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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埭县人民政府
布告
实字第33号
现值春耕播种时期,我全体人民,积极行动起来,从各方面组织春耕生产事业,以求增加粮产,改善人民生活,并响亮提出“男女齐下地、老少无闲人”的口号,掀起群众性的生产热潮。齐心努力、做到解放后的第一个春耕生产计划胜利的完成。本府为了发展生产、保卫夏收和执行二届代表会决议起见,特着重提出:严格禁止宰杀耕牛,磁坏农具,砍伐树木、竹山,偷拔作物,拆毁建筑物及纵火烧山等一切磁坏行动。倘有上项事情发生,经人民检举或政府查出,当按情节轻重,分别严加处理。希我县全体人民,切实遵照执行为要,切切。
此布
县长刘国印
公元一九五年五月
石埭县第五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
中心决议案
讨论通过广泛深入贯彻抗美援朝总会三大号召,修订爱国公约,做好优抚工作,及武装保卫秋收,保证按时缴纳公粮,做好秋耕秋种,具体工作方案讨论通过如下:
甲、修订爱国公约方面:
一、已订立的爱国公约要普遍进行一次检查。
二、不适当的条文要修改,内容要充实、切合实际,一时不能办到的事,最好不要写上去。
三、修订时要发扬民主,让群众展开讨论。防止少数人包办代替。
乙、做好优抚工作方面:
一、全县各阶层,要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提高烈军属政治地位。
二、做好包耕、代耕工作,保证不让烈军属和残废荣军荒芜一亩田地。
三、帮助烈军属解决工人就业,儿童求学等实际困难。
丙:武装保卫秋收,保证按时缴纳公粮,做好秋耕秋种方面:
一、各村组织民兵巡逻放哨,防止匪特破坏,野兽损坏。
二、男女齐动员,做好准备,按时完成秋收,将烈军家属秋收提前完成。
三、保证国家供给,要按期缴纳公粮,并做到交好,交快。
四、不误农时,做好秋耕秋种,并在现有基础上将精耕细作提高一步
一九五一年八月
石埭县人民政府布告
(55)民社字第001号
春节将届,在欢度春节期间,各地应结合当前中心工作,深入开展反对美蒋《共同防御条约》和我们一定要解放台湾的宣传,并根据当地条件,在节约的原则下,进行各种正当文化娱乐,必须严禁赌博,因为赌博不仅能使参与者误时废业,而且败坏社会风气,所以绝对禁止。同时在自觉的基础上免除请客送札的习俗,把省下来的钱投入生产,以期多打粮食卖给国家,一方面改善自己生活,另一方面支援国家工业建设,支援解放台湾。
以上希我全体人民一律知照。
此布
县长吕秋山
一九五五年元月十日
石台县公安局、林业局
关于做好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石公消字(1981)01号
石林字(1981)12号
各公社(镇)、国营林场: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一九八一年二月九日《关于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县每年春季山林火灾严重的特点,吸取经验教训,为做好我县的护林防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人民公社(镇)、国营林场,要加强护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把护林防火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亲自动手抓这项工作,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山林火灾的发生。
二、组织群众认真学习《森林法》和有关保护山林,发展林业生产的文件、通知和各项林业政策,要宣传山林火灾的危害性,讲清保护林业资源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护林防火常识。在护林防火期,宣传教育工作要做到经常性、普遍性,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时排除一切可能引起山林火灾的火警、火险,要严格制度,发动群众订立公约。凡是在林区进行农林牧副业生产用火和生活用火的,必须认真执行野外用火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手续,“清明”节即将到来,群众有上坟的旧习惯,要教育他们破除迷信,严禁上坟烧纸。对出现久晴干旱,气温连续上升,刮大风容易着火的天气,应加强巡护检查,掌握火情,实行防火戒严等措施。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组织扑救,迅速报告,同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四、禁止毁林开荒和在林区随意用火,对有章不循,玩忽职守,随意用火造成山林火灾的肇事者和不抓护林防火、工作不负责任而且造成严重火灾的领导干部,要查明情况,视其情节,严肃处理,另外,经研究,定于四月上中旬对林木集中地区进行一次护林防火大检查。
各地接通知后,应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八一年三月十三日
石台县公安局
关于收缴凶器的通告
石公字(1981)第15号
近年来,我县有少数人非法制造、私藏和携带枪支、弹药、雷管、炸药、火药枪、匕首、三角刮刀、铁棍、皮鞭等多种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的行凶杀人,有的使用凶器抢劫抢夺他人财物,有的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有的寻衅闹事;有的进行流氓活动;有的威胁侗吓群众,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扰乱社会秩序。为了严肃法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合法权利,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的规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收缴凶器的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公布后二十天内,全面收缴各种凶器。
二、自通告之日起,严禁私自制造、私藏和携带凶器。如有违者依法从严惩处。
