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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巡警署
清宣统元年(1909年)八月,县设巡警署,有总局1个,分局10个。职员3人,巡警69人。巡警署由警务长负责,下设区官、巡官、巡长等职。
警察局
民国初期,沿袭清末巡警体制。民国3年(1914)8月,改设团防局,行使巡警署职能。团防局长由县知事兼任,下设10个团防分局,各分局有巡警6~12人不等。民国7年,改设县警察所,各集镇设警佐,后改为警察分驻所。民国17年,改设县公安局,下设运漕、仙踪两个公安分局,全县划为10个巡逻区。县局有警员、夫役共60人,快枪30支;运漕分局有20人,快枪14支;仙踪分局有13人,快枪6支;县政府编练了警备队,队警39人,枪25支。民国21年,撤销县公安局,改设公安科,县城设警察所,撤销运漕、仙踪公安分局改设警察分驻所。民国27年4月县政府迁往含北仙踪镇,设政务警察队,队长1人,队员20人。抗战胜利后,县政府复设警察局。民国36年12月,裁撤警察局,改设警佐室。
抗日根据地公安保卫机构
民国31年9月和含行政办事处建立,后设置公安科,翌年7月改为公安局,内设侦察股、审讯股、警卫队(又称执法队)、看守所、内勤秘书。执法队先后下设1——4个排不等,每排有战士40余人。和含办事处下辖的陶运、清林、龙亢等区都配有治安区员。民国34年9月,和含公安局干警随新四军第七师所属部队北撤。
公安局
1949年3月,成立含山县政府公安局。10月,改称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内设秘书、治安、侦察、审讯4股,并设公安队、看守所和含城、仙踪、运漕3个派出所。同时,在城区、仙踪、运漕、陶厂、东林5个区政府内设治安区员(又称公安区员)。全局干警27人,公安队65人。1950年7月设劳改队。1953年6月,设政治协理员办公室。年底,治安区员统一称公安特派员。1955年12月,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改称县公安局。1958年12月,和含两县合并,两县公安局随之合并,称和含县公安局。1959年6月,两县分开,恢复含山县公安局。1962年,武装民警体制改革,实行兵役制,民警队划归专署公安处民警大队领导,业务领导关系和职责任务不变。1964年3月。设立政治教导员办公室。撤销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文化大革命”初期。公安机关受到冲击。1967年6月,县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月,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含山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9月,成立“含山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与军管组共同执行侦察、起诉和审判职能。1973年1月,设县消防中队,有干部、战士12人。是年3月,撤销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县公安局恢复建制,看守所和含城、仙踪、东关、运漕4个派出所划归公安局管辖,全局干警45人。1979年12月,增设县公安局刑警队。1980年4月,设立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所。10月,增设林头、铜闸、清溪3个派出所。1982年4月,恢复“政教室”。9月,增设环峰、陶厂两派出所。1986年1月,设东关水泥厂派出所(行政关系归企业领导);9月,设苍山林业派出所(行政关系归县林业局领导),公安业务属县公安局领导。1987年6月,设含山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队,内设办公室、车辆管理所和两个执行中队。1988年底,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编制95人,地方事业编制26人,实有干警128人。
