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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
民国期间,县看守所设在政府院内,看守所内置监狱,有监房15间。解放后,利用原监狱和看守所关押罪犯。1951年看守所收押人员1000多人。1959年将看守所迁至公安局院内,建有监房24间。1985年以后,看守所迁至城东县轮窑厂处。看守所对收押的男、女人员分押,同案分押,特殊人员单独关押。管教人员对在押人员采取个别教育,定期训话,组织学习等感化教育方法。维持在押人员一定限度的生活,保持监房清洁卫生,给在押人员以适当运动,还适当照顾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押人犯。
〔劳改农场〕
1951年春,公安局内设劳改股,同时建立劳改队。为了把罪犯改造成新人,组织犯人从事农业、工业等劳动,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1951年建有马头嘴劳动农场(现为县种畜场)有圩田200亩,同时在塔山油坊、水作坊、印刷厂等处设有劳改场所,先后有120多名犯人在上述劳改场所从事劳动改造。1953年秋撤销上述劳改场所,服刑犯人送交白湖农场。
1957年秋,建庙岗(现为县轮窑厂)政法农牧场,还先后在夹山衖石灰场、鸭池山莹石矿、炼焦厂、铜矿、铁矿等设有劳改场所,先后有1000多名人犯从事劳动改造。1962年撤销这些劳改场所,服刑犯人送交白湖农场。
罪犯从事劳动改造,由县公安局组织管理,县公安队负责看守警戒,看守人员将犯人编成班组,每天布置和分配劳动任务,雨雪天组织犯人学习。犯人在劳改期间粮食不定量,吃饱为止,其家属可以探视,或向犯人送食品、衣物。上述场所在对犯人进行劳动改造期间,除2名人犯逃跑外,未发生其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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