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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报装
1964年县供电所及运漕、清溪、环峰、铜闸供电站相继成立后,要求所属地区用电户履行用电手续,即用电户须有书面报告,经供电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安装接电。1974年开始按《全国供用电规则》要求,新增、增容和迁移的用电户须申请,经供电所审查后报县供电局批准,始可接电。1984年制定一整套较完整的申请报装程序,收集整理营业资料,建立用户档案,并统一电费收取标准。
二、电能计量
用电初期,电能计量设备配置水平较低,部分用户无表用电,校验设备多为自制或改制。随着计量管理工作加强,至1986年,全县用计量器具6060件,基本杜绝无表用电。含城电能计量室面积120平方米,三相电能表检验台1台,单相电能表检验台2台,互感器检验装置1套。运漕校表室面积20平方米,单相电能表检验台1台。
三、营业
1964年至1969年,营业抄核收制度不健全,谁抄表,谁开票,谁收费,无人核实。1970年后,实行抄、核、收严格分开制度;抄表员抄表,收费员收费、供电所会计兼复核员。每月复核汇总上报。各所每月上报电度销售月报表、线损报表、电力收支月报表、电费应收实收分户表、电费及票证收、支、存月报表等,健全一整套抄、核、收制度。
为整顿和完善抄表收费和计量制度,1981年7月至1982年9月,县供电局对全县用户进行营业普查,计查动力用户187户,农村配电变压器及集镇照明886户,查出窃电9户,补交电度23.5万/千瓦时;计量不准43户,补交电度11.9万/千瓦时;电价不符13户;错、漏抄2户,纠正了违章用电,煞住窃电风。
四、电价
1963年至1964年,工业生产和机关单位照明用电,均实行按用电类别装置电度表,按国家电价计收电费。居民用电照明大部分实行包灯收费制度。1965年起,逐步采取几户合装一只电度表计费,农村以公社分摊农业生产电费,农民照明用电实行包灯制收费。农村加工业装表计费,以配电变压器安装总表,对照明、加工业采取定比定量,农村综合均价70元/千千瓦时左右。1981年对大工业用电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即按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计收电费,实行经济承包后,农村售电均价有较大提高。1984年农村售电均价74.44元/千千瓦时,1985年提高到79.31元/千千瓦时。1985年后出现一些政策性用电加价,如议价、煤运加价、电力建设基金、农村电网低压维修费等。
五、电费回收
1963年后,各供电所(站)实行电费月清月结。逾期加收滞纳金,农业生产电费,1965年以前,以线路分摊,秋收后一次结帐回收。社员生活用电按灯头每月收费,收取标准以每晚6小时×瓦数×电价。如15瓦灯泡每月收费6角4分。1973年县革命委员会发文要求电费回收月清月结。但农村电费仍大部分按午、秋两季收交,年底结清。并常因自然灾害和其它原因,发生电费拖欠现象。历年农电拖欠电费420余万元。直至1980年,才基本做到当年电费当年收清。1985年后实行凭证供电和预交电费办法,电费拖欠现象基本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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