基层治安保卫组织1950年冬部分乡镇建立治安保卫委员会。1951年冬,各乡政府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简称“治保会”),行政村组建治保小组。治保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成员通过选举产生。年底,县有治保会67个,委员747人,治保小组815个。1952年8月县有治保会72个,委员675人(其中共产党员284人,共青团员188人)。1956年3月,农业合作社内建立治保组织。200户以上的建立治保会,50——200户的建立治保小组,50户以下的设治安委员1人。1957年7月,县公安局对全县119个乡、社治保会进行整顿,调整人员,对治保主任进行培训。1959年底全县有治保会162个,治保小组819个,成员4253人。1962年4——7月,治保组织进行整顿、调整,年底,全县有治保会193个,成员1190人。1966年3月,县公安局对全县治保主任进行培训。“文化大革命”初期,治保组织业务工作中断。1971年,县革委会人保组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普遍重建治保会和治保小组,年底县有治保会211个,治保小组2315个,治保人员13056人。1973年,县公安局恢复后,对全县治保组织进行整顿、调整,年底,有治保会224个,成员1125人,治保监改小组4734个,成员23670人。1981年,经过调整,全县有治保会298个,治保小组496个,治保人员3462人。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治保组织对于加强安全防范、预防犯罪、开展法制宣传、调解民事纠纷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1984年6月,结合乡政权体改,调整治保会。10月,全县有治保会226个,成员910人(其中党团员796人)。]986年元月,县公安局以区镇为单位,对全县242名治保会主任进行业务培训。是年,全县治保会共处理各类民间纠纷5740起。1988年,分批培训280名治保会主任和乡镇、企业治保干部。
附:日伪县警察局
民国29年(1940)10月,日伪含山县政府在运漕设警察局,局长徐堃。警察局内设总务、业务、勤务3个组,下设铜城闸、林头、清溪、城区4个警察所及运漕东门口、西门口两个派出所,东关设警察分驻所,全局警员、夫役287名。民国30年,东关警察分驻所改为警察所。民国31年,日伪县警察局随日伪县政府迁铜城闸,运漕改设警察所,铜城闸、三汊河设警察分驻所。民国33年,日伪县警察局被定为二等警察局,有警力336人。民国34年8月,日伪县警察局随日本投降而瓦解。
二、社会治安
剿匪反霸
解放初期,残存的国民党军警特人员,纠合土匪、散兵游勇、流氓恶霸,组织小股武装,杀人抢劫,破坏交通,刺探情报,张贴反动标语,偷袭人民政府机关,危害社会治安。为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稳定社会秩序,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剿匪指挥部,组织民兵配合县武装大队和公安部门采取军事清剿与政治瓦解相结合方针,进行剿匪斗争。自1949年2月至1950年9月,先后破获有组织番号的武装匪特14股,捕获匪特人员136名;破获经济匪特9股,捕捉匪徒38人。其中,1950年4月30日在运漕镇破获“大中华统一建国军”,活捉匪首单荣炳,捕获匪徒54人;5——6月,在仙踪捕获“苏浙皖人民反共救国军”匪首郝维堂、任责、吕宗九、中队长李言木、分队长方则民等匪徒;10月20日,破获“中央皖北游击支队”,捕获匪首方斜文;12月,破获“中国青年救国军”匪特组织,捕获匪中队长洪永炎及7名匪徒;12月30日,捕获“苏皖人民反共救国军游击纵队第七支队”大队长潘华高及4名匪徒;12月31日,破获“中国陆军第九路军”匪特组织,捕获匪支队长王正银及7名匪徒;1951年3月,破获“中国青年反共同盟会”匪特组织,捕获匪首陶成、盛立本及2名匪徒。年底,含山境内匪特基本肃清。
与剿匪同时,还开展了反霸斗争。1949年5月,县大队在剿匪中抓获大恶霸贾相先,9月,县临时人民法庭在含城召开万人大会,进行公审处决。同月,县委在太平乡组织群众控诉恶霸地主谷象平、张思训等罪行,县临时人民法庭进行公判,将谷、张就地枪决。其间先后斗争19个恶霸。1950年1月4日开始,县委组织力量赴仙踪区和东林区开展反霸斗争,在仙踪区处决了姚庙的陈长斌、仙踪镇的干文先等。自1950年11月16日至1951年3月,全县共逮捕恶霸地主149人,镇压43人。
镇反、肃反
1950年10月10日,县内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12月4日,成立县人民法庭及各区人民法庭。同月,首批处决了单荣炳、杜为宏、司传曾、任责、吕宗九等9名反革命分子。1951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后,县镇反运动走向高潮。县公安局会同法庭、行政、军事等部门,重点打击匪首、恶霸、确有证据的特务、反动会道门头子和解放后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国民党重要党团骨干分子等。县委、县政府召开农、青、妇、民兵各方面代表大会,放手发动群众,对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进行诉苦、控告、对证、公审,然后就地枪决。