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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销〕
即计划销售。建国后由粮食公司及城乡各代购代销点担负粮油销售业务,调剂市场余缺,逐步取代私商经营。1953年开始对茶林山区、灾区、农村缺粮队的粮食统一销售,并给予民工食粮补助。
产茶、营林山区以从事经济作物为主,购粮(油)户根据需求量进行民主评议、乡政府批准、粮食部门发给购粮户临时购粮通知单,委托当地供销合作社组织供应。1955年按照经济作物区人均原粮320至340市斤,大米产区人均原粮423市斤的消费标准,其不足的部分以国家牌价予以销售。1958年1月,将统销粮油的计划安排到社,1961年7月起对农村油料实行“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原则,食油只购不销,停止了对农村食油供应。1962年鼓励经济作物区发展粮食生产,要求粮食自给,相应降低了统销粮标准。1972年又提倡经济作物区发展经济作物,增加统销粮标准,并对超额完成茶、林、毛竹收购任务的社队售给奖励粮。此后这一具体政策经不断补充完善,产茶营林山区的统销粮供应标准和奖售方法趋于稳定。
对灾区食粮供应,除组织生产自救,发放救济物资以外,还调拨储备粮。队外地调运大米、大豆、薯类等供应灾民,保障灾区人民正常生活。1954年江堤溃破,是建国后遇到的一次特大水灾,国家从四川省调来大米294万斤供应灾民。
〔补助和奖售〕
民工参加国家兴办水利,护堤筑路和其他基本建设工程的施工均给予口粮补助,由基本建设单位编制粮食补助计划,经审批后由粮食部门供应。民工粮食补助供应从1953年开始到现在,每年补助标准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审定。
60年代起,对集体和个人出售的农副产品,如生猪、茶叶、棉花、禽蛋、竹木、药材、毛皮等,分别根据有关规定奖售粮食。这对发展农副业生产,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任务的完成,起到鼓励促进作用。
〔城镇粮油供应〕
1953年11月,本县城镇居民粮油实行计划供应,归户结算,发给购粮(油)证,凭证到指定粮店购买。1955年以后居民口粮供应,实行按人分等定量供应办法(食油供应标准是每人每年5斤),即对非农业人口根据年龄大小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分别发给凭证(票)到粮店购买成品粮。1959年城乡粮油供应紧缺,实行主杂粮适量搭配供应,搭配品种有山芋干、“九五”通粉和大麦粉等。食油供应标准也相应降低。1960年城镇人口食粮供应定量由1955年的标准平均降低10%左右,同时搭配一定比例的淀粉和代食品。1962年除对城镇人口定量进行核查以外,调整提高了部分等级(如儿童、干警等)的口粮供应标准,食油供应标准也略有提高。1971年1月起对城镇非农业人口口粮定量标准普遍调升并稳定执行到现在,比1955年的部分等级供应标准略有提高。现行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等定量标准是:特重体力劳动48~55市斤,重体力劳动40~46市斤,轻体力劳动34~38市斤,脑力劳动30~32市斤,居民27市斤,10周岁以上儿童27市斤,8~10周岁25市斤,6~8周岁22市斤,4~6周岁19市斤,2~4周岁16市斤,2周岁以下12市斤。1980年以后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标准一律提高为每人每月半斤,元旦、国庆节、春节又另加食油补助供应。
工商行业用粮(油)是城镇粮油供应的一部分。主要用于酿酒、制药、浆纱、粮食制品、副食品酿造(如豆制品、酱油、米醋)及收购的畜禽饲养饲料。用粮单位根据生产编制用粮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粮食部门核定后,发给用粮供应证或购粮通知单,凭证按量供应,用油按销量配给。食品和酿造单位用粮则按实际用粮数量和规定收票(粮票、豆制品票)标准“回笼”后,凭计划和票证供应粮食、大豆,用油按用粮基数的一定比例配售,以满足人民生活和市场需要。
庐江县城乡历年销售粮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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