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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水利属县衙二科管理,当时仅在圩区设圩董。民国期间,水利归属政府建设科,民国13年县设塘坝管理委员会(临时机构),负责境内塘坝兴修。县长汪培实倡修塘坝,逐乡检查落实,并严惩督办不力的士绅,曾受到县民好评。民国30年9月,县《修治塘堰暂行施工办法》规定:“本县岗阜冲畈之田,须按每三十亩田,开挖面积一亩,深度一丈五尺之塘一口”。但农田旱涝和收获仍在天时。
建国后,水利工作由县政府水利科管理,1950年2月成立水利委员会,1956年7月19日成立水利局,以后多年,均根据水旱情况临时设立防汛抗旱兴修指挥机构。70年代以后,成立舒庐干渠庐江县管理所,庐北、杨柳等万亩大圩均设立堤防管理委员会。各级水利管理组织均配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保护现有水利工程设施,并随时进行维修。灌区水利管理委员会实行群众管理、专人负责的管水用水制度,规定“先急后缓,先远后近,先塘后库,先岗后畈”。排涝区规定“层层关水,分级控制,蓄泄兼顾,先低后高”等制度。堤防管理亦制订条例,严禁垦堤种植,挖堤取土,占用堤埂建房,破堤引水,严格涵闸陡门开关手续。
至于水利建设,则层层规划,年年兴修。实行“蓄泄兼顾,修防并重”,并贯彻“以蓄为主、小型为主、社(乡)队(村)自办为主”的方针,有组织地兴办水利事业,逐步改变了过去“靠天收”的状况,各种水利设施基本完好,工程效益逐年提高。1919年,全县完成水利建设土方25.74万立方米,1953年完成土方562.80万立方米、石方0.53万立方米、混凝土58立方米,当年水利事业费支出12.40万元。1954年至1980年期间,水利兴修完成土方最多的是1978年2139.67万立方米(包括抗旱挖的土方),完成石方和混凝土方最多的均为1968年,分别是43.17万立方米和1.37万立方米,水利建设费用支出最多的是1978年577.78万元。1985年全县兴修水利上工人数多达16万多人,完成土方958.54万立方米,石方42.77万立方米,混凝土0.55万立方米,水利建设投资272万元,经过30多年的努力,新建的蓄、引、排灌水利工程,发挥了工程效益,1985年全县有效灌溉面积99.01万亩,除涝面积32.43万亩,山区还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基本上改变了农田水利面貌。
水利建设还注重大局,1954年大水后,本县曾抽调10万民工赴无为长江大堤安定段堵口复堤。其后的1975年和1983年以后,每年分别派1——3万民工上无为大堤,担负防汛任务,为大堤除险培土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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