1951年4月17日,县人民法庭在含城召开公审大会,宣布枪决国民党县通迅室专员徐世久。到6月5日,全县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636人(其中恶霸和反动党团骨干368人,特务202人,惯匪50人,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16人),处决罪大恶极者201人。其间,共召开斗争大会102次,全县有20多万人受到镇反教育,占总人口83%以上。有51名各类反革命分子到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投案自首。1953年春,将披着宗教外衣散发反动传单、破坏人民政府法令的含城天主教堂神甫罗弟甲(西班牙籍)驱逐出境。到1953年12月4日止,全县有1138名反革命分子分别受到不同的打击处理,其中死刑236人,死缓8人。通过教育释放110人。
1955年下半年,县内再次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到12月底,全县共逮捕各类反革命分子241人,判刑172人,其中死刑2人。县公安局开展政治攻势,促使116名反革命分子投案自首。鸭西乡长岗农业合作社反革命分子贾辅宽隐藏在地洞内达5年之久,于1956年8月爬出地洞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1956年年底,镇反运动基本结束。
在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的同时,在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开展内部肃反工作。1950年对全县所有干部和勤杂人员进行登记审查。1952年,对粮食局、税务局、银行、合作社、卫生院等单位职工进行政治审查。1953年,对县直12个单位的职工进行政治审查。1954年5月,成立“含山县政治清理审查委员会”,对县直机关以及粮食、银行、邮电、供销等系统职工进行政治审查。11月17日——26日,对其中罪恶较大的45名反革命分子进行集训学习,并予以打击处理。
1956年6月,县委成立肃反“五人小组”,下设办公室,抽调54名干部,对全县工交、文卫、财贸、行政、党群四个系统34个单位2139人进行调查摸底。自解放至1958年党政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人员共清理出反革命分子83名。其中窃据党政区级以上干部职务的11人,有血债的反革命分子16人。1959年对全县15个工矿系统9284名职工进行政治审查,逮捕3人,劳教3人,管制3人,开除2人,监督生产13人,清洗40人。
取缔反动会道门
清朝末年到建国前,县内计有“一贯道”、“中华理教会”、“同善社”、“老佛道”、“先天道”、“后天道”、“大成道”、“无极道”、“圣母会”、“西方道”、“万字会”、“大刀会”(又称“黄旗会”)等会道门组织。其中有些反动会道门在城乡愚弄群众,诈骗钱财,扰乱社会秩序,有的大搞反共反人民的破坏活动。“一贯道”活动最为猖獗,散布面最广,有点传师3名,坛堂19座,坛主、分坛主82人,道徒2159人。1951年镇反时,处决了3名罪大恶极的反动会道门头子,逮捕5人。1953年2月,县公安局对“一贯道”立案侦察。3月20日对该道坛主、分坛主以上41名道首进行集训,历时7天。3月底,县委、县政府抽调52名机关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该道活动的13个乡镇,发动群众和道众控诉该道的欺骗和罪恶,明令宣布对该道予以取缔,并责令各堂口交出各种道具,有2009名道众退道。1955年先后取缔“先天道”、“圣母会”。10月,对含城周围有“一贯道”活动的地区进行调查摸底,并予以取缔。1958年取缔了“一贯道”以及“中华理教会”、“同善社”、“老佛道”及“大成道”等反动会道门,依法逮捕道首11人(其中理教会3人,老佛道1人,大成道3人,同善社2人,一贯道2人),依法管制7人(其中理教会6人,同善社1人)。到10月底计有1000多道徒和道首办理退道手续。