三、凡私自制造、携带凶器者,应立即将所有凶器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单位保卫组织、公社登记,接受审查、并如实交代凶器的来源和所干的坏事的全部事实,不得隐藏和隐瞒。
四、严正宣告:对于制造、私藏、携带凶器、经查明确未做坏事的、自动交出凶器,一律不予追究;对于使用凶器做过坏事的、情节轻微的、只要主动交出凶器、但白交代,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对于使用凶器、犯有罪行的,只要停止作恶,彻底交代、交出凶器,揭发同伙,并保证今后不再私造、私藏和携带凶器,真诚梅改,重新做人,可以从宽处理;对于超过期限、拒不交出凶器、又不交代罪行的,一经查出,坚决依法严惩,决不宽恕。
五、自通告之日起,如发现私自制造、私藏和携带凶器者,人民群众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对于那些胆敢威胁、报复检举者的犯罪分子,坚决给予严厉制裁。
希各机关、单位、工厂、学校、社队组织和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及家长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收缴凶器的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一九八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石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灭狗预防狂犬病流行的通告
石政字(1982)71号
近来,我县城关及部分社队发现疯狼、狂犬四处伤人。据不完全统计,矶滩、七里公社及城关镇在近半月时间内被疯狼、狂犬咬伤达十八人之多,其中患狂犬病死亡一人。目前,病疫尚在继续蔓延,为了及时制止病疫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通告如下: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狂犬病是一种由疯狼、狂犬咬伤,通过狂犬病毒传染的死亡率较高的传染病。各地要向广大群众说明狂犬病的危害及防治知识,教育干部群众既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防治工作,又要安定人心,防止惊慌失措。
二、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防治狂犬病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大事,各级领导务必高度重视,公安、卫生、民政、农业、民兵、共青团、妇联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灭狗工作由公安部门、民兵组织牵头,街道、生产队配合,医疗工作由卫生部门负责,医药部门配合,做到医疗及时,努力减少死亡。
三、灭狗是根治狂犬病的重要措施。要发动群众,组织打狗队,采取群众自己灭狗和打狗队打狗相结合的方法,对流行区所有的狗,一律消灭。养狗户应主动灭狗,养狗户自己不灭的,由打狗队消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有狗不灭,而咬伤人的,由养狗户负责被咬者的医疗、工资及生活费用;造成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费均由养狗户全部承担,公安部队、集体狩猎单位喂养的警犬、猎犬,可经兽医部门检疫、注射疫苗,准予圈养,严加管理,不得滥放。
四、凡打死的疯狼、疯狗及其它疯畜,一律就地火化或作深埋处理,严禁食用。
以上通告,希即执行。
县长胡祥和
一九八二年七月廿五日
石台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编修《石台县志》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三日石台县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县志是一种地域性的有关天文、地理、政治、军事、经济、文化,以及风土人情变革的客观记载,是重要的历史文献。
我国历史上向来就有“隔代修史,当代修志”的优秀文化传统。今天我们编纂新县志,较之过去更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新编巡方志不仅是一件告慰先人、惠及子孙“功德无量”的著述大业,而且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新县志反映本县的历史和现状,可以为本地区社会主义建设事巡提供有益的历史借鉴和现实依据,进而使党政机关总结经验教训,从本县具体情况出发,制定建设规划,因地制宜地决定方针大计,做好今后的工作。新县志又重点反映本县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群众的巨大成就和英雄业绩,可以为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提供乡土教材。同时,编纂新县志的过程也是培养人材的一种途径;既可培养专门人材,又能造就地方建设人材,促进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人民群众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形成一个“盛世修志”的新局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和我县情况,会议认为,很有必要抓紧全县地方志编修工作,使之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按时按质地完成一部观点正确七内容详备、体例完善的石台新县志,以便“前有所稽,后有所鉴”。以利“四化”建设。
我县自建置始,迄今已有近两千年之历史,现存县志仅有三种版本,分别为明嘉靖、万历、清康熙等年间所修,民国年间,仅有《备志汇编》,此后,我县县志编纂工作一直中断。在此期间,我县沿革变化甚大,资料散矢严重,收集资料工作十分艰巨,加上地方志内容涉及各个方面和各门学科,专志编写任务相当繁重。为此,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和全县人民予以重视,热情支持修志工作,积极收集与提供文史资料,在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的具体组织下,在率先完成各专业志的基础上,共同努力,尽快编修好我县新县志,圆满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这一历史使命。
