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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本县民事调解工作由各村村长兼理,另设有1至2名调解员。1952年起,由县人民法院组建和管理人民调解组织。1954年2月,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推动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是年,本县各乡(镇)均建立了调解委员会,有一名主要干部分管此项工作。“文化大革命”中,人民调解组织一度瘫痪,民间纠纷无人过问。1973年4月,重新组建人民调解组织,1980年后,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局管理。
1985年底,本县16个乡(镇)及各行政村、居委会均建有调解委员会,由司法助理员、民政助理员以及武装、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干部组成,由1名负责人兼主任。是年底,全县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47个,调解员1709人,其中厂矿调解委员会10个,调解人员45人。
1982年起,县人民法院和司法局每年对基层调解组织进行一次整顿和培训,同时,建立基层司法办公室和民事调解接待日,协同基层调解组织解决疑难纠纷。至1985年,全县共调解处理各类民间纠纷8082起,防止非正常死亡43人。调解组织平均每年调处纠纷达202.5起,其中1983年至1985年调处的纠纷相当于法院同期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22倍。
1982~1985年石台县民事调解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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