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初,县内社会治安秩序不够稳定,抢劫民财、强奸妇女等时有发生。1950年,发生刑事案件32起,其中抢劫案件约占80%。1954年,盗窃案件增多,全年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24起,抓获犯罪分子294人,破案率为63%。1956年全年破获刑事案件61起。1958年破坏生产案件增多。县公安局自4月份起连续3次在全县开展侦破,逮捕1000多人。1959年——1961年“三年困难时期”,查处了盗杀耕牛、偷抢食物、结伙哄抢粮食等特殊案件。1960年3月开展打击流窜犯罪活动,破案132起,其中大案18起。1962年,盗窃耕牛案件较为突出,全年发生刑事案件33起,其中盗窃耕牛29起。12月县公安局对农村耕牛被盗案件进行侦破,追回被盗耕牛45头,抓获犯罪分子14人。1963年狠抓凶杀强奸等暴力案件的侦破工作,全年破获重大案件5起,特大案件1起,破案率为100%;破获普通刑事案件55起,破案率为70%。1965,全年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9起,其中大案4起,抓获其他案犯43人。60年代打击重点是破坏军婚、破坏上山下乡、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犯罪案件。1973年9月,开展“整顿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统一行动”。1976年、1977年先后3次开展打击流窜犯统一行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刑事案件逐渐上升,犯罪分子中青少年约占50——70%,犯罪趋向团伙化。1980年6——7月,开展“破大案,抓流窜,挖团伙,追逃犯”侦破工作,挖出盗窃团伙12个,抓获作案分子56人,破获偷、扒窃案件232起,捣毁销、窝脏点6处,追回脏款、脏物共值2.2万余元。1981年4——6月,开展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制止赌博、迷信、乱砍滥伐林木为重点的整顿城乡社会秩序工作。1983年8月,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发出后,县政法委员会牵头组成7个调查组,于是年8月开始到1986年11月打了3个战役11仗,收捕人犯814人。“严打”斗争结束后,刑事侦察转入正常工作。1987年5——6月,县公安局在林头、含城开展反盗窃、扒窃专项斗争。9月下旬,又在全县、开展打击盗窃、强奸、流氓滋扰、贩卖儿童等集中统一行动。1988年8月16——31日,在含城、林头、仙踪三地开展反盗窃侦破斗争,破获盗窃案件48起,抓获犯罪分子28人,摧毁盗窃团伙5个,缴获脏款、脏物1万余元。9月9日,在全县开展“反盗窃,追逃犯,禁赌博,查隐患”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抓获犯罪分子20人,破获刑事案件10起。
清理反动党、团、特组织
建国初,县人民政府规定敌特组织、国民党员、三青团员、敌伪人员到公安机关登记。一些反动党、团、特组织成员经教育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经过登记和群众检举基本摸清了全县参加国民党、三青团和特务等类组织人员情况。全县建立国民党县党部1个,有委员17人;区分部25个,有委员121人;国民党员1808人。三青团县团部1个,主任5人,秘书1人,干事2人,区队17个,分队15个;三青团员2086人。中统调查室1个,中心小组37个,组长47人,组员、书记117人。戡乱委员会1个,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25人,工作队长2人,队员20人。
禁毒、禁赌、禁娼
解放前,境内吸食、种植鸦片(又名罂粟)现象比较严重。民国23年(1934)国民党《安徽省统计年鉴》不完全统计,含山有烟民(吸食鸦片者)1020人。民国37年,运漕镇有50人贩毒,含城有47人贩毒。1949年初,运漕仍有9人贩毒,开鸦片烟馆8家;含城有6人贩毒,并开设地下烟馆。1950年2月24日,中央发出严禁鸦片烟毒的《禁令》,县人民政府立即成立禁毒委员会,查封烟馆、收缴存毒、烟具、焚毁毒品,发动群众铲除烟苗,教育改造烟民。1952年7月,县成立肃毒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全县开展肃清烟毒运动。全县登记的烟民501人,对12名贩毒犯依法逮捕,又对90名经教育不改的烟民送至巢县戒烟所戒烟。年底,全县私种、贩运、吸食鸦片者基本绝迹。1964年,少数山区群众和个别医生私种罂粟,被强制铲除,并给予严厉批评教育。1980年底,发现半湖公社长山大队石埠生产队一农民在油菜田间种约一分田罂粟,立即予以铲除,并将其治安拘留15天。1981年5月,又在县内进行一次检查。10月9日,县革委会发出《关于严禁私种罂粟和贩卖鸦片烟毒的通知》,1984年5月再一次进行清查,处理私种罂粟案2起,依法拘留2人。1987年5月,全县组织176人,成立52个检查组,深入各地进行清查。共查获58户私种罂粟,铲除罂粟3万多棵,收缴烟果100多公斤,并动员留有种子户交出全部种子,集中焚毁。同时给予治安处罚54人,拘留4人,罚款50人。
