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国民政府兵役
民国初年,沿袭募兵制。
民国22年(1933)7月,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民国25年(1936)3月1日,安徽省正式实施《兵役法》,省设兵役管理司令部,省下设3个师管区、12个团管区,县政府设军事科,负责征兵事宜。在征兵中采用“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办法。但由于其军队的反人民性质,青年不愿参军,加之战争连年,兵员不济,便到处强抓壮丁。民国37年(1948)安徽省军管区司令李品仙给庐江县参议会、兵役协会、县党部的代电称:“现值军事紧张,中央催兵特急,仍希排除万难,协助政府抢征。”民国38年1月,国民政府军刘汝明部从淮海战场溃退途经本区,见人就抓。其五十五师在含山县运漕镇,强迫居民集中开会,突然出动军队包围会场,当场抓走100余名青壮年。
二、人民政府兵役
(一)志愿兵役制
志愿兵役制是人民军队自建军之始到1955年7月实行的兵役制度,由于人民军队为人民,广大人民群众踊跃参军。民国33年(1944)在中共创建的皖江抗日根据地内,在“抗日保家,参军光荣”的号召下,掀起了参加新四军的热潮,许多父母送儿子、妻子送丈夫参军,有些宗族大开祠堂宗门,动员宗族子弟参军。湖东县(今无为境)尚礼区有十四姓组织了“宗族参军委员会”,推动各姓子弟的参军工作。槐林区(现巢湖市境)4个乡,在40名干部带动下,一次就有700多名青年参军。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中共巢湖地委于1951年3月2日下达了《关于扩充新军,发展与整理民兵的指示》,到同年底,全区有9039名青年民兵参加了中国人民志愿军(含肥东、肥西)。
(二)义务兵役制
1955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由志愿兵役制改为义务兵役制。区内从当年开始征集义务兵。1978年3月7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决定》在充分肯定我国自1955年起实行的义务兵役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之后,指出“随着我军技术装备的不断发展,对战士的军政素质和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加速我军革命化、现代化建设,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预备兵役制
预备兵役是国家战时动员兵员的一种制度。
1955年《兵役法》规定:把服役期满的退伍战士编为第一类预备役,把尚未征集的适龄青年编为第二类预备役。
1958年国家将预备兵役与民兵结合起来,并停止执行第二类人员登记。
“文革”期间,预备役登记工作一度停顿。
1980年国家恢复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制度,分为两类:一类预备役为年龄在18—28周岁的退伍军人、男性基干民兵、转业军官;二类为年龄在29—35周岁的复退军人、18—35周岁的普通民兵。登记工作由县、市人民武装部负责。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驻军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