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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物价工作由县工商科兼管。1949年4月至1950年2月,和县出现四次物价波动,县人民政府在“稳定物价,加强管理”的方针指导下,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开展了稳定物价的斗争,依法处理了不法商人。在三年经济恢复时期,农产品棉粮比价,工农业产品(商品)的地区差价、批零差价、购销差价、品质品种差价及季节差价,修正和调整的权限,分别属于中央、省、专署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分级管理。县工商科主要管理上级既定的物价和按照上级规定的差率,掌握和县市场零售价格。并协同有关业务部门制定本县自产、自销零星手工业品和小土产品批零价格。1953年4月,县人民政府对核价、议价制度作出规定,对节日、集会、季节性之某些物资供应不济,并关系群众利益较大的商品,可组织私商同业公会议价,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和城报县工商科备查)作为临时性措施,一般物资可不必核价,纠正强制性订价、限价,允许售价低于议价,同业公会不应加以强制。1955年,县及县以下各收购与供应点的粮食具体价格,一律由专署以上掌握制定。油料、棉布除城区及重要的点由专署以上掌握外,县以下小点的价格由县工商科掌握,调价时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具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百货商品价格,为减少地区差价混乱,县及县以下各点由专署级分公司以上机构掌握。主要食品及土产品价格,县城以上地区由专署以上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县以下小点由有关公司或合作社负责提出调价意见,会同工商科研究,取得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或授权于有关单位下达执行。
为防止城乡物价倒挂,对大百货、大五金、烟、酒以及主要土副产品,国营、合作社零售价格必须统一。无国营公司地区合作社的零售价格,可根据进货地点零售价,加地区差价。对小百货及次要的土副产品一般保持统一,个别经工商行政部门同意,可略低于国营牌价。1956年,县工商科内设物价委员会,负责关系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主要商品价格管理,各国营商业公司、供销合作社,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物价员,管理本单位商品价格。
1958年中央曾把大部分价格管理权,下放给地方。1959年由于各类物资供应日益紧张,对非一、二类物资,按照不同品种,分别实行国家牌价、限价和议价。下放权又逐步收归中央和省,实行两级管理。对市场采取平抑措施,使消费品价格稳定在一般价格水平。
1961年,成立县物价委员会。1963年后继续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关系国计民生、涉及面广的产品价格,仍由中央、省、专署三级分别管理。厂、矿企业和人民公社无权订价和核价。县物价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县内饮食服务、修补、加工收费标准,管理不属中央、省、专署管理的自产自销工艺产品和手工业产品以及农村集市贸易价格。对县业务部门系统内涉及面广,影响较大的价格制定,应提出方案,交县物价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研究审议。
“文化大革命”初期,县物价委员会自行消失。1968年3月,成立和县革命委员会后,由生产指挥组计划小组兼管。1976年后,改由县计划委员会兼管。
1979年起,中央和地方逐级下放物价管理权限。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工农业产品,继续实行由国家和省统一订价,部分品种分别实行浮动价、议价。季节性强,与人民生活关系不大的副产品和一些点多、线长、利大以及规格花色繁多的工艺品实行浮动价格。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浮动上限、下限、中准三种幅度。小宗农副产品实行议购议销,根据生产、供求情况,灵活掌握,一般应低于当地集市贸易价格。1980年4月,恢复县物价委员会。
1983年进一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允许农商之间,工商之间,生产单位之间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协商定价,但在定价时必须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接受物价部门的管理监督。同年12月,撤销县物价委员会,成立县物价局。1984年,县物价局下设物价检查所。继后,全面放开小商品、乡镇企业生产的产品价格。逐步放开日用工业品的销售价格。调整了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居民定量供应的粮、油、煤的价格。初步理顺了各种商品价格的比价关系,并下放一部分价格管理权限。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规定的收费单位,发放了《收费许可证》。1987年对乌江供销社将计划返销饼肥160吨,以平价转议价销售,非法所得2.2万元,查出没收上缴财政。同年,又对西埠供销社加价销售,以平价转议价60.51吨返销饼肥,非法所得1.933万元,查清没收上缴财政。
1988年是物价波动最大的一年,也是近几年物价上涨幅度最高的一年。从第一季度到九月底,从邻省、市刮来的三次抢购风,严重地扰乱和县市场,尤其在九月份涨价风时,谣言四起。从县城到农村议论纷纷,大多数城乡居民卷进了“抢购风”的行列。少数国营、集体、个体工商户也趁机哄抬物价。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势,和县采取措施,对国家定量供应的粮、油、煤、食盐、食糖,一律不准提价,并保证供应。同时公布一批日用品的价格和差率。同年第四季度,和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把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起来,把检查重点放在生产资料、日用消费品价格及非商品收费上。全年共检查250多个单位,查出违法金额13.124万元,已经处理的10.178万元,其中没收非法收入9.93万元,罚款2500元。从此,制止了全县抢购风。
一、农产品价格
收购价格
建国初期,私商抢购粮食,哄抬物价。1950年8月,成立中粮公司和县办事处,加强粮价管理。每天挂出粮食购销牌价,差价控制在5.6%至8%之间。当时,稻谷、小麦、玉米、大豆、高梁、谷子等6种主要粮食每50公斤平均价格5.5元;菜籽、花生、芝麻、豆、茶、棉等6种主要油脂每50公斤平均价格35.4元。一直到1957年,粮、油价格基本稳定不变。1960年,超购粮加价10%,1961年,提高统购粮价27%。1965年,超购粮加价从10%提高到12%。1966年,统购粮价再提高16.34%。同时,取消原来规定的超购粮加价。1971年,又重新规定超购粮按统购粮加价30%。1972年,又重新规定超购粮按统一购粮加价30%。1972年,实行油脂超购加价30%。1979年后,提高粮食、油脂、棉花、生猪、家禽、鲜蛋、鲜鱼等18种主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平均提价24.8%。1983年,油脂超购加价改为“倒四六”(40%按统购价,60%按超购价)比例计算价格。1985年,统购统销改为合同定购,籼稻、玉米、白麦按“倒三七”(30%按统购价,70%按超购价)比例价收购。油脂油料价格提高幅度大于粮食价格。同时,取消生猪、家禽、鲜蛋农副产品的指令性价格,改为指导性价格。
销售价格
建国初期,粮油销价基本保持不变,购销差价控制在8%以内。1961年,提高粮食统购价27%时,销价不变,出现了粮食购销倒挂现象。1963年起,农村粮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平。1965年起,城镇居民供应的粮食销价也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平。同时,给予城镇机关职工粮价补贴,每人每月4角。1966年,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同时,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城镇机关职工粮价补贴,每人每月增为9角。1979年,再次提高粮食统购价格,而销售价格不变,第二次出现粮食购销倒挂现象。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后,农村供应的口粮、种籽、饲料等粮食销售价提高到比例收购价格,购销同价。城镇供应的定量口粮、行业用粮销价不变。因此,城乡销价差距较大。
油脂销价,1953年至1970年期间,随同收购价格的调整作相应调整。1971年,提高油脂收购价格,而销售价格,一直未变,每斤食油差价3角,倒挂幅度40%左右。
二、工业品价格
抗日战争前,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滥发纸币,通货膨胀,物价急剧上升。
建国后,经过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营、供销合作社企业占主导地位,工业品价格基本稳定不变。1958年,由于“大跃进”和大办钢铁,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商品供应和市场价格一度失去平衡。经过1963年至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主要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基本稳定在原来的价格水平上。“文化大革命”期间,物价冻结。1981年11月,提高烟、酒价格,降低涤棉布价格。如本省合肥牌香烟每包由6角3分,提为9角5分,名酒每瓶提价1元以上;化纤织物每市尺降价11%至18%。从1983年起,按照市场变化,百货、文化用品、针棉织品、五金、交电、小食品、日用杂品、小药品等八类490种小商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同年1月20日,化纤织品降价,棉纺织品提价。同时,降低布胶鞋和国产机械手表价格。1986年,确定食盐城乡差价和饲料定价,提高水泥、肥皂、绸缎、铝锅、黄金首饰、自行车、大曲酒的销售价格,降低部分黑白电视机、收录机的价格。1987年9月,石油实行平价、议价“双轨制”。在价格体系改革中,少数人利用一部分工业品实行的“双轨制”,转手倒卖紧俏商品,哄抬物价。1987年至1988年,出现了涨价风和抢购风。为此,中共中央决定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解决流通领域中的混乱问题。
几个主要年份农副产品收购价格