建国前,县内赌博盛行。解放初期,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赌,并组织力量进行查赌。1957年冬,全县开展禁赌工作,公开处理一批长期参赌人员,逮捕赌头4名;对参赌共产党员、国家干部,则建议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958年,县公安局继续加强查赌、禁赌工作,发现制造和出售各种赌具一律予以没收销毁。1980年元月,县委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赌博的文件,全县共抓赌146场,没收赌具165副,罚款5000余元,逮捕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3人,治安拘留6人,基本上制止了赌风。进入80年代后,把查禁赌博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1982年,全县依法逮捕赌头赌棍2人,治安拘留100多人,收缴赌具109副,没收赌资4500元。1983年,在“严打”斗争中,将一批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绳之以法,制止了赌风的蔓延。1985年2月10日,县公安局给全县240名赌头、赌棍发出规劝信。1986年元月,县政府发布《关于严禁赌博的布告》,责令参赌人员到地方政府或派出所登记。28日,县委、县政府召开全县查禁赌博大会,对65名惯赌、窝赌人员进行处理,责令26名赌徒到法制教育学习班学习。随后各乡镇先后召开禁赌大会32场,受教育1.7万余人,举办赌徒法制学习班38期,948人次。全县共抓赌734场,没收赌资1.6万元,罚款1.7万元,收缴赌具894副,处理参赌人员1112人。1987年春节到4月6日,抓赌187场,依法处理358人。举办参赌人员法制学习班72期,收缴赌具210副,没收赌资5.7万余元。1988年,全县查处赌博案件30起,治安拘留54人,罚款29人。
建国前,含城、运漕、铜城闸等集镇均有娼妓活动。芜湖等地的娼妓也常到运漕、铜城闸卖淫。建国后,县公安局明令取缔卖淫嫖娼,加强对旅馆、客栈等娼妓出没场所的管理,对查出的娼妓予以教育,帮助她们治疗性病、安家落户、参加生产劳动,使她们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50年代初期娼妓已在含山绝迹。1980年,县内工矿区和流动人口较多的集镇有极少数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县公安局既严肃处理,又教育挽救。同时加强宾馆、旅社、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在“严打”斗争中,对少数影响恶劣的卖淫嫖娼者进行逮捕或劳教。1987年,全县查处卖淫宿奸案件两起。
三、治安管理
户籍管理
清末,县户籍管理沿用保甲法,设立甲簿,由甲长在甲簿内注明人口流动情况。民国时期,户籍管理由警察机关负责办理。民国18年(1929)12月,县设户籍专员一名,专门从事户籍管理和调查工作。民国21年9月,开展编审保甲与审定户口工作,实行“保甲制”。民国23年整顿保甲,制定保甲规约,实行“联保连坐”。民国25年全县分为三区,有39个联保办事处,396保,4001甲。民国31年,国民党县政府制发安居证。日伪县警察局在其占领区东关、林头、运漕、铜闸、清溪、含城制发良民证。抗战胜利后,恢复乡保甲制。
建国初,着手开展户口管理工作。含城(环峰镇)户口由公安局治安股管理,运漕镇户口由运漕派出所管理,其他集镇的户口由公安局组织户籍警协助当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管理,农村户口由所在地乡民政部门管理。1952年1月启用“户口专用印”,对含城和运漕镇城镇居民填发户口簿。
1954年,国家颁发《户口登记条例》,含城、运漕两镇建立户口档案卡制度,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等七项登记制度(该制度一直沿用至今,成为户口登记的基本制度)。农村实行常住人口登记和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登记。1958年全县城镇户口进行复查。“文化大革命”初期,户籍管理一度混乱。1973年户籍管理逐步走向正轨。1982年结合第三次人口普查,对全县户口进行全面整顿,更换户口底册,换发户口簿。1986年,全县非农业户口分别由各地公安派出所集中统一管理。各派出所同时对辖区的农村户口管理业务进行经常督促和指导。
1988年7月,县人民政府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9月,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正式展开。
