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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本志编纂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唯物史观,实事求是地记述安徽区域内自然、经济、政治、军事、文化和其他社会方面的历史与现状;力求融资料性、思想性、时代性、专业性和科学性于一书,展现事物的演变、发展规律。
二、本志分67卷印刷,顺序为:总述、大事记、建置沿革、自然环境、地质矿产、气象、地震、人口、政党、群众团体、人大政府政协、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外事侨务、军事、农业、水产、林业、水利、农垦、乡镇企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冶金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轻工业(含轻工、烟草上下卷)、纺织工业、建材工业、军事工业、交通、邮电、测绘、城乡建设、商业、粮食、供销合作商业、对外经济贸易、旅游、金融、财政、计划统计(含计划、统计上下卷)、工商行政管理、物资管理、价格、技术监督、科学技术、社会科学、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档案、文物、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卫生、医药、民族宗教、民俗、方言、人物、附录。
三、本志记事时间上限随事物而异追溯发端。由于各卷成书有先有后,下限时间不一,整体时间跨度在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每卷下限一致。
四、本志记述范围为现行安徽政区,为了保留历史全貌,涉及曾属安徽的江苏徐州、江浦、盱眙、湖北英山、河南永域、江西婺源划出前的重要史事必要时也予以记述。
五、本志为弥补志书传统分类列目资料性强,但事物的整体性被肢解的不足,在谋篇布局上加强全志的综合性。全志前设总述卷,各专志中首设概述,篇下设序,特殊的章、节下增设序言,使全志在具有丰富的资料性基础上,又展现了事物发展规律。
六、本志设大事记卷,采用编年体记事,适当结合纪事本末,纵贯历史上发生在境内的大事、要事。
七、本志各专志根据事以类从,类为一志,并兼顾当代社会分工的原则,设置篇、章、节、条目、子目(标题加方括号)、暗目(标题后面加冒号)6个层次,纵述史实,以求全志自然和社会内容的全面翔实。
八、本志除设人物专志外,其它专志根据以事系人的原则记述相关人物。人物志收录对象以安徽籍为主,对安徽有重大影响的外籍人物也适当收录。
九、本志设附录卷,主要收录文献辑存、摭记与考辨、修志资料整理、安徽省志编纂始末,以求补充其它各专志难以收录的内容。
十、本志文体
(一)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记述体,行文力求严谨、朴实、简洁、流畅、合乎文法。
(二)统一使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发表的《简化汉字总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没有的以《新华字典》为准,不用异体字和自造字。用简化字记述古地名、古人名、古文献易引起误解时,仍用繁体字或注释。
(三)志稿标点符号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国家新闻出版署1990年3月修订发布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标点。
十一、本志名称表述
(一)人物直书姓名,不加褒贬,不冠“同志”、“先生”(引文除外)。为反映历史事实,必要时冠以职务、职称。外国人译名,采用国内通用译法,参照辛华编《世界人名译名手册》(化学工业出版社1987年出版)。
(二)地名以当地民政部门(地名办公室)核定的地名为准。古地名按当时名称书写,夹注今地名。康熙六年(1667年)安徽建省,此年起至今称“安徽”、“安徽省”。此年以前用当时的历史地名,如“江南行省”等。如无确切地域,在一子目中首次出现,用“今安徽境内”。其后略称“境内”。外国地名根据地图出版社1972年出版的《世界地图集》,并参照辛华编的《世界地名译名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出版)。
(三)科技的名词术语,根据《现代科学技术辞典》(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0年出版)书写。凡已有中文定名的,一律采用中文名称;尚未确定中文名称的,采用比较合理的暂行名称。志书中一般不使用令非专业人员难懂的艰深术语。
(四)文件、会议、公报、组织机构名称一律用全称。名称过长,在第一次使用时加括号注明以后所用的简称。
(五)记述历史朝代、政府机构、官职时,采用当时的称谓。如:清王朝称“清廷”。民国时期的政府:北洋军阀统治下的政府称“北洋政府”;国民党政权的政府称“国民政府”;日伪傀儡政府称“日伪政府”(含“维新政府”),单指汪精卫政权称汪伪政府。蒋介石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称“台湾当局”。
民国时期的军队,依其政治性质称国民革命军(大革命时期)、国民党军(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党保安团队、国民党地方武装、国民党地主武装、国民党顽固派军队等;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称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日本军队称日本侵略军,日军、伪军合称日伪军。
日伪政权内容在篇目安排上作“附”处理,以不承认其合法性。
(六)志书内容一律以第三人称角度表述,“安徽”、“安徽省”不用“我省”、“本省”、“我厅”、“本局”、“我党”、“我军”。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各厅局在一条目中第一次使用,冠省名,用全称,为节省文字,余简写,如“全省”、“省内”、“省农业厅”、“省轻工业厅”等。一般不随意用简称或俗称。志书中出现不多的长词不缩写,出现较多的使用简称,第一次出现时加文内注。对某些专门术语,特别是相似、相关术语,冷僻的术语运用时加注。