石台县人民政府布告
石政字(1984)68号
编纂社会主义新方志,是一件继承我国优秀文化传统。有利于当前“两个文明”建设,造福子孙后代的大事,目前,普修新地方志的工作已在全国各地展开,出现了一个“盛世修志”的新局面。我县新县志的编纂工作已经开始,县人大常委会已作出关于新编《石台县志》的决议,为了编好新县志,特向社会广泛征集资料。希广大干部和群众积极提供线索,自愿献出资料,共同完成这项继往开来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一、征集范围
凡有关我县地理、历史沿革、政治、军事、文化、艺术、医药、卫生、科技、体育、工矿、交通、商业、财政、金融、农业、劳动、社会、民政、文物、名胜、人物、艺文、宗教、民族、风俗习惯、自然变化等资料,均属征集范围。
二、资料种类
凡能反映我县历史面貌、地方特色及历史人物的各种风土记(旧志书)、历史地图、文书、公报、年鉴、法令汇编、政务专刊、报纸杂志、图书、文集、笔记手稿、日记、回忆录、函电、族谱、家谱、照片、图表、金石铭文、碑碉、墓志、校刊、会刊、同学录、题名录、帐簿、合同、契约、店规、厂规、章程、营业广告、历史遗迹的勘察资料、历史民间传说、故事、谚语、民谣、方言等。
三、征集办法
上述资料,要求真实可靠,并注明时间、地点。资料一经采用,即酌付报酬或奖励,资料请寄“石台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
县长汪国才
一九八四年六月甘五日
石台县第四届人大常委会
关于贯彻《森林法》的决议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县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讨论中,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检察院、县司法局负责同志对最近组织宣传、学习《森林法》情况作了发言。会议对县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在《森林法》颁布后及时组织宣传、学习,表示满意。
经过学习和讨论,委员们认为:我县是全省林业生产重点县之一,《森林法》的颁布是关系到广大林区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为保护森林、振兴林业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一九七九年《森林法》(试行)公布以后,党委和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上届县人大常委会还专门听取了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森林恤察工作的汇报,今年在“体改”后,县人民法院又增设了森林审判庭,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对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起了积极作用。
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各行各业、每个公民都必须认真执行《森林法》,严格遵守《森林法幻司法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事,保障《森林法》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森林法》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落实,反复宣传,结合中央八四年一号文件,结合本县实际、结合典型案例,采取边学边议边对照边检查的方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知法懂法;提高群众护林的自觉性,为我县林业建设进一步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使我县林业生产日益兴旺发达作出贡献。
石台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县城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石政字(1984)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徽省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为了加强我县县城建设和管理,改善环境,整顿市容,特规定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域为:东起掘珠村,西至石油库,南到县精制茶厂,北至秋浦大桥。县城规划的主管单位是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任何组织或个人凡进行与县城规划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管理、任何单位如需使用规划区内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或者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都须持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设计任务书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向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设使用或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建设用地或临时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领取Ti临时使用土地许可证的,不得建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的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被征用土地的集体单位,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不得提出无理要求从中阻挠。
