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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唐以来,长期实行人头税。清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实行“摊丁入亩”制,巢县田塘地折实田亩为7492顷27亩,收税银2.3486万两,纳漕粮米2622石。另外,还有关税、盐税、矿税、当税、契税等杂赋。
民国初年,县政府设第二科,办理财务、赋税事宜。田赋仍沿用清制。地丁、漕粮一律折征银元,白银1两改征银元1元5角,钱1000文改征银元8角。当时实有熟田72.7706万亩,每亩折征银元9分9厘7毫,计总收赋税7.2552万元,全部上交国库。地方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田赋附加,其次有契税、牙税、牲畜税、屠宰税等税收附加及杂捐等项收入。民国22年(1933年)田赋附加,每征正税1元加征附加1.5099元。这一年,共计征收田赋和各项附加款12.7719万元;其中田赋附加11.8878万元,契税附加5200元,牙税附加834元,牲畜税附加327元,屠宰税附加2480元。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国家设处专办。同年11月,在柘皋成立田赋管理结收所,开征公粮。连续几年,公粮没有征满。民国31年,公粮配征数为8530石,实征3631石。民国32年,公粮配征数为4882石,实征4258石。民国33年,公粮配征数为9043石,实征6862石。除田赋外,杂税中契税收入数额较大,年收入达万元以上。
建国以来财政收入统计表

续上表


建国初期,县财政收入仍以土地赋税为主。1949年,每征1斤公粮,附征公草1斤,实征粮2151万斤。从1953年起,县里建立一级财政,则政收入来源有企业收入、农业税收入、工商税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后逐步转变为以工商税收入为主。
1949~1952年,财政收入864万元:其中,农业税收入647.5万元,占74.9%;工商税收216.5万元,占25.1%。1957年财政收入447.5万元中,农业税占50%,工商税占45.7%,企业收入占2.9%,其他收入占1.4%。1965年财政收入985.2万元中,工商税占67.8%,农业税26.1%,企业收入占5.3%,其他收入占0.8%。1970年财政收入1123.7万元中,工商税占57.1%,农业税占26.9%,企业收入占15%,其他收入占1.1%。1975年财政收入1440.5万元中,工商税占68.3%,农业税占20.2%,企业收入占11.7%。1985年财政收入2750万元中,工商税占80.36%,农业税占15.67%,企业收入占3.67%,其他收入占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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