.5万元,公产租息4315.13万元,县银行营业盈利20万元,其他90万元。此外,应征实物粮13.33万石,实征8.33万石,其中赋粮5.10万石,公粮1.53万石,军粮1.70万石。
民国26年(1937)后,和县除国民党政权外,还有日伪政权和共产党的民主政权,日伪政权的财政收入主要是田赋和捐税。民主政权的财政收入有田赋、税收两项,以田赋为主,依据农业税征收暂行条例,规定田赋由田主负担,公粮由生产者负担,如1943年,和含行政办事处午季田赋公粮税单上有一据写明:“南姥区孙后鲁乡前唐保一甲唐义潮,自田六丘10亩3分,要交粮赋米41斤3两,公草20斤6两,平均每亩4斤粮2斤草”;税收有货物进出口税(外地商人进口农业生产资料、军需物资、军民生活日用品,可以少收税或不收税,进口不必要的物资或奢侈品则提高税率征收)、特税(税收人员到根据地边缘区、国民党统治区或沦陷区征收鸦片烟税)、营业税(对没有公粮田赋负担、且后勤劳役较少的商店和手工作坊,征收一定的营业税)。各项收支先后由货检处、特税局、财粮科和货管局经办。
建国后,财政预算内收入有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入、农业税收入三项。1951年,全县财政收入为97.1万元,1955年,财政收入139.5万元,其中企业收入2.9万元,工商税收入68.7万元,农业税收入31.1万元。1959年至1961年,由于浮夸风和高征购,三年内共征收农业税455.1万元,年均151.7万元,比1955年增加3.87倍,使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发生了严重困难。1960年后,撤并企业和精简职工,多数企业出现亏损。1962年,根据上级指示,在本年度一定要将以前年度(包括本年度)所遗留的亏损数处理掉,因而在决算整理期间(1963年1月1日至15日),经县人民委员会批准,退库42.88万元,除退还已收入库的企业收入12.8万元外,其余的30.08万元,在总数中退库,以致在决算表中出现企业赤字30.1万元。1963年后,经过调整,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尤其是企业收入和工商税收入逐年上升,1965年为298万元,占财政总收入50.2%,1978年为586万元,占67.6%,1988年为1422万元,占71.6%。1951年至1988年,全县财政收入累计25246.2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118.3万元,占总额11.91%,工商税收入12176.5万元,占总额48.2%,农业税收入9415.3万元,占总额37.3%。
财政预算外收入,主要有农业税附加、工商税附加、各种规费、自筹资金和“五小”工业利润留成等。1953年起,农业税附加一直按农业税15%征收;工商税附加按所得税10%,营业额0.5%交纳,临时商业按商业额10%交纳,逾期不交者按0.5%罚滞纳金;工商、卫生、公安、民政等各种规费,1951年按和县制定的各种规费标准征收,后按《皖北区规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执行。1958年至1988年累计收入1691.6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86.9万元,占总额5.1%,工商税附加1317.6万元,占总额77.9%。
四、财政支出
民国17年(1928),和县上解田赋银30883两,存留俸工银26650两,驿站银280两,漕项银1790两,合计59603两,上解军队和漕运官丁月军饷粮米3835石。民国26年(1937),地方岁出预算合计法币20.93万元,其中行政支出6.94万元,教育支出8.52万元,建设支出1.67万元,上缴省田赋附加3.03万元,其他支出7700元。民国29年(1940),国民党县政府地方支出19.06万元,其中行政支出3.80万元,保安支出5.29万元,教育卫生支出5.84万元,建设支出1.26万元,其他支出2.87万元。民国35年(1946),国民党县政府地方支出预算为12930.68万元,其中行政支出2189.98万元,文教卫生支出369.41万元,保警支出309.60万元,建设支出110.25万元,其他支出9951.44万元。民国37年(1948)上半年,地方预算支出1019.91万元,其中行政支出258.03万元,教育文化支出225.35万元,保警支出406.64万元,经济建设支出14.49万元,其他支出115.40万元。
建国后,财政预算内支出项目,有经济建设费,社会福利文教卫生费、行政管理费。经济建设费,有工业基本建设和农业基本建设两项。社会福利文教卫生费,有抚恤事业费、社会救济费、自然灾害救济费、文化事业费、教育事业费、计划生育事业费等。行政管理费,有国家机关经费、行政业务费、干部训练费、其他行政费等项。
1949年,支出项目只有行政管理费。1950年增加社会福利文教卫生事业费。1951年增加经济建设费,此后,经济建设费和社会福利文教卫生事业费成为主要支出项目。1952年,经济建设费和社会福利文教卫生事业费分别占全县财政总支出的15.7%、34%,到1988年分别占财政总支出的24.2%、46.6%。
1950年至1988年,和县预算内累计支出24532.4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5720.6万元,占总支出23.3%,社会福利文教卫生事业费12402.9万元,占总支出50.6%,行政管理费4951万元,占总支出的20.2%。
预算外支出项目也是经济建设费、社会文教费、行政管理费。1958年至1988年,累计支出1494.9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735.1万元,占49.2%,社会文教费380.3万元,占25.4%,行政管理费232.1万元,占15.5%。
附:几项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投资
1954年,投资11万元,创办和县电厂。
1958年,投资140.06万元,大办钢铁、大办工业,此项投资多数未收到效益。
1960年,投资121.82万元,兴建和城35千伏变电所。
1965年,投资98.17万元,新建电力排灌站26座。
1978年,农业投资66万元,帮助50个生产队购置手扶拖拉机100台,收割机38台,耕牛50头。购柴油机5台、电动机19台,建小型水库7座,建涵闸6座,土井110眼,电灌站10处。
1981年,安排支农资金23万元,扶持社队企业24个,支援穷队50个,帮助防治病虫害7.1万亩,提供水稻良种75万斤,购买耕牛23头,小农具13件,办沼气60处。
1986年开始兴建牛屯河水利工程,和县除承担外贸债务524万元外,还投资367万元,分为五年投资。
1986年至1987年,和县共引进外资60.2万美元,其中用于牛屯河工程36.2万美元;用于推广科学技术、发展渔业、牧业和农业供电,公路建设24万美元。
财政预算内收支

