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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1950年8月,成立皖北区人民法院巢湖分院。辖肥东、肥西、巢县、含山、和县、无为、庐江7个县人民法院。1952年1月撤销。1965年,恢复巢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辖肥东、巢县、含山、和县、无为、庐江6个县法院,共20个法庭。1967年4月实行军管。1968年4月,由地区革命委员会人保组管理公、检、法工作。1973年,恢复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76年全区有19个法庭,28名正副庭长,16名正副院长,总编制135人,其中地区中院编制16人。1981年后,中院内设机构逐步完善。1990年,中院内设机构有刑事法庭、民事法庭、经济法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办公室、研究室、人民法庭指导组、法医技术室、政治处、纪检组等。全区法院系统共有干警和工人437人。
二、刑事审判
1949至1951年,在剿匪、反霸、土改、镇压反革命等运动中,除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外,还通过公开审判,惩办了一批反革命、特务、匪首、恶霸和不法地主首恶分子。1951年,全区共逮捕1.19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采取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处决了一批罪大恶极者,其余则强迫劳动改造,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1952至1953年,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审判了少数犯有严重罪行的贪污、盗窃分子。对多数则实行政治上挽救、经济上打击。
1954年,全国开展首次普选。区内各县设立普选法庭,处理破坏选举诉讼案件。在随后开展的“整风”、“反右”期间,由于受“左”的影响,造成不少冤假错案。1962至1965年,各县法院重点复查1957至1961年的政治刑事案件,计6781件。经复查,改变定性的计2638件,占复查数39%。1978至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及安徽省委有关文件精神,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的冤假错案进行复查纠偏,落实政策。1979年,全区复查各类刑事案件1.47万件,连同1978年底前复查的908件,共计1.56万件;复查“文革”前政治案件6016件;复查“文革”前普通刑事案件4659件。1980年,复查“文革”前案件4844件、5560人;复查因受刘少奇株连的案件168件、236人;复查“文革”期间案件1.45万件。(其中普通刑事案件3482件)。对和县石仁祥因反对林彪而被错杀的冤案,予以平反昭雪,并追认为烈士。
1981年,全区审理重大案件160件,审结150件,结案率93.8%。1982年,全区受理杀人、抢劫、纵火、强奸、流氓、盗窃等大案188件,审结170件,占91.4%。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82)5号、7号、36号文件精神,及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8、9月间,全区办案1089件、1613人。受理经济犯罪案103件,追回赃款、赃物经济价值为18.82万元。1984年,全区受理大案916件、1439人,办结894件、1403人,结案率97.5%。庐江县法院工作成绩突出,荣获“全国法院系统先进集体”荣誉证书。1985年,全区受理一审贪污案36件,二审上诉贪污案件14件,并全部审结。1985年,全区复查统战方面案件186件,办结183件,办结率为98.4%。改判125件,占结案数68.3%。复查1985年前遗留未结案件35件。复查其它政治案件627件,审结175件,改判110件。1986年,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244件大案,从重、从快审结236件,结案率96.7%。1987年,全区审结各类刑事案件占受理案件的96.5%。
1989年春夏之交,北京地区发生的反革命暴乱波及本区,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级法院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的主犯、累犯、惯犯、教唆犯、流窜犯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并注意附加刑的适用。
1990年,办案数量增加,质量提高,刑庭一审结案为95.6%,比1989年多88件,增长9.8%。刑庭二审结案73件,结案率97.3%,比1989年增长2.1%。当年办理减刑案1322件,假释案54件。
三、民事审判
195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该年下半年,婚姻纠纷案猛增,一般由区乡调解,少数由法院立案办理。1951年,全区受理民事案件6452件,其中婚姻案件占71.6%。1965年,全区受理民事案件共1914件,主要由基层调解组织调结。1971至1980年,全区共审办民事案件4669件。其中,中院受理132件。多数案件解决于基层。婚姻案件仍居首位。
1981年后,财产、债务、继承、赡养、抚育、物权等纠纷增多,土地、山林、水域承包和权属纠纷逐渐上升。婚姻案件仍居其首,债务、赔偿纠纷案件占第二、三位。1989年,民事案件增多。一审受理案件3758件,办结3399件,存案359件;二审受理案件317件,办结281件,存案36件。收案、结案数分别较上年上升15.3%和12.3%。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占总案数46.4%,债务案占28%,赔偿案占13.5%。
1990年,民事受理案件数仍较往年有所上升,一审收案3581件,二审收案292件,结案数分别为91.3%、84.2%。比1989年分别增长2.1%及2.3%。
四、经济审判
1981年前,经济纠纷案件均纳入民事案件范畴处理。198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公布后,地、县法院相继成立经济受理庭审判经济案件。1983年,办结案86件,诉讼标的额40.30万元。地区中院直接受理办结地区安装公司承建的巢湖化肥中库工程欠款11万元及地区卫校拖欠建筑工程款3万余元等合同纠纷案。1984年后,经济案件逐年增多。1985年,全区受理经济纠纷案234件,其中合同纠纷105件,诉讼标的额达358万余元,较1984年上升1.3倍。办结的一审经济纠纷408件,诉讼标的额达969万余元。1986年,一审办结448件,结案率为84.2%,诉讼标的额737万元。1987年,一审426件,争议标的额8.8万余元。
五、案件复查
建国后直至70年代末,执审合一。80年代中期,建立审判监督机构。1985年,全区复查案件305件,驳回226件,改判70件。1986年,复查建国以来的统战政治案件1.89万件,日常监审案96件;复查行政执行收案477件,办结358件,结案率75.1%。办理减刑案2658件,假释案37件。1987年,复查统战案件410件,全部办结,结案率100%;复查“严打”案件208件、审结184件,结案率84.4%;办理行政复核案4件,减刑案2689件,假释结案29件。
1989年,地区中院和4县1市法院均充实调整办理,建立了执行庭,强化执行措施,改审执分离为审执合一。1990年,地区中院及县市法院先后建立了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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