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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网前,本县小火电厂既是电力生产单位,又是销售、营业单位。并网后,供电所相继成立,它是电力管理与销售的营业单位。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开展日常营业活动。其业务范围是:接待用户报装申请、电器线路勘察、表计安装、验收送电、抄表、复核、开票、收费及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等。
一、计量
1954年前,巢城、柘皋均按包灯计费。1954年起,巢城机关、单位开始装表用电。当年装照明表139只,三相动力表15只,共计154只,占应装668户的23.1%。1956年,少数居民要求装表用电。1957年,全国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巢城电厂为减少包灯的电力浪费,动员用户装表用电。由开始的5至10户装1只表,发展到后来的1户1表。凡新增照明户,一律要求装表用电。个别特殊户仍按包灯计费。
1958年,柘皋镇自柘皋银行第一家装表用电后,柘皋造纸厂、酒厂、粮食加工厂等单位也纷纷装表,直至发展到居民户装表用电。1959年,巢县大庙集电灌站装上第一只农用电度表。庙集公社小罗村第一个装上农村照明电度表。大庙集是巢县第一个装表用电的集镇。1964年,全县城乡各类计费电度表共3011只,其中电业分类计费关口表1086只。
1972年,农村电度计量,由原来到各电灌站、加工厂、自然村及包灯户抄表,改为只到配电变压器的总表箱抄表。配变以下表计由大队管电人去抄。城镇(包括区社集镇)表计仍由供电所直抄到户。1985年成立乡用电管理站后,农村配变总表由乡站去抄,配变以下用户表码由行政村或自然村管电人去抄。供电所抄表到各乡分柜关口表,但区直所有用电户的电表由供电所业务人员抄。
截至1985年底,由电业计费的电度表共8475只,其中产权属用户的6036只(用户内部计费的子表除外)。
并网用电前,没有电度表校验台。60年代,年平均校表不足1000只。70年代,仅1972年流动校表达1862只。1985年为用户校验各类什费电表计3739只。
二、电价
解放前夕,巢城电价由电厂规定。当时以大米作计费标准。15瓦灯泡,每盏每月收大米1.8斗。收费时再按市场米价折算收取。
解放初期,巢城电价由巢湖专员公署规定,柘皋电价由巢县人民政府规定。1951年,巢城表灯每千瓦时1.26元,25瓦包灯每盏每月3.36元,路灯按包灯计算。柘皋电厂当时仍以大米作计费标准,包灯15瓦每盏每月收糙米1.5斗(合30市斤),25瓦收2斗,40瓦收3斗。1957年,巢城、柘皋电价相同,表灯每千瓦时0.6元,25瓦包灯2.5元。
1962年,全县按省统一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城镇照明,每千瓦时0.29元,农村照明每千瓦时0.20元,动力用电,城镇每千瓦时0.135元,农村每千瓦时0.068元。
1965年,巢县执行合肥供电局转供电电价。城乡照明用电每千瓦时0.25元;动力用电、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14元;农业用电每千瓦时0.058元。
1966年2月起,巢县按国家物价局规定的华东地区“电热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农业用电,受电电压不满1千伏供电的,每千瓦时0.06元;1至10千伏电压供电的,每千瓦时0.058元;35千伏及以上供电的,每千瓦时0.055元。工业及非普工业用电,受电压10千伏以下,每千瓦时0.083元。城乡照明,高供低计的每千瓦时0.185元;低供低计的,每千瓦时0.19元。同年2月,对巢湖水泥厂、铸造厂等大宗工业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分基本电费和电度电费,再根据力率奖惩标准(功率因数为0.9)核算电价。对电石、烧碱、合成氨、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等工业产品实行优待电价。
1982年起,对既实行优待电价又实行单耗考核的产品,其超过单耗的部分电量数电价不予优待。对优待电价的电量,按原核定数额享受优待价,其超过部分不再实行优待。至1984年6月,本市(含外地驻巢用户)21家工业用电户实行了两部制电价。
1985年,农副产品加工因由原服务型改变为经营性质,其电价由每千瓦时0.058元改为0.083元。
自1979年实行利润考核后,通过安装分类计价电表,堵塞高价低接;合理调整农村配变用电的灯力比;开展不定期营业普查等工作以后,平均电价逐年有所上升。
三、电费
巢城、柘皋自办电厂期间,电费以走收为主,基本月结、月清。并网用电后,巢城由走收改为坐收。其他区镇供电所,由开始一两名抄核收人员(简称收费员),发展到一社(乡)一人,以走收为主。1964年,巢城对320千伏安及以下配变用户,采取委托银行按时划拨的办法托收电费。由开始的32户发展到1985年的270多户。主要是城内的党政军学及企业单位。农村于1964年前后,对农业电费欠款实行记帐,分午秋两季交付的办法;但加工、照明的要求按月交付。
60至70年代,国家、集体大量投资兴办农电事业。各级地方领导只强调农业生产用电,对电费回收工作一度重视不够,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章难循或有章不循,以致重用轻管,形成“农民种田,国家拿钱”的依赖思想。1962年,应收农业排灌电费56.6万元,实收5.5万元,回收率仅9.7%。1967至1969年间,全县应收各类电费528.5万元,实收301.83万元,回收率虽已达57.1%,但其余226.9万元的欠费,绝大部分是农业欠费。到1979年止,全县欠国家电费款达900万元,其中仅国营电灌站欠费就达500万元,是全国欠电费最多的县。1979年全县应收电费1652.3万元,实收1559.4万元,回收率上升到94.3%,但其中农业电费的回收率只有47.8%(应收405.6万元,实收194万元),当年农业仍欠国家电费款211.6万元。
县供电局根据中央文件精神,自1982年起,对电费回收工作实行层层承包,任务、责任明确到有关具体人,并协同下乡帮助催收。把电费回收率与出勤补贴、奖金分配、年终考评捆在一起,做到赏罚分明。对不能胜任收费工作的人员予以调换;不断配齐并充实基层收费人员力量,确保收费工作的更好进行。
1985年实行凭证供电后,用户送电费到所,先购电后用电。乡用电管理站成立后,用户交费核电到乡;乡站送费到供电所。在地方政府的支持、配合下,电费回收率提高,从而扭转了连年拖欠的被动局面。
附:集资办电
本市供电局自1985年元月起,执行收取电力建设资金的规定,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大宗工业户,执行电度电价的普通工业及乡镇工业,其工业用电每度加收1分钱。对执行优待电价的驻巢省维尼纶厂的电石炉用电、巢湖化肥厂的合成氨用电,每度加收5厘钱;两厂其他工业用电,每度加收1分钱。在电费发票上增加“电力建设资金”一栏,按月随同电费一同收取。供电部门单独记帐并按时上缴,由省统一用于电力建设。1985年,全市共征收电力建设资金180万元,其中城关供电所征收150万元。
1985年3季度,安徽省首次发行地方电力建设债券(通称集资办电合同款)。巢湖行署三电(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办公室分配本市11.5万元。认购对象主要是新增用户和用电指标不足的用户。用户每集资1万元,交款满2年后,每年可分得5万千瓦时用电指标,20年不变。售电价按电厂进煤价核算确定。交款满3年后,开始还本,每年还10%,分10年还清,不计息。
当年参加集资的共7家,计收集资办电合同款8.1万元,占分配任务的70.4%。由市三电办公室同集资户签订合同手续,并发给“集资证”。外地驻巢单位的集资与签证手续,由巢湖行署三电办公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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