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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矿山的开采,长期以来无人管理。建国前,先人冶铜炼铁所遗留的矿石,后人发现即开挖,留下矿坑多处。采矿炼矾,坑道掘进无勘测规划,矿渣乱堆乱放,水浸后的矾水随沟河流淌,造成水土流失,农田污染。1962年至1985年,仅矾矿每年向环保部门和地方赔款就达10多万元。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国有矿产资源除进行勘测调查外,并将国有矿山逐步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对矿山资源的利用和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对矿产开发作出规划,使矿山开发有计划进行;对已开采的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检查监督,并适当安排产销计划和组织原材料供应。1972年以前,对矿产资原和矿山管理,主要由主管部门分级分口负责。1972年成立庐江县矿山管理所,负责管理集体矿山开采。矿产资源和国有矿山,仍由所在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分级分口管理,或由开发单位自我约束,自行规划管理。
矿山管理所建立初期,负责管理的公社(镇)矿山,主要有:杨山铁矿、黄屯硫铁矿、店桥矾矿、岳庙莹石矿、矾山小矾矿和耐火材料厂、白山石料厂和城关石灰厂等。管理重点:帮助进行综合勘查,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物资供应,扩建改造综合利用等。对一些重点矿山还实行联营的办法,促进其扩建、改造、发展。1972年对杨山铁矿、1976年对东顾山铅锌矿、1977年对石山粘土矿、1985年对同春彭润土矿等,都采取重点扶持的办法,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打开销路,使杨山铁矿、东顾山铅锌矿、岳庙莹石矿等,转衰为荣。
1982年以前,县矿管所管理集体开采的矿山有14个,当时限制或禁止公社(镇)以下和联户、个体户办矿采矿。1983年为搞活经济,管理放开,允许公社(镇)以下及联户、个体户开矿。1985年,全县集体办矿156个,联户及个体户办矿118个(包括石料开采)。
县矿管所对集体矿山实施安全监督,与公安部门联合管理雷管、炸药等危险品,同时实行有偿管理,采矿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矿山管理费,1972年规定按产值10%,1982年以后,规定按产值6%,但都未能按比例交纳。1972年至1976年共交7.7万元,年平均1.54万元,1978年1.9万元,1980年4.9万元,1981年4.3万元,1982年1.79万元,1983年2.32万元,1984年4.9万元,1985年4.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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