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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业务分为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转帐结算的比重占结算总数的95%以上。1950年,县人行对企业之间的结算主要使用转帐支票。1951年,县人行通过参与企业签订交易合同,推行划拨清算制度,使用结算收支凭证,并按合同规定代理单位扣收款项,逐步取消单位间的商业信用。1952年以后,县人行推行使用总行规定的异地结算和同城结算的某些结算方式。异地结算有异地托收承付和汇兑结算两种方式,以汇兑结算为主,由票汇逐步发展到信汇、电汇和电话汇款(限于县内)。1955年开办同城结算,主要有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托收承付等三种结算方式。1957年增办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银行根据合同代理水电,邮电、医院等单位扣收款项,节省收付双方人力,加速企业资金周转。1958年4月,县人行对粮食、商业系统所属基层企业收购农副土特产品的资金供应,采用信贷转移结算,即实行下贷上转的办法。1965年则改行“就地收购,就地贷款,就地销售,就地还款”的办法。“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转帐结算方式均照常使用,但结算纪律偏松,有时出现无理拒付、拖欠延付的不合理现象。1973年起,县人行在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时,坚持“钱货两清、及时结算”的原则,维护收付双方的正当权益。1976年2月起,在全县广泛使用“县内异地委托付款限额结算”办法。1980年以后,县农行、工商行、建行亦承办。1980——1981年办理省内异地委托付款限额结算和异地委托收款结算。1984年3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票汇结算办法,开办全国票汇结算业务,以适应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商品流通渠道发展的形势。1985年后,县工行、农行、建行共同使用的结算方式有:同城结算,有支票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同城托收承付结算等三种;异地结算,有汇兑结算(包括信汇、电汇、票汇)、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异地委托收款结算和信用证结算等四种。1987年初,县人行设立票据交换所,对收、付款人同在含城内,但不在同一银行开户的有关结算业务,集中进行票据交换,然后各行再进行联行往来的核算方式进行资金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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