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二)学制和课程
1.学制
清末,县内小学堂学制为:初等5年,高等4年。民国6年(1917)小学学制改为初等4年,高等3年。民国22年学制定为6年,即初小4年,高小2年。
建国后,本县小学仍沿用“四、二分段制”,1952年曾试行“五年一贯制”,因受师资、教材等条件限制,翌年暂停推行。1969年起,县内小学全面实行五年制。1970年小学始业由秋季改为春季,至1978年重新恢复秋季始业。
2.课程
清末,高等小学堂开设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算术、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9门课程,每周36课时(每课时1小时),初等小学堂减设图画课,每周总30课时。民国22年。小学开设的课程有公民训练、国语、自然、算术、体育、音乐、劳作、美术等。
建国后,小学课程设置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开设。1952年,县内各小学低年级设语文、算术、体育、音乐、美工,每周24课时(每课时45分钟);高年级增设自然、历史、地理,每周25~26课时。一些大单班、复式班则适当减少或不上音乐、美术等科。1957年秋,根据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增设1节周会课,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高年级增设1节农业常识课。1963年小学低年级每周课时增至28~30节,高年级增至32节。1964年为“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低年级每周课时减至26节,高年级减至28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课程设置无一定计划,各校根据形势需要自行安排,所设科目大致有毛主席著作课、学工学农课、社会主义文化课、军体课等。
1977年后,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小学设政治、语文、数学、自然常识、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每周上课26节。1978年上半年开始使用全国统编的新教材,贯彻实施《小学生守则》,学校教学工作步入正规,教学质量有所提高。
清末,县内小学堂学制为:初等5年,高等4年。民国6年(1917)小学学制改为初等4年,高等3年。民国22年学制定为6年,即初小4年,高小2年。
建国后,本县小学仍沿用“四、二分段制”,1952年曾试行“五年一贯制”,因受师资、教材等条件限制,翌年暂停推行。1969年起,县内小学全面实行五年制。1970年小学始业由秋季改为春季,至1978年重新恢复秋季始业。
2.课程
清末,高等小学堂开设修身、读经讲经、中国文学、算术、历史、地理、格致、图画、体操9门课程,每周36课时(每课时1小时),初等小学堂减设图画课,每周总30课时。民国22年。小学开设的课程有公民训练、国语、自然、算术、体育、音乐、劳作、美术等。
建国后,小学课程设置依据国家教育部统一规定开设。1952年,县内各小学低年级设语文、算术、体育、音乐、美工,每周24课时(每课时45分钟);高年级增设自然、历史、地理,每周25~26课时。一些大单班、复式班则适当减少或不上音乐、美术等科。1957年秋,根据省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增设1节周会课,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高年级增设1节农业常识课。1963年小学低年级每周课时增至28~30节,高年级增至32节。1964年为“减轻学生过重负担”,低年级每周课时减至26节,高年级减至28节。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课程设置无一定计划,各校根据形势需要自行安排,所设科目大致有毛主席著作课、学工学农课、社会主义文化课、军体课等。
1977年后,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小学设政治、语文、数学、自然常识、体育、音乐、美术等课程,每周上课26节。1978年上半年开始使用全国统编的新教材,贯彻实施《小学生守则》,学校教学工作步入正规,教学质量有所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