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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编《庐江县志》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记述本县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历史与现状,旨在“资政、教化、存史”,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二、全志首设地图、照片、目录、序言、凡例、概述、大事记;中以章、节、目记述各项专业;尾设附录。各类专志按事物性质排列,不受现行管理系统限制,共设33章。章下设节,节下设目,目下设若干层次,分别用汉字序号和阿拉伯字序号标明。
三、本志统合古今,详今略古,上限因事而异,下限原则上截止于1985年,为照顾记述事物的整体性,个别节适当下延,本志出版与记述下限相隔时间很长,为顺应客观变化要求,故将大事记延至1990年底。
四、本志采用述、记、志、传、图、表、录等形式。横排纵述,事以类从,但由于事物之间的关联性,有些事采取各有侧重的交叉记述。记事,除引文外,一般用语体文、记述体,寓观点于材料之中,脱漏字以“□”表示;大事记采用编年体和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写法。为避免重复,政治类重大事件放在大事记及各有关章节中记述。
五、本志所称建国前后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历史纪年,建国前用历史纪年,夹注公元纪年;建国后用公元纪年。“解放前后”系指1949年1月22日庐江县解放前后。
六、政区、机关、单位名称均系当时名称。地名除必要时用历史名称外,均用现行地名。
七、各项数据主要采用本县统计局数据。统计资料缺项时采用有关主管部门、单位的统计数字。省、地驻庐单位的有关数字,一般未统计在本县内,个别采用的均有夹注。
八、数字书写,凡表示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习惯用语、成语中数字,以及引用旧志中表示数量的数字用汉字;百分比用阿拉伯数字,几分之几用汉字。历史纪年的年、月、日用汉字,公元纪年的年、月、日用阿拉伯数字。
九、本志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货币,建国前沿用旧制,以括号注明,民国时期旧币未注明的主要系指法币,建国后采用国家法定货币单位;建国后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注明公制外,为保存史实,也使用当时通用的斤、尺、担(100市斤)等市制单位。
十、本志材料来自档案资料、党史资料、正史、旧志、家谱、专著、报刊、县直单位、区、乡、及省、地驻庐单位提供的专业资料和有关人士的回忆录等。入志资料均经鉴别考证,除必要注明外,一般不注明出处。
十一、人物遵照生不立传的原则,立传人物以对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者为主,以本籍为主,也有少数在本县影响较大的客籍人士和个别反面人物;传主以生年为序排列。对1985年底前实际任职的副地专级、副师级以上党、政、军界人员;副高职称以上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界人员(以上包括健在的);旧志中有代表性的历史人物均列入人物录。烈士英名录由民政部门提供资料,分乡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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