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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内无保险机构。1951年6月,县人民银行设保险特约代理处,开始举办保险业务。1958年撤销代理处,停办保险业务。1982年底,复办保险业务,仍由县人民银行代理。1984年3月,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含山县支公司,受上级公司和地方党政部门领导,在业务上受同级人民银行指导。公司内设五个股,在全县各乡镇设立保险服务所11个,并在各专业银行设保险代理处11个,1988年底有职工18人,保险代办员25人。
1951年6月,始办保险业务时,险种有:国营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耕牛保险、养猪保险等。12月,全县有4405条耕牛参加保险。1953年停办农村保险业务。1956年4月,恢复耕牛保险。1957年中央发出“停办国内保险业务”的指示,1958年,县人行全面停办保险业务。1951——1957年七年间,共收保费12.2万元,年均1.7万元。1979年4月,国务院批转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决定恢复保险业务。1982年底,县复办保险业务,仍由县人行代理。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对保险的要求也日益迫切。1984年县保险公司成立,当年即开办了企业财产、机动车辆、船舶、家庭财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公路旅客意外伤害等保险,承保户949户,承保财产4276万元,保费收入17.16万元。当年赔款支出7.68万元,赔付率为44.7%。1986年开办的保险增加到12种,除原来的险种外,增加货物运输、养老金、淡水养鱼、师生团体平安、旅客住店和简易人身保险等。其中承保工商企业138户,承保汽车374辆,承保拖拉机753台,投保家庭53917户,承保货物运输险155笔,全年承保财产总额21159万元,保费收入81.25万元。1986年赔偿案200起,支付赔款29.82万元,赔付率为36.7%。1982——1988年七个年度,共收保费432.5万元,年均61.8万元,是1951——1957年年均保费收入1.7万元的36.3倍;开办的险种由50年代的5个增加到13个主险种和65个险别。自1982年恢复办理保险以来,计发生理赔案3615件(笔),理赔金额189.5万元,总赔付率为43.8%。在1986——1988年的三年里,全县农村因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得到补偿的计有火灾21次,赔偿3.8万元;台风6次,赔偿2万元;爆炸3次,赔偿0.5万元;暴风12次,赔偿1.9万元;洪水7次,赔偿0.7万元。1987年8月,连降大雨,山洪暴发,全县参加统保的12个乡的农民房屋倒塌严重,受灾702户,毁坏房屋1349间,分布于102个行政村中的366个自然村。灾情发生后,县保险公司及时派员核查灾情,以乡成立勘察灾情小组,分片包干,逐户定损,以乡集中,统一结案,共计赔偿10.7万元,保障了受灾农户的生产情绪和正常生活。1984——1988年县保险业务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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