十二、本志纪年、时间
(一)历史纪年用括号注明公元纪年。例如:“清道光二十年(1840年)”、“民国32年(1943年)”。清代及清以前用帝王年号纪年、农历纪月日;民国时期用民国纪年,公历纪月日;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公历纪年月日。农历日月与公历互注时,依据《近世中西史日对照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分期一子目中第一次出现,已注明起止年份,如“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纪年运用时,为节省文字,同一年号在最低一层次条目中首次出现,括注公元纪年,余不注。
(二)行文中的时间、纪年表述不用模糊概念,如“最近”、“以前”、“以后”、“本月”、“目前”、“一段时期”等时间代词。
志书中,“建国前(后)”特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前(后),“解放前(后)”特指安徽具体地域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武装力量(武力或和平)解放前(后)。
十三、本志数字书写
(一)公元世纪、年代、年、月、日,在文中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农历和清代及以前的纪年用汉字表示,民国纪年用阿拉伯数字。如“20世纪80年代”、“1987年11月20日”、农历五月初五、康熙六年、民国12年等。
(二)小数保留两位小数。阿拉伯数字一律不加“三撇号”。
(三)行文中分数、倍数、成数用汉字表示,如“五分之三”不写成3/5,增加了六倍不写成增加了6倍,只占九成不写成只占9成;百(千)分比和比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35%(35‰)、“5∶3”,延续性的百分比用“~”表示,如40%~70%。专用术语、统计表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如3∶0,9分25秒,维生素B2等。
(四)年龄、体重、身高、气温一般用阿拉伯数字。如23岁、56公斤、1.95米、摄氏零下5度(不写成-5℃,以免换行时难以安排)。
(五)计量数字的用法。4位数以下用阿拉伯数字,如5人、125元、1400元;5位数字以上,位数零多的,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如24万、48亿;数字过长,单位过大,用小数点,汉字用最大值,如210.6亿元、2186.32亿公斤;纯属概念数的用汉字,如七八年、三四个月、数十种、二三十岁。
(六)文中序数字一律用汉字。如第一场、第十二名、老三、初五。
(七)专用名词、成语、习惯用语、诗词、古文中的数字用汉字。如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五四”运动、第六个五年计划、第六届全运会、阳春三月、飞流直下三千尺等。
(八)对“一”字和“零”字的用法。凡与其它数字联用时,用阿拉伯数字,如1~15万,摄氏0~15度;其它情况,用汉字,如一天、一人、零分。
(九)引文数字忠实原文。建国前货币均以原额书写,并于正文中表述清楚货币名称。如“银圆”、“法币”、“金圆券”、“伪储备券”等。建国初期的旧人民币已按1万:1的比率折成新人民币额入志。
(十)志书中统计数据采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采用专业部门数据。
(十一)建国后,社会总产值、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工农业总产值、工业总产值、农业总产值等有当年价和1950年、1952年、1957年、1970年、1980年、1990年6次不变价几种统计价格。分卷专志中采用当年价或不变价在行文或注文中向读者说明:如本志1949~1951年采用1950年不变价,1952~1956年用1952年不变价,1957~1969年用1957年不变价,1970~1979年用1970年不变价,1980~1989年用1980年不变价,1990年及以后用1990年不变价。
志书中进行经济数据纵向比较时,如增长速度,已折换成同一不变价,并予括注,如:“(1980年不变价)”。
十四、本志计量名称
(一)计量单位,1984年及以后按国务院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执行。1984年以前的计量单位按原称原额书写。1984年以前与以后纵向比较换算成统一的新计量单位。
(二)行文中不使用计量单位符号、数字符号、化学分子式和其它符号,但在必须载录的公式中使用符号。如,在行文中用“平方米”、“立方米”、“大于”、“水”;在公式中用“M2”、“M3”、“>”、“H2O”。
十五、本志图表配置
(一)穿插在文字中的图表,图解和说明力求准确、简明,一目了然。收录照片和图具有文献性,能反映时代特点和地方特点。
图和表标明序号,序号采用3个阿拉伯数字,第一个数字为篇的序数,第二个数字为章的序数,第三个数字为章内图、表的序数。如“4—2—3”,指某专志第四篇第二章第三个表或图。图与表的序号分别编排。
行政区划图和以政区图作底图的物产、资源等示意图,按照与邻省协商一致的划法绘制。不一致的地段,以国务院批准的“权宜画法”为准。
地图注明比例尺度,原图缩小印入志书,已根据缩小的倍数折算了比例尺度。
(二)统计表由表序、标题、横标目、纵标目、格线、数字、表注等要素构成。
表栏中无数字资料用“一”符号表示,有资料尚未查出用“…”符号表示。
数据性统计表一律采用“开口式”,文字和间有文字的表格加横格线。
十六、本志引文注释
(一)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
(二)各专志特殊问题在编纂始末、页下注,或增设的专志凡例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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