财政预算外收支

财政收支平衡表

预算外平衡表

五、财政监督
县财政局除接受主管单位领导外,还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县财政局要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作财政决算和预算报告。
建国初期,财政监督仅限于行政事业经费,以后随着事业发展和门类增多,财政监督工作范围不断扩大。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日常财政业务活动和会计检查、审计之中。
1952年,在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中对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检查,共查出专款基金、保管款1.15万元。同年冬,和县财粮科,因制度不严,发生一件大的盗窃案件,会计姚字林乘主办会计回上海探亲时,盗窃人民币2万元,逃往南京。姚在南京以购印刷机、需要运输用费名义,提取现款3000元化名姚南飞逃走,两年后从上海逮捕归案,给于严惩。1953年起,实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县一级,划为行政与事业两大系统,分别管理。区一级,实行以领代报制度。同时组织监察网,开展财务监察工作。1957年,围绕增产节约运动,组织31人,检查30个单位,查出挪用、积压、浪费、浮支、冒领、擅自开支等计1.29万元,分别进行处理。1958年,建立乡镇财政,由银行或营业所代理乡镇金库。1961年,开展全县清仓核资,整顿财务,加强经济核算。通过清理,收回应该上缴财政6.5万元,压缩行政企事业单位购买力27.25万元。1962年,在“当年平衡,略有回笼”方针下,大力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达到收齐用好,保证全县43.8万元支农资金使用及时。1963年,在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下,年终在全县认真清理72个单位,清理款达14.38万元。处理历年冻结存款,解冻各项经费2.71万元,并清理县直机关38个单位的小钱柜,应存资金102.63万元。已被动用72.21万元,尚积存物资和资金30.42万元。1978年,深入检查督促,狠抓财政收入,是年全县企业上缴财政利润161.7万元,超额28.5%,比1977年增长42%,是和县财政历史上超收最多的一年。
1980年,开展财政纪律检查,在109个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中发现一些企业有不交、拖欠、截留上交国家利润现象。通过检查和处理,收回、补交1.58万元,入库7.78万元。1981年,全县检查175个独立核算单位,暴露并处理有问题的金额210多万元,上交和收回33万元,纠正33.8万元,立案查处38件。1983年,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和经济责任制。1985年底,共审计92个单位,审计出各种有问题的资金238万元,其中违纪金额42万元,应上缴财政20万元。至1988年,五年内共审计309个单位,查出各种违纪金额602.8万元,应上交财政73.55万元,已上交财政39.48万元。1988年审计34个行政单位,发现有13个单位购买小汽车13辆,价值42.85万元,其中有6个单位,未经批准,无控购手续,违控金额26.75万元。有5个执法单位,规费罚没款收入86.4万元,坐支85.45万元。1至10月,对10个单位定期审计,发现吃喝招待费3.37万元,最多的一个单位达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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