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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婚
50年代,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后,男、女结婚年龄有所推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中,晚婚作为控制人口增长的一项重要措施。1975年,县委提出“晚、稀、少”,要求男25岁、女23岁结婚。1982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抽样调查表明:本县平均初婚年龄逐步上升。50年代为19.1岁,60年代为19.3岁,70年代为21.1岁,80年代初男性为26.6岁、女性为22.5岁,与县规定的晚婚年龄相比,男性推迟1.6岁,女性提前0.5岁。全县有1416人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早婚率为16.17%。
二、节育
1976年,县卫生局内设计划生育办公室。1978年,计划生育办公室从卫生局划出,直属县政府领导,各公社均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大队确定专人负责。1983年,县计划生育办公室,改为计划生育委员会。
70年代,在育龄男女中,普遍使用口服避孕药和节育环、避孕套等。80年代,县委、县政府提出“一胎上环、二胎结扎”的要求,主要采用上避孕环、结扎输卵管、输精管等手术,各区、乡卫生院负责本地区的上避孕环手术,每年春、秋,全县组织医护人员,开展计划生育会战,1979年至1988年,进行三项节育手术的共有7.59万人。
1979年至1988年节育手术情况表

由于广泛进行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一胎率逐年上升,二胎和多胎率逐年下降,人口自然增长率得到控制,从1963年到1988年,出生率由67.4‰,下降为12.46‰,人口自然增长率,由57.2‰下降到7.51‰。其中1985年出生率为7.6‰,自然增长率为3.04‰,是建国后最低的年份,副县长刘年青出席全国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1979年至1988年出生胎次情况表

三、政策措施
县委、县政府规定,从1981年5月起,对24周岁以上晚育的妇女,给予奖励和照顾。凡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又可延长产假30天,工资照发。夫妻不在一起工作的,给予男方20天照顾假,待遇比照探亲假处理。生育一个孩子后,决定不生第二个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报县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给独生子女证书。在医疗保健、住房等予以优先照顾。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男孩5元,女孩6元,由父母所在单位各发一半,至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农村也采取其它可行办法予以奖励。国家干部、职工只生育一个孩子,并在子女14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在批准退休时,加发基本工资5%的退休金。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国家干部、职工,除按规定扣发工资外,夫妻双方各降一级,不得提职、提级,个别情况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机关单位,在一年内出现超计划生育者,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农村和城镇居民超计划生育者,1983年规定,按夫妇年收入600元计算征收抚育费,1986年改为按收入800元征收抚育费。1987年8月,县委、县政府发出《关于贯彻省政府(1987)2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搞好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规定允许双方均是农业人口,只生一个女孩的夫妻,间隔四年后,可生育第二个孩子。一女户要普遍签订合同,合同做到“三保一罚”,即符合条件且要求生育的保证安排二胎;未到间隔期的保证落实可靠的节育手术;密胎怀孕的保证及时进行补救手术;若抢生者一律按计划外二胎处理,一次罚款1000元。坚持“一孩上环,二孩结扎”的避孕原则。对极少数特殊情况不能结扎者,要签订不再生育合同,落实其它节育措施,并预付押金500元,如今后超计划生育,除没收押金外还要重罚。罚款标准:计划外二胎一次罚款1000元,三胎一次罚款2500元,依次每增加一胎增罚500元。1988年8月,县委、县政府作出《关于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若干规定》,主要内容有,凡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事先必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确定2—3名担保人,持计划生育合同书和乡、镇政府介绍信,方可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每年初回原地向工商部门办理验证贴花时,应先会同担保人,向村民委员会报告计划生育合同履行情况。履行合同好的,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合同的,按规定处罚外,工商部门不予验证贴花,对知情不报的村和担保人及徇情包庇者,严肃追究责任,并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外出期间无计划怀孕或生育的,一经发现,要从重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流入的务工、经商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的证明,方可办理暂住户口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已入户的外来人员应补办手续,所在地街道要登记,建立档案。外来人员超胎怀孕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经教育无效者,工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治安部门注销临时户口,直至遣送回原籍。
