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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
晚清,田皆征米,地、山滩、塘沟折成田亩数征银,总称民赋、官赋。细目有民田、卫田、牧地、更名田、芦课等。民国时期统一名目,称田赋,征米、银。
民国38年(1949)初,征收粮草支援人民解放军横渡长江。7月,县粮赋局(不久改称粮食局)成立,管征公粮,亦管储存、支拨、调运。公粮品种以稻谷为主,部分洲地、山地可酌征玉米、黄豆等。质量标准:水份在14%以内,杂质不超过1.5%。同时规定:土改地区征粮标准,不论人口多少,按其总收获量征收21%,贫苦烈属免征1亩。未土改地区,自耕农按其收获量征21%;东佃征粮标准:按双方评定的收获量,以三七计算(三、七分租,东三佃七),然后以双方收获量按其等级征收之,即大地主征收50%,中小地主征收30%,以东佃总评定产量按税率(21%)计算,缺额由佃农补齐。1951年执行灾减、社会救济减免和照顾新得田政策,全县减免征粮1182万公斤。是年,对全县土地进行丈量核实,将原有1394899亩(老亩)土地折算成1884389市亩。1951年全县粮食总产量为24213万公斤,平均农业税为16%。
1952年9月,粮食部门开始将征收入库的公粮按粮质实际价款划给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与农户结算农业税款。
1956年午季开始,征粮折成货币计算(含国营农场),不论粮质好坏,一律按中等统购价征收。劣粮价低,多征粮数;好粮价高,少征粮数。粮食部门代征公粮,财政部门每年拨给一定数量的临时助征人员费用。1984年午季起,实行按实征税收结算,按实征总额4%拨给粮食部门作为代征费用。
二、收购
1949年至1953年春,在无城、襄安、汤沟3镇设立粮食公司营业所,粮食上市时,不惜亏损敞开收购,以免谷贱伤农。1951年9月,委托开城、姚沟、严桥、尚礼、高沟、凤凰颈、牛埠、湖陇、洪巷等地供销合作社代购。襄安、无城两地1951年购粮793万公斤,1952年购粮3682万公斤。
1953年10月,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执行四项政策:(1)在农村中,向余粮户实行有计划的收购政策,简称统购。(2)对城镇居民和农村缺粮人员实行有计划的供应政策,简称统销。(3)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的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行业进行严格的管理,并严禁私商经营粮食。(4)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之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将个体粮商和资本主义粮食商业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1955年秋,对粮食进行定产、定购、定销工作(简称三定),即:逐田逐块核实土地面积,按实际产量“定产”;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粮等外,多余粮食实行“定购”;对缺粮农户和经济作物区实行“定销”。到12月底,“三定”结果是:全县290个乡(镇),1751653亩土地,869558人,定产39886万公斤,定购11237万公斤。全县“三定”共195651户,其中余粮户165407户,728734人;保粮户19391户,87845人;总留用量22127万公斤。同年对食用植物油脂油料实行统购,当年收购油料24.5万公斤。从此,粮食部门由单一经营性质转变为粮油管理和经营双重性质。
1958年公社化后,粮油产、购、留、销基本上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统一计算,但由于“浮夸风”严重,产量高而不实,购了过头粮,出现大购大销。至1962年实行责任田,全县包产面积1269865亩,总产量22332万公斤,人口659664人,留用粮12813万公斤,包购任务8300万公斤。1963年改正责任田,粮食产、留、购、销改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
1979年,县内实施农业生产责任制,征购任务包到户,全年征购入库10125.5万公斤,超购5198万公斤。
1985年,粮食收购,改统购为合同定购,定购数量落实到户。
1987年,粮食收购实行合同定购和议价收购“双轨制”,并对粮食定购实行“三挂钩”政策,即定购100公斤原粮,供应优质标准化肥20公斤、柴油2~3公斤(稻谷2公斤、小麦3公斤),预购定金按定购价款20%发放。完成定购任务后,多余粮食,国家按议价收购。
三、收购价格
统购前市场价格:清末、民国时期,粮价被地主和私商操纵,通常在9、10月份,粮食上市量多时,价低;4、5月份,粮食上市量少时,价高。解放前夕,全县私营粮行共277家,其中无城57家,他们代客收购或长途贩运,在买卖成交中收取行佣,也供应城镇居民口粮。粮食满上市时,压价收购,大量囤积;青黄不接时,哄抬粮价;并利用量斗“技巧”多量进,少量出,从中渔利。
1949年12月,粮油价格上涨,中熟米上涨51%,菜油上涨34%。县粮食部门参与市场管理,挂牌指导正常成交,并采取购销结合,灵活吞吐的办法,使粮价稳定在牌价的水平上。
统购价格:1953年10月到1988年,粮油统购统销价格有三次提价:一是,1961年提高统购价格,粮油购销价格出现倒挂(收购价高于销售价);二是,1966年8月粮油统购价与统销价同时提高,粮油价格购销持平(收购与销售同价);三是,1979年6月,提高粮食统购价,再度出现粮价倒挂,其中籼米购销价倒挂19.4%。
超购奖励价和比例价、定购价:1965年实行加价奖励,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人均向国家提供公粮或统购粮超过50公斤的,其超过部分,按统购价格给12%的奖金;生产队完成油脂油料统购任务后的多卖部分,一律按实购价加18%计算。1971年,对超购部分继续加价奖励,菜子加价20%,棉子加价10%,稻谷、小麦、豆类加价30%,山芋干加价20%,其他杂粮加价25%。1979年统购粮油价格复调,超购粮油加价,从当年夏粮上市起,在新价基础上加价50%。1985年4月1日起,对合同定购粮食的收购,按比例计价,如:某品种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超购价,继后按品种划比例,直接计为定购价,对合同定购粮食,均按定购价收购。
1955年至1988年,共收购粮食411106.7万公斤,收购油脂40166万公斤(含料折油)。
无为县粮食部门粮油征购实绩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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