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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信贷
解放后,工商信贷对象主要是国营、集体和个体工商业。项目有:工业中短期设备和物资供销,商品流转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进程,对信贷项目不断调整。到1988年末,各项贷款余额24292万元,其中工商流动资金贷款19634万元(农业银行12547万元,工商银行6661万元,建设银行276万元,中国银行150万元)。
1949~1952年,对私营工商业采取押质方式,发放短期贷款,扶持他们恢复生产和经营。截止1952年,共发放贷款28.8万元。
1953~1957年,国营企业和集体工商业贷款占绝对优势,发放贷款余额2194万元。其中:国营商业661万元,供销合作社312万元,粮食收购1157万元,国营工业2万元,集体工商业和其他工商业(含手工业)62.4万元。
1958~1965年,1958年对大办钢铁进行大量投入,到1960年,对大江钢铁厂及与大办钢铁有关的企业,投入工业贷款440万元。1960年后,逐年由财政拨还;而对其他工业,贷款为零。此外,商业贷款为3292万元。其中,国营商业632万元,供销、粮食分别为1004万元和1612万元,其他商业44万元。
1966~1976年,在“需要就是计划”的口号下,信贷失去了计划调节作用。到1976年底贷款余额为7705万元,其中:工业369万元,商业6016万元。
1977~1988年,银行资金充实。到1988年底,工商信贷余额7429.9万元。在讲求效益的基础上,增加和恢复放款项目。新增的有工业中短期设备贷款。到1988年底,该项贷款余额为1301万元:1981年恢复城镇个体工商业贷款,到1988年底,该项贷款余额为106.2万元。
二、农业信贷
解放后,无为县农业信贷范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年扩大。截止1988年,农贷余额达4271.2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为1385.4万元。1954年无为县发生了特大洪水灾害,1959~1961年国民经济严重困难,1971年经上级批准豁免了1961年前的旧贷949.8万元。县内农业贷款大体如下:
1、1949~1952年,贷款对象主要是贫困农民。由于当时物价不稳,采取了以实物发放贷款的形式,诸如肥料、种子、农具、耕畜等,也有部分是口粮。到1952年底共发放18.3万元。
2、1953~1958年,贷款主要对象由农民个人转为组织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生产队,贷款用途主要为生产资料。一般贫困农民的生活贷款,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至1958年,农业贷款余额达863万元。其中144.3万元为“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解决了72923户贫困农民入社股金的困难,此项贷款在利率上给予优惠。1954年遭受洪水灾害,为扶助农民重建家园,发放了一部分生活和副业贷款。
3、1958年开始,为了解决农民青黄不接时的生活困难,银行委托粮、棉等收购部门发放粮、棉商业性预购订金专项贷款,春夏之交时发放,下半年农民交售粮、棉时,由粮、棉收购部门负责收回。截止1988年,尚有60.5万元预购订金未收回。
4、1980年后,银行对农村专业户和乡镇企业发放贷款。截止1988年末,分别贷款583.8万元和1385.4万元。
三、基建拨款与贷款
1978年起,县内基本建设投资、结算和监督工作,由建设银行办理。基建资金来源有财政拨款和自筹两个渠道。1979年起,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逐渐改拨款为贷款。到1988年,办理投资拨款789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3151万元;经办各类自筹基建投资1000多万元。支持并监督基建项目640个,其中大中型项目2个,投资5000万元;5万元以下零星土建近1000万元。同期贷款余额1403万元,存款余额1423万元,盈余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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