四、人口问题
建国后,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迅速发展,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由于人口增长、耕地减少,地方财政紧张,带来了子女升学、就业和住房困难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
耕地1952年全县耕地98.40万亩,人均2.2亩,由于基本建设、农村建房等大量占用耕地,至1988年减为78.48万亩,人均1.3亩,共减少耕地19.92万亩,人均减少0.9亩,相当于两个区的耕地面积。
财政1958年财政收入311.9万元,支出298.5万元,尚有余额13.4万元。1988年收入2082.9万元,比1958年增长5—6倍,由于文教卫生、行政管理费的大幅度上升,同年支出2538.5万元,比1958年增长8.5倍,支出大于收入,出现赤字455.6万元。
升学、就业50年代,人口自然增长率不高,加上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子女升学、就业问题不大。60年代,人口失去控制,所造成的子女升学、就业问题,在70年代至80年代,明显暴露出来。如1985年至1988年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在23.1%至25.5%之间,高中毕业生高考录取率,在28.8%至55.2%之间,每年有4000余名初高中毕业生不能升学,除农村知识青年外,城镇有一大批知识青年需要安置。
住房建国后,人民政府重视住房建设,1958年至1988年,全县城镇新建住房17.7万平方米,由于人口多,住房问题仍然十分紧张,据1985年第一次城镇房屋普查资料表明:城镇有房户5223户,其中住房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下的15户,占0.29%;2平方米至4平方米的210户,占4.02%;4平方米至6平方米的797户,占15.26%;6平方米至8平方米的1345户,占25.75%,8平方米至10平方米的1090户,占20.8%;10平方米以上的1766户,占33.81%,其中不便户(三代同堂、二户同房、12周岁以上兄妹同室)244户;拥挤户297户,另有无房户(暂住非住宅房、简易房和亲友房)13户。
这些问题,已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重视,采取各种措施加以解决,如严格控制乱占耕地,教育干部、职工艰苦奋斗,过几年紧日子;开辟就业渠道;兴建、维修住房,制止超标准建房,并进行合理分配等。
附:1990年全县第四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
一、总人口
通过普查,全县有户籍的总人口(指常住人口),为598657人,比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户籍总人口570217人,增加了28420人,增长4.99%,平均每年增加3553人,年平均增长0.6%。
根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的规定,1990年7月1日零时,在全县普查登记的总人口为572821人,比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总人口570830人,增加了1991人。
二、家庭户人口
在普查登记的总户数,总人口中,全县共有家庭户142020户,人口为564246人,占普查登记的总人口98.50%,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由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4.38人,下降为3.97人。
三、人口的地区分布
历阳镇户籍人口22682人,普查登记人口22970人;沈巷区户籍人口108803人,普查登记人口102990人;西梁山镇户籍人口14601人,普查登记人口14210人;姥桥区户籍人口77359人,普查登记人口73782人;新桥区户籍人口59918人,普查登记人口53722人;环城区户籍人口79452人,普查登记人口76320人;西埠区户籍人口64975人,普查登记人口62442人;乌江区户籍人口95588人,普查登记人口91911人;石杨区户籍人口72247人,普查登记人口71416人;金河口水上地区户籍人口3032人,普查登记人口3058人。
四、性别构成
在普查登记总人口中,全县男性人口为293576人,占总人口51.25%;女性人口为279245人,占总人口48.75%。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5.13。
五、民族构成
在普查登记总人口中,全县共有12个民族。其中:汉族人口为568002人,占总人口99.16%;11个少数民族及其人口是:蒙古族4人、回族4743人、苗族3人、彝族2人、壮族29人、布依族1人、满族19人、侗族5人、土家族9人、哈尼族1人、畲族3人,占总人口0.84%。
六、各种文化程度人口
在普查登记总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1897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文化程度的19225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10105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178524人。
全县文盲、半文盲为207222人。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普查登记总人口的比例,由38.94%,下降为36.18%。
七、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
全县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出生人口为12548人,出生率为22.08‰,死亡人口为3570人,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人口为8978人,自然增长率为15.80‰,其中:低于12‰以下的有历阳镇;低于14‰以下的有西埠区、新桥区;自然增长率在16.04‰至17.51‰之间的有沈巷区、乌江区、环城区、姥桥区;自然增长率在18‰以上的有金河口水上地区、西梁山镇。
八、城镇人口
居住在全县6个镇居民委员会的人口为32358人。与1982年普查数据相比,占全县普查登记总人口的比重由3.85%,上升到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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