三、凡需在县城规划区内国家所有和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铺建管道的,频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提出建设申请,经审查,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同时,还必须按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
在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大农村居民点、兴办集体企事业等,也应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申请用地位置和范围,经批准后方能动工。
四、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准租赁和非法转让土地,也不准侵占和买卖土地;不准开山炸石,也不准挖取沙、石、土方买卖。
五、在县城规划区内,不准在已确定改建的街区和地段上建、搭与修建和改建街区不符的建筑物、构筑物;凡需要动迁的组织和个人,必须服从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拖延、贻误改建和拆迁工作。
六、县城规划区内的农贸市场和商业摊点,均须按指定的地点设置,在街道两旁建房搞基建的,要先筑起临时围墙,不准以街道作为施工场地和堆放建筑材料;不准肆意侵占公共绿化地带,毁坏风景树木;不准擅自设置垃圾、废渣堆场;不准散放家禽、家畜,各单位要做好门前“三包”。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视情予以警告或罚款处理。对不服从处罚决定者,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申请县法院,强制执行。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
石台县人民政府文件
石政字(1986)104号
关于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复
县文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要求审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告》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以下古建筑、古遗址、碑刻作为我县第一批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一、古建筑四处:
(一)兰关乡涟溪村的明代建筑《汪氏宗词》一幢;
(二)大演乡永福村明代早期建筑《吴氏祖屋》一幢;
(三)横渡乡香口村明末清初建筑,舒德胜住《厅屋》一幢;
(四)阿田乡徐村清代建筑《崇德堂戏台》一幢。
二、古遗址一处:珂田乡境内清代建筑《掸根岭关隘》。
三、石刻一处:六都乡鱼龙洞口明代万历年间《毕锵题诗石刻》。
以上古建筑、古遗址、石刻要教育群众认真保护。任意损坏者,按文物保护有关规定论处。
未列入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墓葬、古遗址、革命旧址、碑刻、石刻等,可列入乡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认真加以保护。
石台县人民政府(印)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石台县城总体规划方案
一、县城规划区域
东起掘珠村,西止石油库,南至县精制茶厂,北抵秋浦大桥。
二、县城规划发展的固素
城镇是特定区域的中心,城镇的发展受所在区域条件的影响,同时也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石台县有以下几个条件,能够促进城镇的发展:
1.丰富的农业资源,迅速发展的经济,给县城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
2.建材、旅游资源丰富,为县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3.水泥充足、能源较丰富,使县城的发展有可靠的保障。
三、总体规划指导思想
(1)石合县城的建设,将结合本地的自然条件、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贯彻节约土地的方针,充分挖潜,将县城建设成一个集中紧揍,环境优美,小巧玲咙的现代化山区城镇,创造一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伪环境。
(2)立足于本地实际,根据经济财力状况,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做到远期与近期相结合,正确指导近期建设,合理控制远期布局。
(3)“两个文明”建设一起抓,做到生产、生活并举,经济、精神同步,避免生产与生活发生矛盾。
四、规划年限
近期1985年~1990年
远期1991年~2000年
五、石台县城性质
石台县城的主要职能,是要在全县的经济及各项建设中起带动作用。
石台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县城工业发展的方向,主导工业应是林茶产品加工产业。
县境内旅游资源丰富,尤其是溶洞资源和古牛降自然保护区动植物资源丰富,被誉为“人间仙境”的蓬莱仙洞距县城9公里;位于九华山余脉的鱼龙洞景致独特,还有其他一系列洞景资源,如果开发,县城将成为一个旅游服务基地。
六、用地发展方向
(1)城之南部地势高敞,地基条件较好,规划期间内发展为城市用地。
(2)结合防洪问题的解决,西北一带发展为城市用地,近期优先利用较高敞的土地,待防洪问题解决后,再向北发展。
掘珠岭以东现有水泥厂、酒厂等,与城镇主要生活区有一定的距离和分隔,拟在岭东现有基础上适当发展一片城市用地。
建设区现状用地88.6公顷、人均111.8平方米、鉴于山区建设用地少等其他因素,规划城镇近期人均用地指标为97平方米,远期人均用地指标为89平方米。
用地规模为近期:107公顷
远期:133公顷
七、人口规模
城区现有人口7928人,其中非农业人口7385人,农业人口543人,镇属用地范围内的人口为7546人。
据计算,城镇近期人口发展规模10000~11000人;
远期人口发展规模为15000~16000人。
一九八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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