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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解放初期,国家机关、党群团体工作人员的生活待遇延用战争年代的供给制形式,夫妇双方都工作的干部子女享受保育费。
1951年,县民政科重点调查了无城区南货业、药业、棉织业、布业、酱业及建筑业工人工资情况,店员工资有计件、分厘、月薪、日薪4种类型,店主供食宿,月薪最高的为31.46元,最低的为2.2元,平均20.12元。建筑业工人不供食宿,一般每月可得44元。1952年,对工资制度进行初步改革,开始确定工作人员供给制等级和津贴标准。1954年,将干部供给制改为包干制(除子女保育费外,伙食、衣服、津贴费都由个人自由支付),对家庭生活长期困难的工作人员(占供给制干部总数5%),由供给制改为工资制。乡政府的乡长、指导员、财粮办事员每月补贴100市斤大米,其他干部不实行补贴。1956年工资改革前夕,乡干部每月补贴分为20、21、22元3等。1956年工资改革,国家取消了过去各种津贴、补贴,按行业、按部门、按职位建立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以及行业与行业、部门与部门、职位与职位之间的对应关系(包括企事业),从而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次工资改革的特点,是对工作人员以现任职务为主,适当照顾资历,以职定级。全县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有973人参加了工资改革。升级的337人,占总人数的34.63%,增加工资额5013元;标准增加的计2314元,共增长7324元,为原工资41390元的17.7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均有所提高。
1959年职工调资情况:1958年“大跃进”,办了不少厂矿,工人来自四面八方,有学生、农民,有老企业支援的老工人,有干部转为工人的,等等。在待遇上显得不平衡,新工人工资偏低。因此,1959年工资增长和调整的重点是工业部门和新厂矿企业,照顾到非工业部门,如商业、粮食、农林水、科教卫系统的见习生、练习生及试用人员的试用期满定级。是年,上级分配全县自然增长和调整工资指标339172元。执行的情况是共计增加工资额为280284元,较下达指标结余58888元。
1963年职工升级,国家按职工总数40%计算升级面。升级办法是由群众评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工人由劳动部门审批)。全县职工实际升级3367人(含企事业工人),占升级对象总数44.9%,月增资18800元(含企业)。
1971年职工升级,重点是调整低工资职工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3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6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以及与上述工人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等级相似的工作人员,一般调高1级工资。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2级工,196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1级工,可以调高2级工资。调高1级级差在5元以下的按5元增资。全县职工总数13038人,升级5114人,其中升2级1428人,月增资额为34000元(含企业)。
1977年职工升级的对象,是197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行政18级(含相似级)以下的干部和工人。升级指标按升级对象的40%计算。全县升级对象13348人,实际升级4150人(含企事业工人)。
1978年给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中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2%职工升级。全县共有302名工人、干部升了1级工资。1979年给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固定工和计划内临时工按升级对象40%升级。全县有6011名职工和140名计划内临时工升了级(含企业工人)。
1981年至1983年职工升级:1981年先在中小学、卫生、体育系统职工中普调1级工资。1982年国家机关、党群工作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员普调1级工资。1960年底前毕业并分配工作的行政20级、1966年底前毕业并分配工作的行政21级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升2级工资;大专、中专毕业生与本科生工作年限相同,工资级别分别为行政21级、23级和行政22级、24级的也可以升2级工资。1982年7月底以前授予工程师及相应技术职称的,比照本科大学毕业生同等条件可以升2级工资;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正副处长、行政21级,公社正副主任、行政23级的也可以升2级工资;行政14级以上的干部不升级。全县升1级的3671人,升2级的278人,平均级差6.62元(不包括企业工人和干部)。1983年企业职工升级。从此,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升级工作分开进行。企业的职工升级,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企业普调增资国家给一半(3.5元),企业自有资金负担一半。企业干部升级按企业新标准增资。全县批准升级的职工共12502人(含集体职工5975人),每月增加工资总额77714.56元。
1985年工资改革,是解放后工资制度上的第2次大改革,重新确立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职务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即以每个工作人员1985年6月底现行标准工资加副食品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合计10元),直接套入本人现任职务工资档次。198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工资进档后,还可向上高套1级。原工资低于现行职务工资最低档的可进入最低档,但不再高套1级。工龄津贴按年计算,每年0.5元,以40年为限。中小学教师和医疗单位护士还发给教护龄津贴,每年0.5元,以20年为限。参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有5571人(未含中小学),人均增资19.21元。
是年,国营企业工资改革。全县国营企业71个(工业类型24个、商业类型45个、其他类型2个),参加工资改革的有9514人(干部2194人、工人7320人)。由4类工资区提高到5类工资区标准8744人;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的临时待遇和定级水平5005人;套入新工资标准4371人;理顺工资关系8356人。调、提、套、升4项合计增资179140元,人均18.83元。企业工资改革前职工平均工资45.15元,工改后职工平均工资63.98元。其中工人平均工资56.18元,干部平均工资74.21元。1987年,国营企业使用职工人均增资1.8元指标和厂长3%晋级指标,解决1985年套改中部分遗留问题。次年,改5类工资区为6类工资区,585名职工转正定级,解决589名职工在1985年套改中的遗留问题,其增资金额来自国营企业9639名职工人均增资1.8元指标。
1986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2375人(未含中小学)符合提升1级工资的条件,占职工总数的38.8%,每月净增工资额15718.50元,人均月增资6.50元。1987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1714人(未含中小学)升级,占职工总人数的28%。每月净增工资额12202.00元,人均月增资7.11元。1988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有2258人(未含中小学)升级,占职工总人数的38%。每月净增工资额14678.50元,人均月增资6.50元。中小学有1214人升级,占职工总人数的26%。月增资额7468.00元,人均月增资6.30元。
二、福利
为解决国家机关、党派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生活困难和其他特殊困难,干部的福利费在解放初就列入财政支出,由人事局提取、管理、使用。福利费提取标准,1958年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2.5%提取,1965年改为按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28元提取,1979年提高为每人每月1.67元,1985年提高为每人每月2.50元。
对牺牲、病故、因公伤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直系遗属生活有困难的,起初从本机关福利费中给予临时或定期补助。1963年起列为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补助标准从开始每人每月8元,逐步提高到1985年每人每月农村户口16元、非农村户口22元。1988年全县共有333户、436人享受遗属补助,月总额1.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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