几个主要年份农副产品销售价格

几个主要年份工业品价格

三、检查监督
1955年发行新人民币后,调整了部分商品差价率,拉平国营和合作社的牌价,全县开展一次全面的价格审查。各国营公司审价3000多种商品,其中执行错误价格452种,占15%。合作社系统所经营的6707种商品,经过审价,发现执行偏高、偏低价格有1775种,占26.5%。通过调整,扭转了城乡倒挂不合理价格的现象。实行了明码标价,统一货号、规格和价格。
1964年,对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消费品零售价格影响工农关系的农产品收购价格和地方生产的一些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一次全面审价。商业、供销系统经营销售和收购的15691种商品中,价格执行差错的就有1673种,差错率为10%左右,其中执行偏高的863种,偏低的810种。手工业联社通过对各种农具消耗定额进行核算和整顿,16种主要农具价格比原价降低10%左右。同时,对和城地区合作商店的价格也进行审价。发现合作商店错误执行价格情况也相当严重。如中号碗每个零售价应为0.25元,而陶瓷商店执行0.80元;芜湖产35码二等品元宝胶鞋每双应售价3.05元,竟冒充一等品售价3.38元。通过审价,对旅社、理发、浴室、水炉、估衣、交易所等服务行业收费标准,也作了调整。如饮食业,按品种配料,订出规格和价格。
1980年4月,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价格管理,坚决制止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通知》,县革命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在全县开展一次物价政策和纪律的大检查。
1985年至1988年,共进行13次市场检查,被查单位1270个,违纪单位57个,占4.7%,罚没款18.89万元。1987年起,除市场检查外,重点转入行业检查。如检查生产资料、钢材、化肥、农药、农膜和石油、煤炭、棉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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