消防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县内没有官方消防组织,警察机关有负责和监督消防事项的职能。建国后,政府对消防事业非常重视,1957年成立县防火领导小组,县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银行、商业科、供销社、粮食局、中百公司等五单位领导为成员。1962年4月,成立含巢两县毗连山区护林防火联防委员会,含山1名副县长任主任委员,委员17人。1973年1月,成立县公安消防中队,有干部战士12人,实行义务兵役制,受巢湖地区消防大队和县人民武装部双重领导。1974年改为受县公安局和地区消防大队双重领导。1981年3月,成立县安全防火委员会,下设办公室。1982年,消防中队划归武警序列。1986年,县公安局成立消防股。
1949年——1954年,含城、运漕、铜闸、林头、陶厂等集镇都先后建立了义务消防组织。到1955年,全县较大的国营工矿企业、商店、仓库等都建立了消防组织,购置消防器具。1957年全县有义务消防队87个,消防小组320个。1961年调整为32个义务消防队,有队员8000余人。1965年,企业消防队有了较大的发展,县轧花厂有消防队员70人。“文化大革命”初期,群众性消防组织基本解散,1973年,省东关水泥厂重建专职消防队,其他较大的企事业单位也都纷纷重建业余消防队。1973年,县公安消防中队建立,购置解放牌消防车1辆,消防泵1台。含城安装了消防栓。1974年,各单位、街道和农村生产队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队。80年代全县消防设施和器材有了很大发展,主要集镇都安装了消防栓。据1988年底统计,全县共有消防车3辆,消防桶780个,消防泵28个,计500马力,干粉灭火机840台,泡沫灭火机420台,配碱灭火机840台,气体、液体等特种灭火机290台,消防栓68个。
特种行业管理
1950年县公安局对无线电器材修理、旅馆、饭店、客栈、茶社、说书、剧场、娱乐场、寄售店、铸字、刻字、印刷等特种行业实行管理。1957年,含城、运漕两镇列入特种行业管理的刻字社2家,印刷厂2家、合作旅社2家、饭店10家、合作废品收购组和寄售店5家。1964年底,全县有特种行业44家,从业人员155人,其中旅社、饭店11家38人,修理业10家32人,寄售业8家26人,刻字业6家12人,废品收购业8家28人,印刷业1家19人。1979年6月3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种行业登记管理的范围为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和修理业。1980年底,全县有特种行业54家,其中旅店17家,旧货业14家,修理业16家,寄售店2家,印刷业3家,刻字业2家。1985年,公安部规定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为旅店业、刻字印刷业、信托寄售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修理业不再列入管理范围。1988年底,全县有特种行业137家,其中旅店业103家,收购废旧金属业25家,刻字印刷业6家,信托寄售业3家。 1955——1988年火灾数和损失统计表

建国初期,经营特种行业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对特种行业进行定期检查。1949年6月,旅店业建立旅客登记循环簿制度。在特种行业建立治安小组。1956年8月县公安局规定,凡采购、运输、修理无线电器材,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发给无线电器材采购、运输、修理证。1964年,县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的特种行业进行登记换证,对从业人员进行审查,取缔4家管理混乱的特种行业,调离9名不适合的从业人员,加强了管理。70年代,特种行业管理方法逐步向既便利群众又严于管理的方向发展。1980年,县公安局会同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全县54家特种行业进行审查,核发特种行业营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同时,帮助特种行业建立健全治安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1986年6月,县成立清理整顿特种行业领导组和办公室,对全县134个特种行业进行为期一月的清理整顿,取缔6家无证营业的个体旅社,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行业内部推行安全承包责任制。1988年5月,县公安局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对全县137家特种行业进行清理整顿,取缔非法经营2家,停业整顿26家,与合法经营的99家签订《安全承包责任书》。是年,由特种行业提供线索而抓获犯罪人员47人,收缴脏款、脏物共值2.5万余元。
