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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执照管理
民国时期,营业凭证归县级税务部门掌管。一般性营业需领营业执照,特种营业如土膏店、钱庄等需领许可证或执照,专营盐业者向外地盐行领盐牒。
1951年对无城、襄安等私营工商户进行登记,发营业执照。1963年县工商企业登记领导组在无城设立10个登记管理站,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有595户,经审查,其中商业38户、手工业64户回归集体单位,发给营业执照的468户。工商企业由企业主管单位登记审查,统一由县人民委员会签发执照。领照的工商户实行挂照,挂牌价营业。
1981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普查登记工商企业1563户。1988年底,全县发照的工商企业达3790户,个体工商业23300户、34910人,其中妇女17000多人。
无为县1988年个体工商业状况

二、经济合同管理
解放前,工商业者交往,签订合同,一式两份,中人签名,双方各执1份,以保执行,但不普遍。
解放初,工商业者签订合同,因袭旧法。1952年县供销社与上级社及县内国营公司签合同7份,接受外地国营公司及兄弟社委托,签合同19份,转而与基层社签合同84份,除3件因特殊情况未落实外,其余均兑现。1965年县供销社抽调105人,组成17个组,在种棉前深入社队签预购合同,购皮棉44万公斤。
1982年3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经济合同管理股,翌年3月设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各基层工商所(组)均有1人专管合同,同时设立经济合同咨询服务处17个。1983年至1988年,监管各种经济合同7970份、标的1.936亿元,其中签证经济合同1856份、标的7286万元;调解合同纠纷310起,仲裁合同纠纷12起,查处违法合同2起,确认无效合同4起。
1988年评出“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33个,县政府举行表彰会,授予荣誉证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第一号通告在安徽日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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