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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减免
1949年以前,大灾之年的赋税,视灾歉酌情减免,减免4~8成不等。民国33年(1944年)巢县受水灾,受灾面积5.2125万亩,减赋税3985.10元,占应征税额的4成左右。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分灾情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
(一)灾情减免
1951年规定的灾减标准:歉收2成以上不足3成减2成;3成以上不足4成减3成;4成以上不足5成减4成;5成以上不足6成减6成;6成以上不足7成减8成;7成以上歉收全免,歉收2成以下不免。1963年,减免标准又适当放宽,歉收6成以上即全免。1952年,全县灾情减免322万斤。1954年遭受特大水灾,受灾减免1379万斤。1955年继续照顾受灾区,灾情减免477万斤。为了帮助重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对应征农业税免征381万斤,占应征额的54.5%。1961年,在农业生产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采取减少计税常产、下降税率的办法减轻农民负担。与1958年相比,计税常产减少8422万斤,下降29.4%。依率计征税额由5935万斤调整到2853万斤,减少了3082万斤,加上灾情减免1528万斤,共计减轻农民负担4610万斤,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1962年免征自留地的农业税,减少面积2.5万亩,计税常产3525万斤。1969年,遭受水灾,灾情减免749万斤。1978年大旱,灾情减免725万斤。
(二)社会减免
社会减免为: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遭受意外灾害或其他原因交税确有困难的农户;遭受战争创伤或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老区(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减免税额控制在应征税额的2%左右,1985年为5~7%。
建国初期,人均田亩不足1亩免征公粮公草,不足1亩半的减半征粮草,解放军军属人均不足2亩、烈属人均不足3亩免征粮草,鳏寡孤独生活贫寒者1人1户按2人计算负担,2人按3人计算负担,视情况减免。1952年,对全县3.5332万户贫农、下中农新分土地,每亩减征粮4斤,共减免52.8万斤;对槐林、坝镇、银屏三个革命老区减免农业税181万斤,仅占应征额的22.8%。1954年减免128.5万斤,取消了贫下中农新得田和革命老区的减免。1979年实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本县对年平均口粮不足460斤,年收入不足50元的免征农业税。全县免征的有21个公社,86个生产队,合计免征49.1万斤;属于减征的有96个生产队,减征27.1万斤。1981年复查,复查结果全县应有108个生产队免征农业税45.4万斤,并逐队造清册,一定三年不变。1984年,对经济困难的老区银屏乡全免农业税,金额为2.2万元。
在实行社会减免的同时,制定了一些优待政策:依法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1~3年;移民开垦荒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收农业税3~5年;在山地上新垦殖茶园、桑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7年;农业科研机关和农校进行农作物试验的土地和农户零星种植庄稼的宅旁隙地免征农业税。
本市从1949~1984年,农业税减免粮食1.63亿斤,相当于4年的农业税,按每百斤价11.20元计算,折合金额1829万元。
二、工商租减免
1949年以前,工商各税一般不减免。建国初期,对专营政府或解放军之军需的游资商贩、农村副业营业者、手工业者(如理发、竹木匠、裁缝、铁匠等),日营业收入不满2元的商号及肩挑小贩免征营业税。
1973年,制定了减免工商税的规定:凡国家和有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利用废液、废渣、废钉作原料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减免;黄金、钢锭、钢坯、猪皮革、磷矿粉、肥皂免税;小水泥、洗衣粉减税。配合价格政策减免税的有:粮食、食用植物油、半导体收音机、电视机、避孕药用品、精制茶叶、香油、柴油、棉纱、甜菜糖减税。支农产品和为农服务收入免税。对社队企业直接为本社队农业生产服务的肥皂、农药、兽药、水泥、水泥涵管、陶瓷管、农用塑料薄膜、日用碳、农具、农机具、车船修造、孵坊、饲料加工、拖拉机站、排灌站的收入以及为本队社员生活服务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面坊、糖坊、酱坊、粮棉加工和理发缝纫等劳动收入免税。
1978~1985年本市对独立核算的知青场队和以安置知青为主的农、工、林、牧、副、渔基地,不征税。对安置知青的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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