治安联防
建国初,为了防匪、防特、防火、防盗,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发动群众组织联防委员会,组织群众打更放哨。1976年,为了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县境内铁路沿线公社建立路社治安联防小组,大队建立路社联防协作小组。1981年,全县8个主要集镇在重大节日和治安状况不良时期,均组织民兵、治保干部、治安积极分子夜间巡逻放哨,防火防盗,查禁赌博。1985年,运漕、陶厂、仙踪等集镇建立专职治安联防队。到1988年,专职治安联防队发展到6个,有队员38人。在企事业单位内部也增强了安全防范机制。实行群防群治。
枪支、弹药管理
解放初,县公安局对失散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收缴。1950年,运漕派出所收缴八音手枪2支,左轮手枪1支,驳壳枪1支。1952年9月,县公安局配合县人武部对县所有公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检查,对公用持枪人员进行宣传教育,严禁随便使用和放置枪支、弹药。1958年,对全县所有小口径步枪、猎枪、鸟枪进行全面登记,换发持枪证。1963年6月,县公安局与有关部门配合,对非军用枪支逐支清查登记,认真加以审定,凡符合配枪规定的人员,其佩有的枪支发给全省统一的持枪证;对不符合配枪规定的人员其佩有的枪支、弹药,登记时予以收回。1972年,县革委会人保组又一次对非军用枪支、弹药进行全面清理、换证,严禁无证持枪。1981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员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持枪人员和持枪单位必须向县公安局申请持枪证,经县公安局审核,发给持枪证和持枪通行证;对购买射击运动枪、猎枪、注射枪则发给购买证。枪支、弹药运输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县公安局签发,县公安局对县境内非军用系统枪支配带、使用、保管、变动等情况实施监督。1981年,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武部对含城地区民兵、单位的枪支进行全面检查。1984年,对散存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清理、收缴。1985年8月下旬,县公安局对全县非军事系统枪弹进行检查核对,申报填发《持枪证》、将非军事用枪种类、号码、膛线、子弹数全面登记,并建立卡片档案。
监所管理
清末,县衙内设保甲局,后改称巡警所,设监狱和自新所。监狱在县署西侧,有狱屋两进各3间,置典狱官和典狱员。民国初期,县公署内建立监狱,置管狱员。民国21年,实行改良旧监,筹设新监。含山时为芜湖监狱(第二监狱)之分监,管狱员改称芜湖监狱含山分监监长,兼含山看守所长。抗战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和含县公安局(科)建立后,设有看守所,但无固定监房,一般选择民间祠堂或较坚固的民房作看守所。建国后,县人民政府设看守所。1951年,县看守所建土木结构号房10间。1959年迁址,新盖号房10间,面积约250平方米,外建围墙。1974年,建号房14间,面积294平方米,又建岗楼一座,围墙200米,并安装了自来水等生活设施。1980年建100平方米犯人食堂1所。1988年,建200平方米审讯楼1幢。
建国后,看守所的主要任务是看押逮捕人犯和扣留审查重大嫌疑犯及审判后未及时上解人犯,负责对人犯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管理人犯生活,组织人犯劳动改造。1952年,县公安局改进看守制度,星期天准许案犯家属送取衣服,每周由医院派人来号内灭虱、臭虫、蚊、蝇、杀菌,并打预防针,防止疾病蔓延。犯人得病,及时给予治疗。审讯案犯时由公安队战士押解。收押或释放刑事犯经执行股长批准,以票据为凭证。收押和释放治安刑事犯时须经公安局长批准。犯人判决后,由看守所管理。案犯生产劳动时由公安部门管理。1954年2月,看守所和公安部门联合成立“看守保卫委员会”,并订立“警备负责制”,实行探监登记制度。
