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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市场管理有四项:1、行商管理——凡外地客商来和县贩运物资,必须持有当地税务机关运销证明及工商行政机关行商证,未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批准一律禁止采购;同时也禁止采购贩运出境。2、牙行管理——经当地政府或工商部门批准的牙行,所抽取佣金,不得超过货价的百分之三(只收一方),不得减码减称,吃斗撒合等非法行为。3、五洋市场管理——设立中心市场,从小市口至六联合作社门前,设立门面经营。4、摊贩管理——从东门大街花纱布公司至县供销合作社为摊贩中心市场,布摊集中北门大街,铁业摊贩集中油坊巷大街,小食业集中于东门大街及北门朱宅空地上经营。市场管理重点是统一度量衡市制标准与明码交易。
市场管理主要对象是私营工商业,当时,全县有私营商业2358户,2943人,个体手工业4818人,为发挥其在恢复国民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对有利于国计民生的,政府帮助解决资金不足的困难,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或无发展前途的迷信品制作业65户、手工卷烟业120户,动员其转业,失业人员,帮助安置就业。各区、乡人民政府负责,对摊贩进行审查、登记、发证,并动员联营或合资经营,至1951年底,和城、白桥、乌江等三大集镇的11个行业,273户摊贩,组织联营26个,个体手工纺织业,实行联购联销。初级市场管理规定:主粮应保证中粮公司收购,允许加工厂、作坊收购一定数量粮食,不得抬价进级,非法套购;原棉禁止出境,收购仅限于花纱布公司、供销社设立的收购站(小组);农民出售、交换土产品,被批准的牙行,为交易服务,不得强迫其投行,收取佣金不超过货价的3%;行商除持有证明,得到工商部门批准外,严禁外商来本县采购物资。由于政策界限不明确,经验不足,管得过死,一度出现外商不来采购,行商不愿外销,土特产品滞销现象。为了解决产品滞销、积压问题,工商部门组织和城工商界人士,先后参加南京、皖南、皖北、芜湖、徽州等地举办的物资交流会,吸取经验。1952年5月,召开有棉麻、中西药、百货等行业的私营商业、国营公司代表29人参加的座谈会,分析产品滞销原因,研究措施,同年8月至12月,在和城、白桥、乌江、沈巷、善厚、濮集等集镇,举办初级市场物资交流会,成交总额72.17万元,其中工业品40.07万元,土特产品32.1万元。
1953年后,由于粮食、油料、棉花统购统销和计划收购,市场管理着重维护国家统派购任务的完成。严格禁止粮食、棉花自由买卖和贩运,全县关闭73家私营粮食行。1954年,开始设立国家粮食交易市场,允许农民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将多余部分到交易市场上买卖,互通有无。后因本县遭受特大水灾,中途停顿。1955年3月,重新在主要集镇设立交易市场18处,仍因灾后余粮少,成交数量不大。1957年8月,安徽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布告,停止全省范围内粮、油自由市场的交易。1958年“人民公社化”期间,限制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生产,在流通体制上,搞国营商业(包括供销合作社)独家经营,严重影响商品生产和交换,市场供应紧张、物价上涨,人民生活十分困难。
1961年,恢复农村集市贸易,全县38个农村集镇恢复了传统的“逢集”形式,上市的品种日益增多,如和城每天上市的商品100种左右,乌江、白桥、姥桥等集镇也有50多种。但市场秩序较混乱。1962年,贯彻“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市场管理原则,一类物资,社员自留地生产的少量粮、油,应在指定的交易所成交;二类物资,在完成国家收购任务后,方能进入集市贸易;三类物资允许外出采购。上述一、二、三类物资均需凭自产自销证,进行正当交易。
1966年后,“文化大革命”期间,自留地、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尾巴”进行批判,严加限制。如规定农副产品应在当地集市交易,不准长途贩运;不准社员饲养群鹅群鸭和经营加工作坊;不准带徒学艺,个体手工业均纳入集体轨道;甚至成立小分队,铲除社员种植的少量瓜菜,造成市场萧条,供应紧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了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全县设立咨询服务站(室)9处,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加强市场建设,至1988年,先后建立41个集市贸易市场,其中专业市场24个。和城玉带河和文昌宫两大市场,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130余万元,占地面积1.556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每年对乡镇企业进行1至2次调查,帮助解决产、供、销方面的问题。如姥桥工商所原副所长汪仁明,1980年以来帮助本地区2000多富余劳动力,找到致富门路,不少贫困户变成万元户。同时,加强对市场物价和商品质量的检查工作,对霉变有毒食品禁止上市,对以次充好,短斤少两,假冒伪劣商品进行查处。1983年工商部门用25天时间,对和城市场全面检查,没收不合格盘秤216杆,霉变香烟1279包,蛋卷20合,奶粉15瓶,麦乳精22瓶,土制卷烟机3台,卷烟纸1.35公斤,烟丝2.5公斤,烟纸戮子2个。1987年9月,全县组织560人,对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企业1.212万户进行检查。查出各类伪劣假冒商品折款4.19万元。部分霉变香烟、食品、饮料、酒类当众销毁,部分假冒商品削价处理,取缔无证经营596户,没收非法所得2950元,罚款1.75万元,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1988年8月,县工商局查出原化建公司退休职工王在荣等推销贩卖假西凤酒10000瓶,利用伪造货票居间牟取差价款95700元。没收王在荣的非法所得95700元,除已退赃和没收的38100元上缴国库外,其余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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