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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生育无节制,加上战乱、饥荒、疫病交加,致使县内出现高出生、高死亡的现象。民国21年(1932),全县人口48403人,至38年初只有37155人,减少23.2%。
建国后,医疗卫生及生活条件逐步改善,人口逐年增长。1956年全县人口比1949年增长25.17%。1957年始,开展节制生育的宣传,1958年设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节制生育工作。1959年至1961年,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和左倾错误的影响,今县区域内人口锐减,196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为-15‰。1962年人口开始回升,其时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控制人口的指示,普遍进行了计划生育的宣传,但因措施不力,收效不大。“文化大革命”中,无政府主义盛行。1967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39.7‰和27.4‰。1967年至1975年,人口净增18669人。1975年县设计划生育领导小组,1978年冬改设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乡镇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按照“晚婚、稀育、少生”方针,抓各项节育措施。1979年至1985年,人口出生率由19.3‰降为13.13‰,人口自然增长由12‰降为5.77‰。1980年和1981年被评为省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县,受到省人民政府的表彰。
四个时期人口增长情况

1.晚婚
1972年,本县开始提倡和鼓励晚婚。晚婚年龄为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1981年起,又进一步规定按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推迟3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为晚育,男女双方均实行晚婚的,各婚假20天,实行计划内晚育的妇女,延长产假26天,工资照发。1978年后,男女青年的晚婚率逐年提高,但1980年后有所下降。1982年男性早婚率0.12%,女性达58.37%。
1979~1985年全县晚婚情况统计表

2.节育
1957年,本县开始节育宣传。因无具体的政策规定,成效甚微。1978年始贯彻“晚、稀、少”的节育方针,明确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两个孩子,生育间隔期为四年,并采取一系列节育措施,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施行节育手术等。是年,节育率达75.7%。
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78)19号文件精神,开始提倡一对夫妇只生1个孩子,并提出“提倡生一胎,控制生二胎,杜绝生三胎”的口号。对于只生1个
1979~1985年全县节育情况表

孩子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光荣证》,并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直至14周岁,同时可享受多种优先待遇。至1985年,全县计有1288对夫妇领取了《光荣证》,领证率为7.8%。对于超计划生育第二胎和第三胎者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1983年和1984年,实现无三胎的乡镇有3个,1985年增加到6个。在节制生育工作中,政府采取各种措施,实行优生优育,建立起婚前检查和产前诊断制度,在城乡开展遗传咨询门诊活动。1985年,全县共生1219胎,其中一胎占57.83%,二胎占37.82%,多胎占4.30%。计划生育率由1979年的72.5%上升为76.3%,节育率由1979年的74.5%上升为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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