1965年,贯彻“群众办案,群众专政”的指示,将一部分罪行较轻的人犯交群众监管。1979年,看守所制定犯人财物保管、收押、提审、探监、家属会见、来往信件、值日等七项制度,并建立犯人档案。1984年,强化狱政管理,开展狱中侦察,全年有21名在押人犯主动坦白交待,提供案件线索49条。1985年在押人犯中有17人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行为,11人交待了余罪,从宽处理7人,释放2人,免予起诉3人,判缓刑2人。1986——1988年,看守所严格管理制度,没有发生事故。
1980年4月,成立县公安局治安(行政)拘留所,有号房四间。1981年新盖砖瓦结构号房七间,面积175平方米。治安拘留所负责关押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拘留人员。从1987年1月起,被拘留人员一律到拘留所执行,入所时须检查所带物品,不便带入的物品予以登记保管,释放时如数归还。拘留所组织他们学习党和政府政策及有关法律知识,使其服从管教,并组织他们参加劳动。被拘留人员在拘留期间,生活、医疗等费用全部自理。拘留期间准许亲友探望。1982年,拘留所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收治安拘留人员420名。1987年,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实施后,对拘留人员一律凭治安裁决书接收,按期释放。1988年收治安拘留人员304名。
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建国初,为了把未判刑的“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人民政府将他们交给群众监督改造。各村(大队)治保主任、城镇派出所经常对被管制者劳动改造的情况考核,对确已悔改者,按期或提前撤管。管制限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大多数“四类分子”经过劳动改造都成为自食其力新人。1951年底,全县被管制“四类分子”660人。1952年7月,根据公安部《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县公安局对监督改造“四类分子”工作进行整顿,到1956年底,全县被管制的“四类分子”减少到347名。1956年,又将农村中改造较好的“四类分子”吸收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表现一般的允许入社为候补社员,表现不好的继续监督改造,管制生产。1957年上半年,经复查评审,在全县3224名“四类分子”中,取得正式社员资格的1153名,候补社员1543名,管制生产的528名。随着反“右派”斗争的开展,管制对象增加了“右派分子”。1958年,全县“五类分子”增加到6258名。1960年,对“五类分子”实行“三包一保证”制度(包监督劳动、包政治教育、包预防破坏,责令被监改分子订立劳动改造计划和守法保证书),狠抓管理、教育、劳动、分化四个环节。年底,全县被管制“五类分子”有537名,占全县总人口1.97‰。“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将管制对象扩大到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现行反革命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等9种人,其中相当一部分严重混淆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1973年,对“五类分子”全面评审考核,摘帽166人,撤管18人,纠正错戴帽子32人。1974年,摘帽56人,纠错6人。1975年,撤管150名。1976年底摘帽59人。1977年摘帽27人。1978年12月——1979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全部摘掉“右派分子”帽子。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地主、富农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份问题的决定》,全县在1684名“四类分子”中摘掉帽子的995人,占59.1%;纠正错戴帽子671人,占39.9%;继续戴帽子18人(地主2人,反革命10人,坏分子6人),占1.1%。并对属于错戴而过去已摘帽的57人、已死亡的103人,也实事求是给予落实政策。1983年,对尚戴帽子的10名“四类分子”全部摘掉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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