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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
招工
建国前,县内工业基础薄弱,商业贸易萧条,城镇居民中有5200多闲散劳力。
建国后,县工会和民政等部门对城镇失业人员和闲散劳力摸底登记,逐步介绍就业。在社会主义改造期间,劳动就业人数不断壮大,年均解决200多人就业。至1956年底,全县共有地方国营企业8个,集体企业28个(含粮食局、商业局自办厂7个),职工5027人。1958年全县工矿企业达83个,从城乡各地组织8200多劳力(其中,省外2200多人)进城、进厂做工,就业人数激增。
1960年党中央号召“大办农业,大办粮食”,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工矿企业关停并转,至1963年,全县压缩精简职工1880人。自1968年开始,一面动员城镇居民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一面又从农村大量招收新职工,造成城乡劳力不必要对流。1971年,全县合同工2114人,转正954人。
知识青年下放与安置
1963年,县成立“上山下乡劳动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安置办公室”。开始动员下放,精简职工、干部、机关家属和年满16岁以上、能独立生活、有劳动能力而又不能升学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当年一部分职工和干部家属下放农村。
1968年,下放城镇中学毕业生868名到农村。1968年至1978年,全县有3550名知识青年到农村插队落户。与此同时,先后接收外省、市、县来含山农村插队落户知识青年3435人,其中:上海市729人,江苏省100人,芜湖市227人,合肥市68人,马鞍山市672人,巢县72人,总计县内和外地下放知识青年6783人。
1970年至1978年底全县下放知识青年6783人,收回安置完毕。其中:招工4686人,招生284人,提干13人,参军167人,病、困退912人,迁往外地283人,就地就近进社办企业294人,自谋职业136人,死亡8人。
复退军人就业
1958年义务兵开始退伍,本着从哪里来到哪去原则进行安置。1965年至1966年复退军人,根据有关规定,参军前系在职职工安置原单位工作,参军前系社会青年、学校学生或企业单位临时工,退伍后按临时工、合同工安置;家住农村的复退军人安置在乡镇企业工作。1977年至1988年,安置复退军人1063名。随军转业的干部家属,原系全民性质的安排全民单位28人,原系大集体性质的安排进大集体单位71人。原属合同工、临时工、家属工的随军转业干部家属,本着广开门路,创造条件,组织参加社会生产或从事服务性行业以及由劳动部门介绍做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506人。
退休职工子女顶替
为妥善安置老弱病残职工和减员缺额补充,自1975年1月1日起,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因自然减员而出现的缺额,允许补充。对已退休、退职、死亡的职工,其子女符合招工条件的,家住城镇非农业人口,不论是批准留城或上山下乡的,均可从中照顾招收一名安排工作。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职工,本人户口迁回农村,其农村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也可以给予照顾。
1978年对退休、退职工人,凡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均招收一名参加工作。干部离休、退休、退职者,也可在当年自然减员指标中,优先照顾一名子女就业。自1978年至1984年全县退休、退职子女补充1680人(包括农村子女补充)。
临时工转正
1961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全县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因工作生产需要,年平均使用临时工约480人。
1971年,根据安徽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临时工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企业常年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转为固定工的约1280人。1985年对1982年1月1日至年底参加乡(镇)集体医务人员、兽医人员、信用社人员、电话员、水电水利工作人员、广播员等515人,转为固定工。
1970——1988年招工情况统计表(含招收农民工)

二、劳动力管理 计划管理
建国前,国家对劳动力没有实行计划管理,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可随意聘用或解聘、解雇职工。建国初,主要对失业人员登记,采取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办法,安置失业人员。1955年,对全县工业、基本建设、交通运输等企业,在从社会上招收新人员时,必须按上级批准的增人指标,实行管理。1958年要求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劳动计划编制,综合劳动力统筹安排,统有劳动部门负责办理,任何单位不得私招乱雇。从1962年开始,县每年根据省劳动局下达的劳动计划,协助企业主管部门按季节分别下达到企业、事业单位,加强计划监督。1978年以后,对全县全民所有制单位(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固定工、临时工,以及亦工亦农轮换工的人数、工资总额、劳动生产率都纳入计划,实行分级管理。1984年以后劳动制度改革,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劳动工资计划,改由各主管部门管理。
劳动力调配
县劳动部门对生产需要和职工余缺状况进行劳动力调配,使劳动力合理流动使用。1978年至1988年,全县共调节职工457人。
职工调动 为解决职工家庭实际困难,根据调进调出平衡原则及企业生产需要,对职工进行调动。1978年至1988年由外省市调入本县的459人,本省外地市调入202人,本地市县及系统内调入760人。调往外省市自治区109人,调往本省外地市266人,调往本地市县715人。全县集体所有制职工,由外省地市调入85人,本省地市调入105人;本地市县及系统内调入211人。调往外省市自治区54人,调往本省地市102人,调往本地市县238人。
精简职工 1960年开始精简职工,压缩人员,下放城镇闲散劳力。自1969年至1973年,全县共精简职工、下放城镇闲散劳力653人。1976年至1978年压缩亦工亦农用工1590人。
三、劳动保护 安全管理
1979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1984年,县劳动局设安全监察股,配备专职干部3人。较大厂矿企业均配有专、兼职干部,小型企业也配有兼职劳动保护人员。有尘毒危害的厂矿企业,由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和老工人组成“三结合”防尘防毒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车间设有防尘防毒小组,班组设有兼职防尘防毒员,治理尘毒危害。
安全生产
县劳动部门规定,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即入厂教育、车间教育、上岗教育,并建立相应制度,如采用新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换新工种,都必须先培训和考核合格才能操作。对于电器起重机、锅炉、受压容器、焊接、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专业培训或岗位代训,考核合格才能单独操作。
尘毒治理
1981年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联合组成防尘防毒检查组,对全县接触尘毒的5个企业625名职工进行检查。县卫生部门从1978年起,先后3次检查国营,集体、乡镇接触尘毒的8个企业单位。检查中发现东山乡刀石厂45人患有初期矽肺病,经治疗已痊愈。1983年组织全县各系统和企业之间自查和互查,促进尘毒治理。
防护用品
1963年县劳动部门对防护用品发放原则、范围和种类作了具体规定。根据不同工种不同作业和劳动条件发放防护用品。其中有劳动保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鞋、防护帽、防护用毛巾、防护面具、安全带、胶制工作服和雨衣。劳动部门还规定,凡有显著职业性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工种,如接触矽尘作业工种、接触放射线工种、滑水和内箱作业工种、高温作业工种等发放保健食品。1988年5月1日前的发放标准:甲等每人每月9.3元;乙等每人每月7元;丙等每人每月4.8元。 四、职工培训
劳动部门规定:凡工业交通、基本建设、商业、供销、物资、粮食、饮食、服务、农业、林业、水产和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技术工种的学徒工,均属培训范围。1958年至1966年,全县约有2830名徒工,经培训达此要求。1958年到1959年县劳动部门为十几个单位培训技术工人2238人。同时,在地区、部门、单位之间相互委托代培610人。1981年至1983年,县劳动部门分别举办厨师、食品两期学习班,培训食品和炊事技术人员100名。1984年至1987年,全县先后选送工人184人次到外省、县先进企业委托代训或专题轮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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